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台湾劳工三重养老保险
专家表示,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提速推进阶段,也意味着在基本养老金稳步提升、职业年金全面实施的基础上,我国养老保险待遇较大提升获得了第三重关键保障。从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来看,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金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截至201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9亿人,积累基金4.6万多亿元。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方面,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经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此外,职业年金正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今年2月1日,《企业年金办法》也已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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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养老保险一直买的60的,还有一年半退休就买的40的,对拿退休金有
台湾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目前岛内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当局举办的保险或津贴,如劳保老年给付、老农及敬老津贴、“国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雇主为劳工举办的企业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等。但由于台湾地区是一个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的社会。台“经建会”资料显示,2005年台湾65岁以上老龄人口为216万人,占总人口的9.54jI;预计2010年将达到243万人,占总人口比例将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551万人,其比例将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这两个数字将分别达到701万人和35.31%。这种状况对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台当局举办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养老保险性质的军人、公务员、教师和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性质的农民福利生活津贴、敬老福利生活津贴等。
一是军人、公务员、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民进党上台前,国民党当局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运营至今,这三种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均由台当局承担最终支付责任。
公务员老年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58年颁布的“公务员保险法”,按规定,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或任职超过20年者,可自愿办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当局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立的退休抚恤基金支付。除养老金外,公务员还享有死亡抚恤金和老年医疗保障。
就教职人员老年保险来说,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有所不同,其相关法规包括“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等。教职人员的退休条件与公务员基本相同,任职5年未满15年者一次性给予退休金,任职15年以上者,可分期领取养老金,计算方式与公务员一致。退休金由学校所属的各级行政部门支付,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则比照公务员保险法办理。同时,除养老金外,教职员工还享有死亡抚恤金。
军人老年保险主要为退伍金与抚恤金,其制度始于1950年,后于1970年修订使用至今。按规定,士官与士兵的保险费由台当局全额负担,军官保险费由台当局负担50%至70%,其余自付。退休时,根据保险年限领取保险费,保险年限越长,领取的保险费越多。
二是劳工保险制度
台湾的劳工保险制度开办时间较晚,1984年7月30日“劳动基准法”的颁布标志此一制度的实施。按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15年,年满55岁或者工作25岁以上者,可以自愿退休;年满60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必须强制退休,并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由于该制度在设计上存有很多问题,其具体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作为一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给付确定型的企业养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积累制运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监控,导致企业退休准备金提取不足,影响退休金的发放保证;同时,该制度没有设计必要的携带和转移机制,职工需要在同一家企业工作15年以上并年满55岁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岛内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仅有13年,人才流动也较为频繁,导致只有少量职工才能享受到劳工退休金。根据“内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有超过75%以上的劳工无法符合“劳基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并领取劳工退休金,使得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贴影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的各种福利津贴主要针对不能获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发放。老年农民可获得每月3000元(新台币,下同)的“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并分别于2000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农、退休军公教人员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贴"(2004年起提高为4000元)。此外,台当局还发放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服役时间超过l0年荣民也领有荣民津贴。
尽管已经设置了上述种种福利津贴,但仍有不少台湾民众完全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万家庭妇女。此外,这些津贴的发放缺少制度基础,往往沦为岛内选举拉票的手段。为此,主要面向军、公、教、劳以外人员的“国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规划开始,历经波折,“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通过“立法院“‘三读”,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民年金”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凡年满25岁、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等社会保险者应加入保险,每人每月缴674元。只要缴满40年,估计每月可领6986元,一直领到死亡为止,预计将有335万人可纳入该保障体系。通过“国民年金”的实施,台湾原有的各项福利津贴将在不影响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进来,形成军、工、教退休金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制度
