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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2-22 17:09:17

❶ 财政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规范化,政府和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须规范化。财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主要应考虑社会保险税、养老基金预算管理和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过社会保险税方式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税比缴费制更有效率,比预筹基金制和缴费制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比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过社会保险税获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和改革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为此,我们尝试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险税方案,方案如下: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确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农民进城从事工商盈利性活动一年以上者,也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税课税对象,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险税开征的难点,其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一般地说,养老保险应选择部分积累模式,而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可选择现收现付的模式。税率的设计上,应综合考虑如何满足不同险种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从国外的经验看,有的国家只设计社会保险总税率,然后将其分为企业和个人应交税率;也有的国家按保险项目设置税率,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应设置一个总税率,将其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然后可将征收额按固定比例分解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有关测算,五项社会保险支出占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仅为27.7%,远低于现在五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率40.6%.这说明现在的缴费率过高,其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正是养老、失业、医疗负担最重的经济成份,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发展时间不长,社会保险支出负担相对轻一些。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减轻社会保险负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在2005年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纳税人负担:如按30.6%的社会保险总税率,由企业单位负担19.6%,其中养老保险负担12%、医疗保险负担4%、失业保险负担2%、工伤负担1%、生育保险负担0.6%;由职工个人负担11%,其中养老保险负担8%、医疗保险负担2%、失业保险负担1%.这样可以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企业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将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划分为相应的保险基金。我们认为,30.6%的社会保险税征收额,可以按以下比例划分:20%作为养老保险基金;3%作为失业保险基金、6%作为医疗保险基金、1%作为工伤保险基金、0.6%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其中20%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上面的测算可以形成部分积累,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五项社会保险项目中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适宜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8%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2—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2%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1%.

——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单位缴纳的12%部分中除2—4%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的8—10%均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缴纳4%的部分,除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3%进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起征点与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凡是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一律免交社会保险税:凡是工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超过部分按规定税率交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作为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一般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同级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可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影响的分担:地方财政承担本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条件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在这里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支付顺序与方法。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可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个人,应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社会性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或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平均余额等分的份额,或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相当于个人离退休离工资水平35%的缴费性养老金,后者不按平均余额等分。医疗保险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统一规定执行,即“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分开核算,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开支,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可以考虑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交给县(市)一级政府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交给省(市)一级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交给中央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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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由当地财政发吗

