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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合并

发布时间:2025-01-19 19:58:56

『壹』 随军家属给交的养老保险能和事业编制的养老保险合在一起吗

随军家属在军人转业后,家属在地方事业单位上班的,这两个保险应能合在一起得。到家属退休时,社保中心会一起核算。不用自己操心的。

『贰』 谁知道总后财务部[2004]财保字0080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1997年以前养老保险视为缴纳的文件

应该没有你所说的这个文件吧。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八、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九、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三)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十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照其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十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十五、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采取适当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要予以纠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二)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军人被取消军籍的;(七)军人退出现役的;(八)军人死亡的。
十八、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中央财政每年予以拨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十九、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二十、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审批,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二十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
二十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无工作随军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叁』 麻烦各位回答一下,随军后给交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吗谢谢知情人士的解答!

关于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军人配偶随军后就业难度日益加大,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建立和接续问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这一办法的施行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益,是维护军人配偶权益、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2%的比例,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附二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丁继业就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是我军人员待遇政策制度的一项创新,是全军广大官兵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近日,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丁继业就此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
丁继业部长(以下简称丁):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随军配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军配偶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相比之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只能享受单一的、救济式的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没有建立和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无法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影响了她们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着重解决她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较好地消除了军人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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