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B. 养老保险金是什么有什么用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瞒报骗保案,来聊一聊养老保险金是什么,为什么有人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骗去保险金。
案例详情
老父去世已8年,妻儿骗取养老保险金19万元。父亲已死亡长达8年,小李却和母亲李某隐瞒这一事实,从其父生前的工作单位骗取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达19万余元。4月12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公布这起保险诈骗案的最新进展,犯罪嫌疑人小李和母亲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已经被移送起诉。
经查,赵某生前系连城铝厂退休职工,2007年11月7日,赵某因病医治无效在榆中老家去世。赵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李(随母姓)故意隐瞒赵某已经死亡的实情,自2007年12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利用赵某的弟弟,冒充赵某所有的身份信息,从连城铝厂骗取赵某的养老保险金19.1173万元和医疗保险金4722元,共计19.5895万元。
C. 并轨后养老金计算方法案例
并轨后养老金计算方法案例如下:
分为三种情况
一、
1、“老人”:保持现有养老金待遇
2、新规: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3、案例:公务员老王在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假设老马退休工资收入为5000元,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比例)一般在80%-90%之间,那么老马的退休金约为4000元-4500元,并且以后还会进行调整。
二、
1、“中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新规: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3、案例:公务员大刘今年40岁,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有15年工龄,还有20年退休,假设大刘的缴费工资为5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也为5000元,且保持20年不变。
缴费的计算方法:按本人缴费工资8%计算,每月大刘要交基本养老保险5000×8%=400元,每年大刘的个人账户将存入400×12=4800元。(注:按照新规,个人还要交缴费工资4%的职业年金,因职业年金办法尚未制定,本文未将此项计算在内。)
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大刘退休后的养老金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照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大刘的基础养老金为(5000+5000)/2×35%=1750元;
在不考虑收益率情况下,大刘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为4800×20=9.6万元,除以139个计发月数,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691元。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合计2441元。除了每月2441元外,大刘还能领过渡性养老金,但是能领到多少,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出台,所以无法计算。但是,由于官方明确“中人”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参照上述老马4000元的标准,大刘在2441元养老金外,预计还将获得1559元的过渡性养老金。
三、
1、“新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新规: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案例:小李今年25岁,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距离60岁退休还有35年,假设其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社会平均工资也为5000元,也保持20年不变。
缴费的计算方法:按本人缴费工资8%计算,每月小李要交400元,每年小李的个人账户将存入4800元。
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小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照规定,小李的基础养老金为(5000+5000)/2×35%=1750元;35年后小李的个人账户积累16.8万元,除以139个计发月数,每月领12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两项合计2959元。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35年工龄,但小李交了35年养老保险,大刘交了20年,因此,小李的2959元基本养老金比大刘的2441元高出不少,体现出多缴多得的原则。
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是指原双轨制的养老金被取消,企业退休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有一样的养老金待遇。退休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D. 养老保险新人中人计算案例
对于“新人”,主要依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进行计算;对于“中人”,则需要综合考虑改革前后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等因素。
一、养老保险“新人”的计算案例
“新人”是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对于这类人群,其养老金计算主要依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
假设某“新人”A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开始工作,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计算其养老金时,主要参考其实际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
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但通常会考虑个人缴费总额、缴费年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通过一定的算法得出养老金数额。
二、养老保险“中人”的计算案例
“中人”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并在改革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对于这类人群,其养老金计算既考虑改革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也考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
假设某“中人”B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工作多年,改革后继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计算其养老金时,会综合考虑其改革前后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改革前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
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算,通常会有一个过渡期的处理办法,即采用新旧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既保障其改革前的权益,又体现改革后的新制度特点。
三、总结与注意事项
在养老保险新人中人计算案例中,需要注意不同人群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养老金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平均工资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养老金数额。
此外,养老保险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进行养老金计算时,需要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和计算标准。
综上所述:
养老保险新人中人计算案例涉及“新人”和“中人”两类人群,其养老金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对于“新人”,主要依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进行计算;对于“中人”,则需要综合考虑改革前后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等因素。在进行养老金计算时,需要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和计算标准,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E. 在深圳,退休后每个月能领多少养老金一分钟帮你算出来
在深圳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一分钟帮你算出来
退休金的计算与多个因素有关,包括工龄、缴纳年限、个人账户余额和社保平均工资等。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详细解释。
案例一:一位在1994年5月开始工作,2022年10月退休的女性,其社保缴纳了296个月,累计24年多的工龄,个人养老粗拆金账户余额为94984.93元。她按照0.63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社保,最终核定的退休金为3367.52元。
案例二:同样是女性,但她在1993年10月开始工作,2023年5月退休,社保缴纳了356个月,合计接近30年的工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为171477.88元,按照0.7896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社保,核定的退休金为4351.4元。
案例三:一位男性,1983年7月开始工作,2023年5月退休,社保缴纳了416个月,累计34年多的工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为136755.3元,按照1.04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社保,核定的退休金为7366.11元。
深圳的养老金由7个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调节金、地方补助和过渡性补助。以案例三为例,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1. 统筹养老金: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795.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1262.42元。总缴费年限为416个月(约34.67年),计算公式为:(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2 × 总缴费年限 × 1% = 3823.29元。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为136755.3元,计算公式为: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 ÷ 计发月数(139个月)= 983.85元。
3.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8306.75元,享受比例为0.109,总缴费年限为34年。计算公式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享受比例 + 总缴费年限 × 4 + 100 = 1141元。
4. 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为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 本人 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 1.2%,减去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后,乘以过渡性养老金加发比例0.7,结果为1096.34元。
5. 调节金:为固定值150元。
6.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9.4年,月平均缴费指数为1.0433,计算公式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月平均缴费指数 × 18.5 + 20 = 171.19元。
7. 过渡性补助: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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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近几年养老保险的真实案例
法律分析:南昌的龚先生,今年40岁,他和太太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每个月收入约为5000元。夫妻俩都是上有老下有小,不仅需要抚养两个孩子,日常还需要照顾4位老人,除此之外,他们还受着车贷房贷的困扰。龚先生和他的太太,每天都承受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折磨。距离龚先生退休还有二十几年,考虑到几年之后两夫妻面临的养老问题,龚先生感觉自己身上的负担非常大,在和太太商量之后,龚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家庭养老保险,为自己日后的养老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纳橡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激孙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洞铅旁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G. 商业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我国推行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实现老有所养,减轻人们的生活负担。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购买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而且随着在物价不断上涨,要想真正的保障晚年生活,人们还得另寻他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下面本文就通过养老保险案例分析,来带大家了解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王先生,40岁,已婚,某企业的高管,年收入约15万元,有基本的社保,目前房、车都有,且无负债。王先生打算在60岁退休,退休后希望能达到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如果目前高质量生活水平按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计算,假设通货膨胀率每年为5%,20年后的159197元相当于现在的6万元,假设王先生准备退休生活金到80岁,即60岁起每年领取16万元,连续领取20年。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不适合冒太大风险来准备养老金,如果选择传统型或分红型产品来达到理想额度则需要投入较多,因此采用万能保险回比较适合。
万能保险可以选择招商信诺的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投保第三年即可按照基本保额的5%领取生存金,直到59岁,而从60岁开始,每年可按照基本保额的25%领取养老金,活到老领到老。除此之外还享有账户升值,每月万能账户结算,2015年11月以来实际年化结算利率高达4.8%,能够有效的抵御市场通货膨胀,提高人们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但需要提醒的是,大家选择带有理财性质的养老保险时,一定要理性。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也就越大。大家在投保时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后,再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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