法律分析:公务员、事业单位和部分没有改革的国企的退休金,一般是财政拨款形式发的,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通过单位账户发到个人。缴纳社保的单位退休员工,养老金是从社保发的,它的途径是省级社保统筹资金,由当地社保局发给本人,不经过原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❸ 为什么养老保险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一)关于如何做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退休养老制度衔接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此次试点改革进展缓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碎片”,却又造成公务员养老制度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从大的方面讲,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保职工为2.19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大约5000万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全国3000多万职工蠢空,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全国离退休费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全国1000多万职工,每年大约700亿全额拨款。
从上述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三部分内容和事业单位的分类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平问题。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台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网民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消极回应。这样的结果和局面是此种改革方案的必然趋势,如发生在其他国家,其效果和后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流产,或造成社会震动。如此“碎片化的试点改革悄型”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预期”,必然导致相互攀比,人为制造恐慌,其结果必将是难以推动,这显然等带运瞎于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作为公共部门,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再人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一起改革,在养老保险上也不应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给出预期,减少阻力,维持生活水平尽量不要降低,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动的最好办法,也是保证改革的最优方案途径。
(二)关于如何掌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协调性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围、内容、时机选择,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担比例等问题。前者主要是推进的力度或改革的进程,后者是改革成本的筹集等。在实际改革中,必须把握好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关系,使改革能够持续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顺序上,首先面临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谁先改的问题。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逻辑分析,从试点、探路的角度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可列入试点,或者同时选择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试”。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长期采用财政保障养老制度运行状态下,没有哪一类组织愿意首先改变。因而,如何尽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进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时,事业单位按照功能划分,包括行政支持类、公益类和经营开发服务类,除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多已依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行政支持类和公益类执行参差不齐,但最终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均按在职工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取,与缴费多少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是所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起改,还是待分类后逐步改,从哪一类开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分类改革还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试点方案覆盖范围却定位分类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致使改革无从着手。
第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承受能力问题,以利于形成持续变革的动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对民众社会公正诉求的一种回应,要逐步调整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诱导直接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从目前财政状况看,有一定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但如果将财政资金过多地用于支付改革成本,自然会压缩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于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府财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单纯追求推进速度。
(三)关于如何解决好改革后基金收支缺口与地方财政负担问题
基金收支情况是确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财政负担情况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的依据,测算的结果势必对试点地区未来较长时间的财政收支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当前我国基本养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国养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测算的口径也尚不统一。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但如果从不同省市来看,我国部分省市养老金缺口较大,如2010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这是由我国各省份的发展差异所决定的,而对于那些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国家每年会给予财政补贴。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补贴规模迅速扩大。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已经进行试点的省份对于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基金收支情况和地方财政负担进行了测算,由于参保范围选取、财政补助比例设定、做实个人账户比例选取以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设定的不同,测算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试点省份测算结果是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认为没有增加,反而会减轻财政支出。认为增加财政负担的省份要求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的补助。中央财政是否对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给予补助,取决于改革是否过多地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并据此在制定财政配套政策时统筹确定。由于测算标准不一,测算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在地方财政负担不明晰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再者,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到位,财政配套政策难以具体明确,因此,财政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补助政策也难以先行明确。事实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财政对事业单位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也不能简单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政策,因为国家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已经安排了财力性补助,改革后这部分财力性补助依然会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改革后地方财政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小,财政补贴政策如何确定,负担如何划分,都应该把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来研究,只有确定了合理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特别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关于如何统筹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根据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状况差异,绩效工资改革进度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未来的改革势必要向全国推开,因此,应统筹考虑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调整问题。一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的频率问题。既要研究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或频率,也要考虑非试点地区的调整频率问题。如,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是一样随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一并进行,还是定期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需要研究明确。二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幅度(标准)问题。研究明确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是大体与非试点地区退休费调整水平相当,还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综合考虑。
(五)关于如何发挥好相关制度改革综合配套的协同性问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治理方式、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体制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极为关键的一项。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前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特别是不能给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良好预期,改革将极难推进。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综合配套,分类展开。
事业单位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政策等都需要与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互为桥梁。要着力消除制约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等。但在管理体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办不分等情况,事业单位还存在依据级别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在运行机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多根据行政机关模式运转。在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动态管理意识,未能很好地根据现实条件变化做出调整,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财政体制上,还存在“吃大锅饭”、“金饭碗”等情况,不能很好地体现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平均主义”等问题。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上的诸多问题,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了收入和养老激励效果。为此,需要进一步思考事业单位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约,为全面推进和实现改革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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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对部分农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人员的分化,要求我们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新的思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经济形式所替代。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家庭赡养的功能在逐渐退化,家庭养老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作为完全由政府补助的国民福利方案,尽管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于资金来源单一,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根本不可能被发展中国家采用。而“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自身无法产生一个理想的社会养老模式。其一,个人短视行为。一些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太重视未来消费的效用。其二,谨慎防备。由于政府长期以来被假定负有保证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种责任,因而造成个人道德危机。其三,市场不能提供一个为照顾终生低收入的人而设计的养老保险计划。其四,市场无法解决个体在其为养老做准备时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对于政府而言,无论农民做出什么选择,政府提供养老保险补助所获得的效用都会比不提供补助所获得的效用大;对于农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补助,则没有缴款的积极性。由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就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大多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从发达国家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看,尽管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占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少数人的“三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说财政实力有限,但农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也相应很低。实际上,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省级财力逐年增强,有能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补贴)的办法,可以参照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2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一旦参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账户2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在我国,政府目前没有对等存入补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对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农民对应存入其帐户2元钱,就可极大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应按“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区域性集体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所谓低水平,指的是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农民到达法定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所谓广覆盖,体现在没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所谓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是指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除个人缴款外,政府应相应补贴农民个人帐户。对于农民工,则由个人缴款和企业补助相结合。区域性集体补充是指对于比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可由集体为农民建立一定的统筹补充养老金。制订这种目标模式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财政实力的不雄厚,农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二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保证公平,政府(或企业)给予补助;又提高效率,坚持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储蓄积累模式。三是立足国情,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养老保险方案。加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实施政策和资金支持。规范政府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单一的农村居民供款变为政府(或企业)和农村居民合理分担的供款结构,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动态均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建立,确保政府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首先可考虑对农产品消费者(城镇居民或企业)征收农产品消费税(该税种必须是价外税,否则容易通过农业生产资料或日常消费品等转嫁给农民,达不到设计的预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农业税后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税,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三,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适当返还农业税和合理分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强化地方财政责任。第四,由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工业企业、三资企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单位缴纳一定的人力资源使用费。最后,调动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为社区社会发展作贡献。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确保农民在进行角色(农民到农民工)转换时,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对非城镇户口的人员依托当地信用社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当地农村的,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由政府进行补贴。按时或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月补贴2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不缴纳者则不补贴。外出打工者,则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补贴政策自动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业进行补贴。企业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按适当比例注入其个人帐户。未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则得不到企业的补贴。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回家务农,则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农村,执行上述相应的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做单独考虑。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岁60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资金筹集主要源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款,个人无需额外缴费。通过家庭储蓄和从事较轻的农业劳动,鼓励自我保障。将农村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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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近十年养老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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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公众关注的养老金问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6月30日在2012论坛上表示,养老金缺口“非常大”,应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率。他透露,近十年,中国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
这已是中国连续第10年为企业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了。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水平约为1900元。按10%的增幅计算,今年的养老金平均待遇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并且,政策还会向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
国家的政策,体现了多缴多补的原则,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须破解的问题:保险待遇低,对老年城乡居民生活保障作用有限,以及社会上不停讨论的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2012年,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透露,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不大平衡,养老金缺口“确实非常大”。他说,近10年来,中国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突破2亿名,2025年这个数字将突破3亿。“未富先老”带来的“养老之困”,持续引发各方关注和忧思。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4733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其中征缴收入19270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9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8.6%。
与养老金收入增速放缓相对应的是,全国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正在不断扩大。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有19个省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较2011年扩大约240亿元。
参考:
补贴上调养老不能单靠财政一家

