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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养老金的基数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5-02-17 15:42:02

㈠ 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档案被写错了,该怎么办怎么解决啊律师

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符,按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时间办理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1)河南能源养老金的基数是多少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㈡ 山西省大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宝顺

2004年1月19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2021年河南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4381.70亿元 你贡献了多少

“纵观2021年,上半年全省消费品市场较快增长,恢复态势明显;但下半年受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 汽车 ‘缺芯’等因素影响,住宿餐饮业恢复放缓、 汽车 类商品零售额持续走低、中西药品类增速回落明显、家居类增长较缓。”

1月27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2021年河南消费品市场形势分析。统计显示,全省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24381.70亿元,比上年增长8.3%,比2019年增长3.9%,两年平均增速为1.9%,全省消费品市场总体保持恢复态势。

消费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全省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4381.70亿元

统计显示,全省消费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具体来看,2021年,河南省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24381.70亿元,比上年增长8.3%,比2019年增长3.9%,两年平均增速为1.9%。分季度看,四个季度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为5825.34亿元、5987.75亿元、5710.52亿元、6858.10亿元,除三季度受特大洪涝灾害和疫情影响较为明显市场有所收缩外,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消费品市场恢复态势延续。因上年基数较小,一季度全省消费品市场同比增长28.1%,两年平均增速为0.03%;二季度,消费品市场加快恢复,两年平均增速为3.9%,比一季度提高3.8个百分点;三季度受特大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叠加影响,两年平均增速比二季度回落2.7个百分点;四季度虽然受疫情多点散发、 汽车 “缺芯”等多重因素影响,但消费品市场恢复态势依然延续,两年平均增速为2.5%,比三季度提高1.4个百分点。

城乡市场同步恢复 乡村市场恢复较快

从城乡角度来看,城乡市场同步恢复。2021年,城镇市场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8.4%;比2019年同期增长3.8%,比一季度提高3.4个百分点。其中,城区同比增长8.1%,比2019年同期增长0.5%。乡村市场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8.0%;比2019年同期增长4.2%,比一季度提高5.3个百分点,提高幅度高于城镇市场1.9个百分点。

商品零售恢复态势延续 餐饮收入受突发事件影响尚未恢复至正常水平

再看全省商品零售额,2021年,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7.7%,比2019年同期增长5.1%。因餐饮企业多为临街店铺、消费者多为到店消费且具有聚集性特点,受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较为明显,再加上上年同期基数较小,餐饮收入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2021年,餐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3.7%,但仍比2019年同期下降5.8%。

生活类商品平稳较快增长 居民生活保障供应充足

2021年下半年以来,全省消费品市场虽然受到洪涝灾害影响和两轮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但居民生活保障供应充足,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生活类商品零售额始终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21年全省限额以上粮油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日用品类零售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0.6%、11.3%、26.2%、14.3%,分别高于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2.8、3.5、18.4、6.5个百分点。

消费升级类商品恢复良好 新能源 汽车 保持较高增速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7、8月份,虽然由于灾情疫情影响全省消费市场总体下滑,但新能源 汽车 依然保持较高增速,全省限额以上新能源 汽车 零售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4.1%、48.8%;9 12月份随着灾后重建深入推进和疫情影响减弱,全省限额以上新能源 汽车 零售额分别增长118.5%、102.5%、87.0%和65.5%,远高于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2021年全省限额以上新能源 汽车 零售额同比增长92.9%,高于全省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85.1个百分点。

2021年,限额以上 体育 娱乐 用品类、金银珠宝类零售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3%、13.8%,分别高于全省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6.5、6.0个百分点;增速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4.5、24.3个百分点,分别高于全省限额以上零售额提高幅度6.8、16.6个百分点。限额以上化妆品类零售额同比下降0.9%,但降幅比上年同期收窄19.9个百分点。限额以上书报杂志类同比增长11.4%,高于限额以上零售额增速3.6个百分点,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4.6个百分点。

石油类零售额较快增长 拉动作用提高

由于油价上涨、居民出行基本正常等因素,2021年限额以上石油及制品类商品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1.0%,高于限额以上零售额3.2个百分点,拉动全省限额以上零售额1.3个百分点,拉动点数比上年同期提高2.3个百分点;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19.1个百分点,高于全省限额以上零售额提高点数11.4个百分点。

统计分析,展望2022年,全省消费品市场平稳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消费品市场增长具备一些有利条件,一是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显现;二是促消费政策不断发力,推动消费品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三是新消费理念深入人心,消费升级态势日益稳固。另一方面,消费品市场平稳运行的压力依然存在,一是居民收入相对较低,消费扩大空间较小;二是城镇市场受突发事件影响较为明显;三是 汽车 销售下行态势仍可能延续。

下一步,要巩固消费品市场的恢复态势,可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稳定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和消费预期;二是着力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三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推动消费持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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