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Ⅱ 退休返聘中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还成立劳动关系
在探讨退休返聘中,若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成立劳动关系时,答案是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被视为劳动关系,而应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此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通过养老保险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同时,这一制度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应调整关系性质,避免混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总的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劳动者开始享受该待遇,原有的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双方应依法调整为劳务关系。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通过明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有效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