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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5-03-12 04:33:57

A. 2019年团风县农村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好!朋友!
目前国家推行的新农保制度还是处于在部分农村地区试点的阶段,并没有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全面铺开,完成全国覆盖的时间国务院是定在2020年。
2009年湖北省被国务院列入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有(13个):武汉市黄陂区、南漳县、赤壁市、团风县、安陆市、随州市曾都区、竹溪县、钟祥市、石首市、宜都市、来凤县、黄石市西塞山区、鄂州市梁子湖区;
2010年湖北省被国务院列入进行第二批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有(13个):武汉市江夏区、丹江口市、保康县、荆门市掇刀区、大悟县、黄梅县、鄂州市华容区、大冶市、通山县、洪湖市、秭归县、巴东县、神农架林区。
从上面的两批名录里可以看出,随州市(所辖曾都区、随县、广水市)只有曾都区进入了试点名录。因此尽管你父母是随州农村户口,但如果其户籍不在曾都区的辖区内就暂时还不能参加新农保;其户籍在曾都区的话就可以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都有新农保经办机构,只要带上参保人的户口、身份证到他们那里,就可以完成对参保人的信息采集、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再由村委会(居委会)收集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的资料统一交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完成最后的办理工作;缴费应该在村委会经办机构或者是乡镇经办机构都可以缴,两个地方任选一地缴都是一样的;查询就是看缴费存折(银行卡)里的缴费余额了,自己缴了多少,政府财政补了多少,一算就一清二楚了。
下面是随州市曾都区发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你可以参考参考:
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新农保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核定、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办)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部门负责做好村干部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费征收、财政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时拨付到位;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加新农保的计划生育补贴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各项政策的宣传;金融服务机构要健全服务网络,积极做好新农保基金的缴存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办,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本区域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及标准,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区财政负担10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同时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1、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鼓励。缴费每递增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增加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
2、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3、对已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基础养老金。
第八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到位。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四条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八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与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监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通报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虚报冒领的,除全额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镇、办事处和村新农保工作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B. 2011年湖北省内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有最新的,你可以看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1]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适 用 范 围
1100元/月
10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900元/月
8.5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750元/月
7元/小时 阳新县;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C. 退休工人的10个月工资和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中10个月工资是否包括丧葬费,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虽然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但基本项目大致相同,由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构成,一般丧葬费是采用定额支付,或者按照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仅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不过,也有个别省市规定抚恤金按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的。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10个月工资究竟包含什么,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致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巴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巴人社〔2012〕39号

一、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数额为6384元。农牧渔良种场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的40%计发,具体数额为2554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计发,具体数额为21279元。农牧渔良种场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的40%计发,具体数额为8512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鄂人社办发[2012]3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维持2011年12月的实际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418元;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补助标准为1171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基础上另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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