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七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第十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Ⅱ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协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五、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年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七、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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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文件专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属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如您符合补交条件,请您与单位联系补交。
如您是江苏省内其他城市户口,您可以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你是离职的话可能没法补缴了,目前这情况先把你的关系转后扬州,然后在扬州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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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完善养老制度,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稳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也需参加。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原则包括:广泛覆盖、适度水平、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公平与效率并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行政与基金管理分开,实行省级统筹并逐步统一缴费标准。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有义务按时足额缴费,政府相关部门确保依法征缴和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养老保险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征缴,财政部门管理基金,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领导,当社会统筹基金遇到困难时,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支持。设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监督法律执行和基金管理。企业需根据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时报告变更,确保与税务机关的缴费关系正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相互协作,提供缴费数据,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准确征收。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全额缴入国库,实行专户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平分配。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Ⅳ 江苏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具有户籍,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并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上述人员延长缴费满5年或年满70周岁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三、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一次性缴费的,补足的年限以申请延长缴费时间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确定具体补缴年份,按对应年份适用的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算补缴额。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八条补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执行。
四、本意见中实际缴费年限包含本人参加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统筹缴费的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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