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武汉市本地居民户口的
养老:
1、机关,国企,事业,集体单位是工资总额的29%,单位21%个人8%
2、私企,外企,民营企业是工资总额的28%,单位20%个人8%
3、个人流动的按自己申报工资的20%来缴费
医疗:
1、有单位的按工资总额的10%+7来缴费,个人2%+7,单位8%
2、个人办理的按当时社平工资的60%来缴费
PS:单位办理的可以享受门诊,药店买药、住院看重症。个人办理的只能享受住院看重症,其他都不行。
失业:
工资总额的3%,单位2%,个人1%
工伤:工资总额的0.5%~2.5%(浮动的根据单位的危险系数来定的,越危险缴费比例就越高)。全部单位出,没有个人部分。
生育:工资总额的0.7%,全部单位出,没有个人部分。
个人办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都是对公不对私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武汉市养老保险资费调整
7月1日起,养老保险新规对5类人做出调整!
发布时间:2017-04-1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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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断交了?
因各种原因没补缴?
不知道该怎么补缴?
养老保险可不止是老年人的事!
万一断缴以后退休可是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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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7月1日起出台新办法
这5类人都能补缴了
5类情形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
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武汉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凡符合补缴条件和追溯期限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符合这类情形的,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溯期。
其他特殊情况
具体为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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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汉市养老保险补缴
一、武汉社保补缴条件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武汉市社保近期三个月可以补缴五险,超过三个月的只能补缴养老险。
二、武汉社保补缴所要资料及程序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单位提供需要补缴的书面申请、补缴人员名单以及时间、每月基数等明细情况。
2、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它相关材料;
3、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人员补缴。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7]136号)
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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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者,下同)。第三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市社保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养老保险重大事项,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决定。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以100元为起点,多缴不限。个体经济业主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帮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0%,帮工本人缴纳40%。帮工有权督促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六条对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应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开办的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应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八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停业、歇业,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第三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每人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养老金发放情况。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参加养老保险者本人身份证号为帐户号。第十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全额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年审,并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交参加老保险者本人核对。第十二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积累储存额,应按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记载的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按年结算,并入储存的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局应每年公布一次养老保险费利率。第十三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因故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继续对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计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第十四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离开本市的,经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限费退给本人。第十五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体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
(一)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死亡的,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
(二)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去境外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六条原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脱离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原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本办法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十七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保的,有权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第四章养老保险金的领取第十八条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也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领取养老金:
(一)分次领取养老金,直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领完为止。在分次领取养老金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不间断计息,所得利息应并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 湖北社保补缴政策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湖北 社保 补缴新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应该参加职工 养老保险 ,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参保的,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武汉市现在有了统一规定。4月6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首次对“应缴未缴”的人员到底该如何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作出统一规范。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以下即为湖北社保补缴政策的内容: 允许 辞职 公务员补缴社保 该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养老保险处负责人透露,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一直备受关注。《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再由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04年7月1日。 缴费基数是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同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如果超过补缴金额的1倍,则封顶。 比如老王是个体户,首次在流动窗口参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断缴费,那么他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只能从2014年往后缴纳至今,不能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如果老王觉得以前经济困难缴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间缴的标准提高,这同样是不允许的。 将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 武汉市人社局养老处负责人介绍,“过去补缴的适用范围边界不够清晰,补缴行为是否违规不好界定。现在做了统一规定。”以前的办法有按上年度“岗平 工资 ”60%-300%确定补缴基数的,也有按历年“岗平工资或社平工资”60%-300%范围确定补缴基数,两种补缴方法金额相差很大,前者缴费金额更高,对日后领取待遇的影响也很大。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滚雪球”一样的补缴金额而放弃补缴。《暂行办法》有助于减轻补缴时经济负担。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对五类情形的参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一是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二是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四是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五是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