❻ 如何分析养老保险收支运行情况

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沈阳市作为老工业基地,历史包袱沉重,养老保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先天不足,隐性债务巨大,而且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国家对养老金水平连续大幅调整,收支缺口骤增且已演变成体制性硬缺口,养老金支出形势十分严峻。
2010年,市人社局全力以赴地加强征收及扩面工作,力求达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今年1—6月份保费收入创历史新高,达47.8亿元,同比增加8.4亿元,增长21.2%。现将今年1—6月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保在职情况
1.参保人员构成情况。截止6月末,参保人数为183.6万人。其中,男性为108.3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59%;女性为75.3万人,占41%。男性多于女性33万人、高于女性18个百分点。从下图可以看出,男性年龄高峰段在46-50岁之间,人数高达19.3万人,其次在51-55岁之间,为16.5万人;女性年龄高峰段在46-50岁之间,人数为15.7万人,其次在41-45岁之间,为13.8万人。


从上图看出,男性、女性峰值均为47岁。二、三年后,48岁—46岁的11.4万女性将步入退休行列,退休人数猛增。
2.同比增长情况。截止6月末,参保人数为183.6万人,同比增长5.2%。其中,企业为131万人,增长6.9%;个体为52.6万人,同比增长1%。
3.缴费情况。截止6月末,缴费人数为131.4万人,同比增长4.4%。其中,企业为87.7万人,同比增长6.7%;个体为43.7万人,与上年同期持平。

