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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障职责

发布时间:2025-03-31 10:13:55

『壹』 仙桃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主要职责

仙桃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核心任务包括:

首先,该机构致力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普及和实施,确保相关政策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广大城乡居民。

其次,养老保险局负责汇集和管理保险费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存储,并进行有效的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保障每位参保者的权益。

在财务方面,他们负责提取、上缴服务费,并合理使用这些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对于服务对象,养老保险局负责为所辖乡镇和市办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分配保险编号,建立个人账户,处理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保等日常业务手续,确保流程的顺畅进行。

养老金的发放环节,他们严格审查领取资格,准确核算并拨付养老金,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公正发放。

最后,养老保险局还承担着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这涉及到数据的准确记录和分析,是确保机构运营效率和决策制定的重要环节。

『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一般“社保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是政府行政机关,但养老保险中心版或者社保中心是其直属单位,权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2、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内控稽核。

3、负责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农村老兽医、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农村老放映员、老村干部、老村医、老民师八类“老字号”群体补助的发放。

4、指导各县区以上业务的实施。

(2)农村养老保障职责扩展阅读: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叁』 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有谁知道

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墩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 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赞助。
第七条 政府缴费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每人每年缴费补贴为15元,省补 贴待方案出台后计入个人动账户。
第三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省、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保留个人账户,以后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可以连续计存.
参保人缴费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暂停缴费,待服刑期满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凡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一条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55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第+三条参保人男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可按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不享受缴费补贴),从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本暂行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检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同住一个乡镇)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参加人享受待遇后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3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斯间已到龄的,暂缓办理
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次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与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第+五条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农民,原则上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5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逐年或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并享受政府补贴;,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农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者保险领导小组是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履行职责,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3、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为;
4、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小组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机构。职责是:
1、监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组织及县乡镇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实施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职责是:
1、履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墓金的监管职责;
2、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3、对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单位,其所属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实施本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职责是:
1、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2、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资料信息收集和录入、个人档案建立及统计等工作;
3、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
4、做好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待遇资格初审、生存验证、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县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农委、公安、民政、计生、审计、广电、统计、农联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肆』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政府需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到位,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资金中支出。政府还需整合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应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所需增配专职人员,向村延伸,确保代办员到位,当地财政需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机构需负责业务工作,记录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指导乡镇开展相关业务。社保机构还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纳保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需负责筹措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其他部门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确认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需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进行追缴。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村养老保障职责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1月17日由绍兴市人民政府以绍政发〔2009〕7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金筹集、账户管理、待遇享受、制度衔接、资金管理、工作职责、附则8章35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绍兴市区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8〕3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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