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选择按季或按月向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
投保者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申请批准,提前或推迟1至10年领取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标准根据投保者交费标准和年限确定,若调整交费或中断交费,则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领取标准。
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不足10年死亡的情况下,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继承。若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养老金余额将用于支付投保者的丧葬费用。如果投保者领取养老金满10年未死亡,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养老金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用于还贷。任何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均为违规。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1995年9月25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改。《办法》分总则、保险费的交纳、养老金的给付、基金的管理、附则5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浙江省城乡养老金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樱卜,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棚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脊和穗(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100%、90%、80%、60%、40%、20%的补助。国家补助标准超过省财政补助标准的地区,省财政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缴费补贴的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四、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在全省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地要加快推进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并轨,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基金合并、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并轨办法。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Ⅲ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毕肆铅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雹槐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手好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56号《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Ⅳ 2021退休认证从网上怎样认证
法律分析:自2021年3月15日起,截止时间为5月15日。对待遇享受人员正式开展人像识别手机自助认证。请广大待遇享受人员积极参与使用手机自助进行认证,本人没有智能手机或者不会用智能手机认证的,可让子女或者亲友协助认证。对长期不认证的将进行核查,对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从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获悉,2021年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已经开始,从3月22日开始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和上门服务三种方式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法律依据:《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第一种社保认证方法是手机APP“认证助手”,不管身在何地,只要有手机有互联网,就可以登录相关软件或者网页进行认证。退休人员人员不会操作,只要在子女身边也可以要求子女帮忙认证,总体来说手机认证还是非常方便快捷的。
第二种社保认证方法乡镇保障站一体机,退休人员如果行动方便,可以去社区进行认证,也可以去乡镇的保障站一体机进行认证。社保认证的时候还可以跟以前的老同事,唠唠嗑叙叙旧。
第三种社保认证方法特殊情况可以上门认证。社保认证对于退休人员来讲,最大难点就是那些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没有办法去社区进行认证,子女又不在身边,这种情况就只能登门进行社保认证了。
Ⅳ 民办教师虚报工龄违法吗
谢友相邀!
虚报,任何一种虚报肯定都属“违纪”“违法"。
但是"原民办教师"在领取养老生活补助金时,不会有“虚报教龄”之事发生,理由很简单,原民办教师领取生活补助那是经过严格审定的。其基本流程大概如此:
填写申请表一一初审一一公示一一核定一一领取。最终才开始发放的。
各省区域处理办法尽管不一定相同,但操作流程基本应该是相同的。而且执教于上世纪【工分加补贴】的民办教师都是有档案可寻的,那就是当年每月领取补贴几元的花名册及本人盖的章(上世纪以盖章为主)。至到改革开放后这类档案基本仍存在。
本人所在地于2012年对1985年5月31日以前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生活补助教龄认定工作基本就是依据档案进行的。对存争议的教龄,最终得以得到双方(民办教师与政府)认定认可最大的依据就是县教育局保存的原各学区上报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
当然,要做到百分之百的精准似乎也不可能。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会出现。考大学上大学都有冒名顶替者。但原民办教师冒领补助之事,想必不会太多。因为,原民办教师的这点补助,是用青春心血换取得到的。只要稍微还有点良心,有点人性之人应该不会去弄虚作假,落得个【晚节不保】的恶名吧。一般来说原民办教师领取生活补助应该不会有虚报教龄之事发生,即使有也不可能得逞,对吗?
祝福原民办老师们身心安康!
民办教师的工龄不可能虚报,虽然当时的月薪在十元左右(有中、小教之分),但是属中央财政拨款,虽是民办教师,无官位,但他们每年得填中组部的干部履历表,综上所述,他们的低待遇教学生涯是有据可查的,除非是他们的档案被人顶替或销毁。
这个问题是这样,人和 社会 都应讲诚信,讲公平正义,按理应实事求是。可是给他们的补贴太可怜了。干一年一个月给盒烟钱,与他们的贡献不相匹,多说点也情有缘,必竟是礼亏在后,我看这事还是别讨论了,没啥意义。
这个问题应该有据可查,教育局有挡案的。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整的待遇,使老民师能安享晚年。
70年代的原民师们:他她们现在都70岁左右了,生活还在自力更生!因为孩子们都在还房贷!所以原民师们还在干农活,等待幸福!!!