(二)离退休人员情况
1.离退休人员构成情况
截止6月末,离退休人数为87.4万人。其中,男性为27.1万人,占离退休总人数的31%;女性为60.3万人,占69%。由于女性退休早于男性10年(女干部除外)以及女性预期寿命高的原因,使女性退休人数多于男性33.2万人、高于男性38个百分点。因此,女性是我市退休人群的主流,由于女性预期寿命高,未来我市基金支付会越来越重。从下图可以看出,女性年龄高峰段在50-59岁之间,人数高达29.7万人,占女性总数的49%,比男性离退休总人数高出2.6万人;其次在60-69岁之间,为12.5万人;男性年龄高峰段在60-69岁之间,退休人数为10.8万人,其次在70-79岁之间,为8.1万人。


从下图看出,女性年龄峰值在52岁、男性峰值在61岁。
参保在职与离退休人数合计为271万人。其中男性为135.4万人,女性为135.6万人,女性多于男性0.2万人。


2.离退休人数、死亡率、负担系数及抚养比
(1)离退休人数及新增情况
离退休人数为87.4万人,同比净增4.1万人,增长4.9%。今年1—6月新增退休人数为3.1万人。其中,正常退休为2.5万人,占新增退休总人数的80.6%;病退0.1万人,占3.2%;特殊工种为0.5万人,占16.2%。可见,病退与特殊工种占新增退休人数的一定比重,为19.4%。


2010年6月与2009年6月新增退休人数对比情况表
单位:人
项目合计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种
2010.063.12.50.10.5
2009.062.92.20.10.6
差额0.20.30.0-0.1
增长%6.913.60.0-16.7
(2)离退休人员死亡率
离退休人员死亡率1.1%,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
(3)负担系数
按参保人数计算的负担系数为0.48,按缴费人数计算的负担系数为0.67。
(4)抚养比情况
按参保人数计算抚养比为2.10:1,按缴费人数计算抚养比为1.50:1。
(三)人均缴费基数、退休金、离休金水平
1.人均缴费基数
人均缴费基数为2,368元,同比增加362元,增长18.0 %。其中,企业为2,385元,同比增加357元,增长17.6%;个体为2,334元,同比增加370元,增长18.8%。
2.人均退休金及离休金水平
人均退休金水平为1,192元,同比增加149元(其中,调待人均122元),增长14.3%;人均离休金水平为4,674元,同比增加530元,增长12.8%。
(四)基金收支及结余
1.保费收入完成情况
截止6月末,保费收入为47.8亿元,同比增加8.4亿元,增长21.2%。扣除“4050、4555”及公益性岗位补贴2.9亿元,同比增加8.3亿元,增长22.7%。
(1)按统筹与个账划分。统筹保费收入为32.8亿元,同比增加5.8亿元,增长21.1%;个人账户保费收入为15.0亿元,同比增加2.6亿元,增长21.5%。
(2)按企业和个体划分。企业保费收入为34.1亿元,同比增加6.5亿元,增长23.5%;个体保费收入为13.7亿元,同比增加1.9亿元,增长16.1%。
(3)按征收渠道划分。地税征收33.2亿元,扣除公益性岗位补贴0.2亿元后,同比增加6.3亿元,增长23.6%;区县政府征收的个体保费收入13.7亿元,扣除“4050、4555”补贴2.7亿元后,同比增加1.8亿元,增长19.6%;其他(劳动稽查等)0.9亿元,同比增加0.2亿元,增长34.5%。

