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997年买断下岗职工,一直未参加社保,1977-1997年这20年的工龄能视同缴费年限吗能领取养老金吗
是可以视同的,能领取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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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折算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有关“折算工龄”方面的劳动法规及文件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
如<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0章第4节第13条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总之,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仅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没有超出保险福利的范围,也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⑵ 工龄和养老保险可以补交么
员工工龄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关系,只要员工工作时间段都是可以计算为工龄的。而养老保险待遇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补交了之后补交的年限依然是可以进行累积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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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分类: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
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⑶ 档案工龄与社保工龄怎样衔接要注意什么问题
档案工龄和社保工龄,应该如何衔接?根据《社会保险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而缴费年限,恰恰是影响养老金的重要因素。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档案工龄用来核算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工龄用来核算实际缴费年限。
在社保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工龄,主要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军队等工作的工作工龄,由于这些工龄的计算,是以个人档案作为记录工具,以个人档案作为主要依据的工龄计算方式,所以叫档案工龄,档案工龄一般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在社保制度实施以后,档案工龄仍然存在,他们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仍然要计入个人人事档案,但这时的档案工龄,必须要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这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档案工龄已经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⑷ 自已交的养老保险和企业能合在一起算工龄吗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内十五年的,按月容领取基本养老金。
2、根据上碠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所养老保险不论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己缴的,还是在企业随单位一并缴的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是累计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