1. 退休工资卡丢失,如何补办
养老金银行卡遗失可以重新补办。
养老金银行卡遗失办理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卡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开养老金银行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休人员每年要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因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资格认证。
一种方式是持当地公开发行的近期报纸置于胸前照一张4寸彩色照片,寄送资格认证科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照片要求能看清楚报纸的发行日期、报纸头版头条新闻标题的大部分字样和手握报纸的手姿(不得电脑合成),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背面写清楚行动不便的原因、退休前的工作单位、现详细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种方式是在居住地开具由社区(村)和派出所同时盖章的居住证明,寄送我局资格认证科参加资格认证年审。证明要求写明姓名、姓别、身份证号、行动不便的原因、居住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 退休手续办晚了,养老金能补发吗
答案不会重新发给你。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可以从退休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他们的第一笔养老金,所以我们也可以理解,如果你符合退休要求,你越晚办理退休手续越不好。由于这一时期的养老金不会重新发给你,提醒所有退休人员在生日以后退休,否则将少领几个月的养老金。
这样,我们在处理退休金方面就不会有任何延误,否则我们真的会蒙受重大损失。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员工,你最好提前通知你的工作单位,尽快为你办理退休手续。因为企业员工不需要自己办理,只要提供相关材料,企业会为你办理一次手续,你就可以放心享受退休福利。
3. 养老金补发不对,到那里去咨询
请问补发养老金月份是对的,但总金额对不上了,请问到那里去办?
4. 领退休金的银行卡丢了。已补办了新卡但不是原来的卡号该怎么办
到社保局重新登记备案,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
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职业有不同的指定年龄或年资,超过此年岁的职员,被视作想再继续工作也不合适,所以可以自行选择要不要继续工作,并以此作为不工作后的养老生活费和医疗费来源。
企业提取退休基金,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由其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由信托机构从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业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给付义务,否则不得将退休基金收回。
企业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托机构保管运用,或者企业虽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运用,而未交付给信托机构保管使用,在职工退休时,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退休金。这种办法与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相比,职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5. 听说2o12年至2O16年这5年退休人员要补发养老金有没有这个政策
有的城市有的,并且已经补发了,补发的数额也是各个城市不等,各个年龄段,各个工种不等,具体的还是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有关工作人员,会得到比较详细的解答的。
6. 社保卡补办不到,本月退休金能否拿到
可能暂时拿不到,现在社保统统电脑系统操作,不过下月拿到证一定补发没问题
7. 建设银行养老工资卡丢失了,挂失后补办了一个新卡,养老金还能发到新卡上吗
你在建行办理的银行卡,用来收取养老金,现在丢失了,你又补办了一张卡,你补办卡的帐号不变时,工资就正常发到你的新卡上,新卡使用了新号时,你要到相关部门重新登记工资卡信息,建议你在发工资前办理,祝你成功。
8. 如何补办养老保险
1、社保卡补办的:可以在参保地(礼县)的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办理;
2、办理该手续时,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亲自申请,再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在参保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前提下,应由法定监护人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在内的户口本原件,陪同办理上述手续。
(8)补办养老金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4、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6、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9. 2019年个体工商户48岁补办养老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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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含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劳动者,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比例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9.5%,其中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并随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变化同步调整。劳动者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收入中按月代扣。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参保之日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手册》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七条个人帐户的存款利率,按省政府城镇职工保险办法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息,交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劳动者本人到其它所有制单位就业(含异地转移),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缴费满15年;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到去世时止。
第十二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养老金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计发。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时,按国有企业职工标准发放丧葬费、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费。
第十四条各有关银行对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结算凭证不压票、不退票、不拒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它手段多领或冒领养老金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追回多领或冒领养老金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待遇给付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养老待遇争议,可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催促办理。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要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拒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催促其办理。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申报工资总额时,必须出示缴纳养老保险手续;
否则,市劳动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年度工资总额,不予审批季度工资计划。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依照省政府(1994)39号令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