虚报教龄不敢说绝对没有,应该说极小数。我们这里把关很严。首先摸底自报,找三个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出来作证人,然后复查对档案。如有虚报取消资格,证明人也附带法律责任。经三次各级公示,接受群众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请证明人问话核实。这么严格审查虚报者能过关者,除非上面有人搞鬼。否则不可能。
我觉得题主所说的民办教师,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己转正的民办教师,第二类是没有转成公办教师的原民办教师。他们的教龄有档案记载,一般情况下,档案所记录的教龄都很准确,但也有特殊情况。
01:了解民办教师这个职业的人,都知道民办教师这个时代跨度比较长。从上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一共有四十多年的时间。在这四十多年中,有档案遗失情况,有统计不准确情况,所以,就出现档案记录不实的情况。
02:在这四十多年的民师时代中,民办教师流动比较大,有的干几年就不干了,不干了就有人补上去,走马灯似的,所以答案管理比较繁杂,有很多民师就不准确。
03:在2003年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候,凡是一刀切转正的民办教师,大多都是教龄长,从未间断过的计划内老民办教师。教龄长,又没有见到过,而且又是计划内的民办教师,他们的档案记录还比较准确,所以,他们的教龄还是可信的。转正的民办教师,教龄是算数的,所以,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的时候就比较认真,基本上不会出错。
04:原民办教师,就是没有转正的那部分民办教师,他们的教龄档案记录有的也很准确,有的就不准确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大多数原民办教师,属于计划外民办教师,很多都是82年以后参加的,情况很复杂,就出现档案记录混乱的情况。
05:还有代课教师和学前班教师,这些教师教育局根本就没有档案,很多人都是乡或者村里临时雇佣的,不属于教育局发工资那一类。
05:2012年,国家下发文件,对原民代幼教师实行养老金补贴政策,在教龄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很多难题。比如,幼教和代课教师,只有靠自己申报,原民办教师也靠自己申报。在申报的时候,要有三个知情的在职教师作证。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因为找不到教龄证据。
民办教师的时代已经远去,关于教龄的问题早已不存在了,至于虚报教龄违法不违法,早就超出追诉的时限了,现在在提这个问题,就是没有意思的问题了。
明确告诉你,不但违法,而且还会牵连很多人。
前几年,河南省要对以前的民办教师进行补贴,每教一年,每月可以领取10元钱,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曾经有个亲戚是民办教师,他发愁了,那么三十多年过去了,哪里去找档案和工龄?
结果他去了以前的所教的中学,在现有学校领导的帮助下,找了很长时间,终于找到原始档案了,上面明确标注了该人从何时开始教学。由此,本人也佩服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确实做的很好。
开始时间找到了,结束时间如何证明呢?
上级自有办法。
上边要求有人证明,并且签字画押,证明从哪一年开始结束教学的。并且注明,证明人必须保证所证明的材料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这还不算。
还要求我亲戚找三位现在在职的教师或者已正式退休的教师证明,证明材料上不仅有三位教师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在单位、住址等详细信息,还要有三位教师的工资卡号。目的就是说,如果三位教师提供虚假证明,必须承诺扣除工资。
所以说,当时的审核程序是很严格的。想要虚报、多报工龄,骗取补贴,是很难实现的。
再说,如果多报几年,每月多领几十元,如果东窗事发,岂不是害了三位担保人。要知道,几位教师工资卡信息已经被写进证明材料里。如果他们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已经同意扣除工资卡上每月所发的工资。
最后,奉劝曾经为人师表的老师,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失去了做人的基本素质和品德,更不要牵连到别人。
民师是当年党和全国人民都认同的人民教师,因诸多原因没有入编,故此生活艰辛,我们党和人民是会善待他们的。
必须安档案教龄计算,损坏或丢失《档案》者撤职追责!
Ⅵ 社保认证怎么认证
社保认证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并不陌生,对于退休人员来讲,退休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社保认证。但是有的退休人员不知道该如何认证社保。现在就让我们从这篇文章中了解一下社保认证怎么认证的相关问题,解开心中疑惑吧。
一、为什么要进行社保认证
社保认证就是生存认证,全称是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即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即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
2、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
国家规定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都要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认证。
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社保认证怎么认证
1、网络认证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网络认证逐渐成为最受退休人员欢迎的社保认证途径。这类相关软件很多,当地官方社保局官方APP、第三方认证平台等都可以。其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于2019年9月15日正式上线,全国通用、不分地区,退休人员刷脸就可以完成认证。
退休人员可以在手机上下载相关APP软件,然后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就可以了,使用起来简单方便。如果退休老人不会,建议由子女代为操作。
2、现场办理
需要认证的人员可以做好防护,直接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认证。一般大厅有工作人员,请求协助在自助机上操作即可,几分钟就能搞定。
如果子女实在担心老人的健康或者老年人在异地,那么可以委托社区街道道、社区、社保局办理认证后,子女代为现场办理。
3、上门服务
如果老人情况特殊,比如残疾、身患重病,又无人帮忙,可以申请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三、社保认证显示不在认证范围是怎么回事
异地退休的人员进行社保认证时可能会出现不在认证范围内的情况,养老资格异地认证的方式、表格、时间并没有统一规定,这要看办理退休地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居住地已开通网上认证的,可以向退休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在网上下载表格,或者将收到参保地寄发的网上认证表;居住地尚未开通网上认证的,将收到回寄认证表。
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认证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乡)社保所进行资格认证
大部分省区是待遇发放地给本人邮寄认证表,要待遇领取人填表后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盖章认证或由居住地社保机构通过网上认证。
有些地区是要求居住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由居住地社保机构出具认证表寄回待遇发放地。
Ⅶ 如何防止养老金的虚报冒领
如何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随着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推进,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企业及社会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养老金发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社保政策,养老金领取规定和讲解虚报冒领养老金受惩处的案例,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建立离退休人员异动报告制度。要求参保单位要准确无误地掌握离退休人员生活、健康状况,定期向机关社保处反馈信息,离退休人员死亡,必须及时带火化证明或户籍消户证明向机关社保处申报异动,人员异动时,要向养老金发放部门进行报告。
三、严格生存认证办法。采用信息采集、指纹认定、查访、索要户籍证明、上门走访等方法进行身份确认,生存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限定期限内没有参加认证登记的离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参加认证后再予以补发。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与公安、民政、社区管理等部门联网,利用相关信息,对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核查。
五、加大处罚力度。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在追回冒领部分的基础上,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并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公民对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举报,落实专人负责举报接待工作,受理举报事宜,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并给举报者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