(4)按当期与补缴划分。当期收入(缴当年)为42.7亿元,同比增加7.4亿元,增长21.0%;补缴收入(缴以前年度)为5.1亿元,同比增加1.0亿元,增长23.4%。
无论是按统筹与个账、企业与个体、当期与补缴划分,今年不同口径下的保费收入均高于去年,同比均有所增长。其中,企业收入增幅最高,为23.5%。
2.基金支出情况
基金支出为65.6亿元,同比增支10.9亿元,增长19.9%。
(1)按统筹与个人账户划分。统筹基金支出为64.4亿元,同比增支10.6亿元,增长19.7%;个人账户实账支出为1.2亿元,同比增支0.3亿元,增长31.6%。
(2)按支出项目划分。基本养老金支出为63.1亿元,同比增支10.2亿元,增长19.1%;丧葬费支出为1亿元,同比增支0.3亿元,增长37.8%;其他支出为0.2亿元,同比增支0.1亿元,增长515.9%。个人账户实账支出为1.2亿元,同比增支0.3亿元,增长31.6%。
(3)增支因素分析。一是春节前为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增支6.1亿元;二是去年7月至今年6月共新增6.1万人退休人员,增支4.7亿元;三是丧葬费增支0.3亿元;四是转移等其他支出增支0.2亿元;五是个人账户实账增支0.3亿元;六是死亡等减人减支0.7亿元。
3.结余情况
(1)当年收支结余情况。当年收支逆差为17.2亿元。其中,统筹逆差31.4亿元,同比逆差加大4.9亿元,增长18.4%;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为14.2亿元,同比结余增加2.6亿元,增长22.5%。
退休人数的增多及养老金待遇调整是统筹基金逆差加大的主要原因。弥补缺口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账户借款。
(2)滚存结余情况。滚存结余为126.4亿元,同比结余加大13.3亿元,增长11.7%。其中,统筹为-11.3亿元,同比结余减少17.1亿元,下降296.9%;个人账户为137.7亿元,同比结余加大30.4亿元,增长28.3%。

二、问题及建议
(一)养老基金收支缺口巨大
截止2010年6月末,沈阳市离退休人数达到87.4万人,离退休人数位居全国副省级城市之首。参保在职与离退休人员抚养比为2.10:1,抚养比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最低。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近几年出台了滞纳金政策,实施了“百日行动”和“专项行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扩面征缴措施。全市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142.9万人增至现在的183.6万人,保费收入连创新高,由2005年45.8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85亿元。但由于退休人数太多原因,调资带来的巨额缺口仍难以通过扩面征收消化。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已由2005年的14.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50.8亿元,预计今年收支缺口将高达63.7亿元。


经分析,造成这种巨额缺口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沈阳市历史隐性债务巨大。仅1986年实行养老统筹时,就已有33万离退休和在职职工105万人。到2009年末,全市累计支付由于隐性债务形成的养老金高达536.2亿元。因此可以说,隐性债务是造成沈阳市收支矛盾突出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隐性债务,截止去年末,将会有527亿元的统筹基金滚存结余(536.2亿元-9.2亿元);二是做实个人账户补助政策未延续。2001年7月—2009年末,沈阳市共收缴并上解个人账户保费113.5亿元,按75%(上解额÷8%×5%×75%)的补助政策计算,国家应补助53.2亿元,而实际补助21.3亿元,少补31.9亿元;三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进程加快。目前,沈阳市60岁以上老年人达119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 %;80岁以上高龄老人14万,占人口总数的2%,占60岁以上老人的11.8%,标志着沈阳市已进入高龄化社会。年净增加退休人数也由2005年的不足2.8万人提高到2009年的4万人,预计2010年增人增支额将达到8.4亿元,占总支出的6.3 %。
2.间接原因
一是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政策不平衡。国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8%上调至20%,即统筹缴费比例由10%上升到12%。企业承载社会统筹缴费义务与自由职业者仅差8个百分点,显然自由职业者负担过重。另外,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由原来社平工资调整为在岗社平工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双提高加重了个体人员缴费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无形中挫伤了自由职业者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没有考虑个体人员实际收入情况;二是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设计上还有两项关键问题没有本质性突破。主要表现在最低缴费年限设定为15年太短、退休年龄还应该延长,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明显偏低;三是制度设计本身没有明确政府刚性责任。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点是抚养比为3:1,理论上讲,只要抚养比低于此比例,那么就存在缺口。因养老金支出是刚性的,以支定收应该是筹资原则,解决缺口途径无非是提高缴费比例和加大财政补贴额度。养老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点的要求留足积累后,加大财政投入。但实际上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上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四是养老金调整机制混淆于养老制度之中。养老基金平衡点是在保证正常养老金支出的情况下计算出来,它是制度本身内在要求。而养老金水平调整与养老制度本身不存在内在联系,它所需要的资金与养老基金不发生任何关系,而是应该按照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从各级财政中单独列支。由于目前养老金调整机制混淆于养老制度之中,这就势必造成了用养老基金结余支付调待资金的局面。
(二)解决巨额缺口的途径
1.争取国家对隐性债务给予适当补助。目前沈阳市隐性债务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重接近50%,是造成沈阳市巨额缺口的直接原因。建议国家对沈阳市已支付和还需支付的隐性债务按适当比例予以补助。
2.建议适当提高对老工业基地调整待遇的补贴比例。
3.调整做实个人账户政策。一是建议适当降低做实比例。从2001年7月份做实个人账户以后,沈阳市可用于发放的资金出现了“断层”,收支缺口骤然加大。近几年来养老金待遇连续调整及老龄化进程加快,更加剧了这种负担。建议适当降低做实比例。即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可按5%比例将收缴的保费上解省国库,余款由地方政府留用;二是建议延续做实个人账户补助政策。为缓解地方政府因做实基金全部上解而带来的收支缺口骤然加大问题,国家曾经制定75%的补助政策(上解额÷8%×5%×75%)。这项补助政策不但能够缓解地方政府压力,而且对100%账户做实起到推动作用。但该项政策却没能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75%的补助政策变成了定额补助政策。每年对沈阳市的定额补助为2.5亿元;三是建议按适当比例上解做实基金。即将收缴的个人账户保费按适当比例上解,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地方政府留用。
4.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适当降低个体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二是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质的突破,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女性退休职工的年龄;三是明确政府刚性责任;四是养老金调整机制与养老金的内在机制分离。

