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发布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②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河南养老保险补缴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第三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 变更登记
第五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 、终止登记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办理城乡居保终止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xx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七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终止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终止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终止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个人缴费
一、 个人缴费
第一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城乡居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到银行直接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二条 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二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银行存折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的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该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45周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该缴纳到龄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六条 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二、 财政代缴
第七条 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三、 集体补助
第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街道(乡镇)服务所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三份《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补助或资助方签字确认后,在《集体补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补助或资助方、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集体补助申请表》。
街道(乡镇)服务所通知补助或资助方根据《集体补助申请表》及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补助或资助方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集体补助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四、 补缴
第九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提醒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协办员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提供的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第十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在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第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二、 待遇发放
第十七条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
三、死亡待遇结算
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报告给协办员,协办员在3日内报告给街道(乡镇)服务所,街道(乡镇)服务所应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填写《终止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街道(乡镇)服务所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手续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并复核无误后,打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在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同时,扣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采用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④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山西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12个档次,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这为参保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鼓励多缴费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同时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该政策的推出,旨在提升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缩小城乡养老保障的差距。
2012年起,山西省逐步探索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实施,通过两项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确保居民基本养老需求得到保障,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46个县(市、区)整合了资源,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分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
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山西省于6月24日出台了《意见》,这一政策从即日起在全省统一施行。该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部分设有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三个“亮点”:首先,明确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其次,统一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最后,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⑤ 北京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一次性多缴
选择一次性多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年龄一个月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存入足额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多缴手续,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缴费确认表》),《缴费确认表》备注栏中注明“多缴”,多缴金额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金额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多缴资格、差额年限及多缴金额审核、多缴信息录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预缴费模块、将《缴费确认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每月与正常扣款文件一起发送银行进行扣款。
(二)延期缴费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需延期并逐年缴费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所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附表1),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延期缴费标识,参保人按照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二、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三、注销登记及结算
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 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表4)。
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审核《转入表》及相关材料;
2.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表5);
3.将《接收函》原件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寄出。
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6),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转入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信息;
2.录入转移相关信息,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附表7)转财务记账;
3.将办理情况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转入表》、《接收函》、《审批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转入地社保机构,退回相关材料并做好台账登记。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算等转出处理,打印《审批表》寄送转入地社保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以下简称《转出凭证》,附表8)转财务岗。
2.业务岗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转财务岗,由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
3.次月,财务岗依据《转出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接收函》、《审批表》及相关转移材料归档。
五、公示及举报受理
经办机构应指导社保所和村(居)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人上年度领取待遇情况进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情况公示(式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