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事业。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为老服务,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第十八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第二十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缴挂号费;
(四)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可以领取,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及所在地无关):
1、当事人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 干 部:55周岁);
2、在退休年龄前,当事人的社保缴费年限或者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③ 西安养老保险缴存标准
西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存标准是以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88元,下限则保持2019年的标准。个人需缴纳的比例为20%。
对于职工而言,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则需承担16%的比例。这样的安排旨在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减轻经济负担。
居民养老保险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始调整缴费档次,参保者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10个档次的缴费额度,包括200元至3000元不等。每个档次不仅有相应的个人缴费,还享有不同额度的省、市、区县三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从3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依据所选缴费档次而定。
针对农村困难群体,如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以及重度残疾人,政府特别设置了最低缴费档次为100元,并由财政代缴,其中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由省财政代缴100元,中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代缴50元,轻度残疾人由区财政代缴25元。
总体来看,西安的养老保险政策旨在保障更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居民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享受更多的财政补贴。
④ 农村70岁以上老人可享受政府什么样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西安为例: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和《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陕老龄办发【2012】52号)的规定,凡户籍在雁塔辖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含70周岁),均可领取高龄补贴。
其标准为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
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农村老人养老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流入城市,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他们对自己面临的养老问题的担心与日俱增,对未来的生活透露出忧虑和迷茫。
调查中发现,农村“空巢老人”成因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子女进城务工经商,二是考学入职外地,三是子女结婚出村或离乡,四是无子女。
但无论哪种原因,有相当多一部分老人的最终养老还是离不开农村,老有所依的问题还需要在农村解决。但是,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已经对我国“依靠子女、居家养老”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冲击。
因而,适应新情况,找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科学方式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要的民生课题。
针对建好农村养老院和发挥好其作用,村委会主任建议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鼓励村级主办,因地制宜建院。集体经济较好的村,以集体收入支持建设,建补贴型或完全福利型的养老院;集体经济薄弱的村,以村民自助互助、集资、引资等方式,建互助型或合作型养老院。
二要加强政府引导、规划和运行补贴。根据各地农村不同的经济条件,拿出相应的物力和财力,分类规划、分类补贴,推动农村养老建设均衡发展。
三要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养老院建设一并考虑,把农村养老院建设与乡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相结合,与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结合起来,尽量统筹农村老人“有所养”“有所医”“有所乐”。四要出台激励政策,吸引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养老院建设和发展。
五要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的执行,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最终让保险金为农村养老院良性运转提供支持。六要加强传统美德和新农村生活理念教育,使农村老人放弃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安心快乐地享受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