❼ 为何黑龙江的养老保险会出现高亏空

近日,人社部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

报告详细公布了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累计结余和每月支付情况的统计分析,对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支付月数进行了排名。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亏空,黑龙江省的养老金支付大量依靠财政支出。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显示,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达到了32.4亿元。

此外,该省2016年财政决算情况显示,中央对黑龙江省转移支付总额2674亿元,而这些钱有近20%用在了社保支出上,如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336.9亿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49.7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22.49亿元。

据国家统计年鉴数据显示,黑龙江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2010年的268.8万人增加到2016年的457万人。一方面是增长的退休人员,另一方面是流失的社保参保人员。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黑龙江省净迁出人口达322.5万人,其中30-39岁的迁出最多,占比32.6%。

❽ 20基础养老保险谁出是单位还是地方财政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
劳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据《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
记者了解,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例如,2014年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为939亿元,而当期的收入为834亿元,当期的养老金缺口为105亿元,累积结余只剩270亿元。辽宁、吉林、海南、广西、江西等地也基本处于当期收支相抵的状况。
从财政补助情况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规模逐年上升。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3027亿元,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13%,比上年增加491亿元,增长19.3%,比2009年增加1807亿元,年平均增长19.9%,在近几年来占整个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为12%到13%。2014年,地方财政补助为282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在10亿元以上的有重庆、上海、辽宁、天津、江苏、湖北、湖南7个省份。
去年,黑龙江省出台社会职工养老保险缺口分摊的政策,文件都发到地方了,但很难执行下去,因为一些基层地市财政捉襟见肘。
黑龙江某市财政系统人士说:“原来我们市的社保收支缺口省里全额承担,但随着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省里负担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把压力传导到地市,规定支出缺口部分的30%省里拿,70%是地市拿。按照这个比例测算,发现我们市去年应该拿出25亿元财政支出弥补社保缺口,但我们市可用的财力不到30亿元。我们所有人得不吃不喝才够拿。”
此外,目前正在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轨)也给地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记者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25个省份公布了相关实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布实施此项改革。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靠财政支撑,改革首先涉及公务员,这一群体完全由财政供养,“不管是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要纳入财政,个人通过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相应把缴费的因素纳入到工资结构里面,提高工资适当由财政承担。由于各个地方的差异性比较大,特别是很多地方属于吃饭财政,所以有些地方财政压力肯定很大。”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远远跑赢了CPI,也跑赢了GDP。与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相比,基本养老金约10%的增速已略高于前者,与后者接近。
人社部曾表示,我国将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均等分配调整
以其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可以达到“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资收入的“多缴多得”、身份的级别、年龄的新中老人、物价水平的高低、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分清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对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者给以补贴的激励机制。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将基本养老金改称为叫“基本养老保险金”。整合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和个人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一个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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