鉴于原劳工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自20世纪90年代始,台当局在社会压力下进行改革,其间几经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颁布新的劳工退休制度政策,并与旧制并行。经过改良,该制度已经转变为一种企业年金制度,成为将来台湾地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新劳工退休金制度与旧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可采用缴费确定制,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以个人帐户的积累值确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险制(为200人以上企业);
二是携带和转移性较好,工作年限计算不以同一家企业为限;
三是在领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领取外,可以采取类似转换年金保险的方式,依据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每月领取退休金水平,同时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险制的方式约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资金来源上,企业缴费不得低于员工工资的6%,员工可以在6%的范围内决定是否缴费,并享受税收优惠。
与旧制相比,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缴费确定制的模式和个人账户,可以使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并可以转移,使其基本成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资手段,只能存放在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运营上未能有效引入商业机构,而由“劳保局”一手包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考验;企业和个人各6%的缴费率偏低,达不到预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劳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发展,真正成为第二支柱的中坚力量,还需进一步改良。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是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具有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很多人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实现个人养老保障的积累。据统计,2003年,台湾人寿保险业总保费收入l1326亿元,其中个人年金保险保费收入736亿元,占6.5%。此外,个人寿险保费收入8647亿元,占76.35%,其中包含生存给付的生存险和生死合险占71%,保费收入为6135亿元。
如果在退休后按生死合险中生存给付占50%计算,当年保费收入的33%左右,即3800亿元的保费可能会在被保险人退休后进行支付。与之相比,台当局2003年社会福利总支出才3451亿元,台湾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总体来说,台湾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长期缺失以及台当局劳工保险制度的缺陷,通过发达的商业保险市场,个人养老保险撑起了台湾养老保障体系的“半边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居民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但是,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均衡发展,过多依赖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中低收入者养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强制性的商业养老可能带来养老保障不足的潜在风险都是台当局未来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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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台湾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台湾省的全员健保采用强制的社保方法,是一种交费互帮互助、社会统筹、公平就医的医疗安全保障机制。其特点是依据商业保险的大数定律,分摊极少数病人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性,将住户工资收入开展初次分配,即个人所得税的横着迁移,
台湾省的全员健保的股票基金筹集与偿还推行“以支定收、以收定支”的方法,医保股票基金现收付现,没有累积。因此,医保管理方法单位节约开支,持续改革创新医疗保险付款方法,近期又明确提出了“多元化调整”的计划方案,以更多元化、更有延展性的做法,积极主动改进健保私企未臻健全的一部分,以保证医保基金的均衡。
制订相对值,使医疗费用付款规范合理性
台湾省的全员健保开设之后,沿袭了原劳保用品时期就已制订的收费标准,稍作改动填补,发布了“健康中国商业保险医疗费用付款规范”,也就是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做为特邀诊疗科研院所为参保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服务后,向健保监督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的根据。很多年来,健保监督机构尽管数次修订,但全是部分的调整。
股票基金基本上保持稳定,但因为人口老化、诊疗科技创新及住户就医要求提升等要素,到2003年6月底,健保安全性提前准备股票基金账户余额为102亿人民币,已小于一个月的商业保险计付总金额。因为健保是会计独立、自主经营的社保规章制度,
必不可少以保险费用的收益付款受益人的医疗费用。当股票基金均衡产生艰难时,商业保险调节保险费用,或变小计付范畴,以保持股票基金的均衡。因而,于2002年9月起,执行第一次的健保利率调节。充分考虑众多参保工作人员的分摊及台湾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利率仅作稍微调节,由4.25%调为4.55%。除此之外,自2005年4月起,还将提升参保工作人员中的行政机关、院校、企业等第一类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提升筹集资金。
㈣ 台湾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样的
1.本质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采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方式,是一种缴费互助、社会统筹、平等就医的医疗安全保障制度。其特性是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分担少数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将居民个人收入进行再分配,即个人所得的横向转移,高收入者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多病者转移,实现社会共济,以解决居民生病时无钱就医,甚至陷入因病至贫的困境。据2004年的一项调查,台湾省的居民对健保的满意度为77.6%。
2.目的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向全体居民提供适时、适度的包括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健康教育等广泛性的医疗服务。在提供的医疗服务中,涵盖了住院医疗服务和西医、中医及牙医的门诊医疗服务,给付范围包括医师诊察、检查、检验、手术、处方、药品、材料、治疗处置、护理、康复及住院病房费等项目。预防保健服务包括计划免疫在内的儿童预防保健、成人预防保健体格检查(40-64岁成人每3年检查一次,65岁及以上老人每年检查一次)、孕妇产前检查、妇女子宫颈涂片检查等。在健康教育方面,通过制作各类宣传品和纪念品,如健康手册、人员培训资料、折页、音像制品、刊物及举办健康知识报告会等,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从2003年12月起,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家庭医师整合性照护制度试办计划”,充分发挥基层诊所家庭和社区医师的功能,提供社区居民各种急慢性疾病的照顾和转诊服务,并与合作医院形成完善的社区照护网络,培育居民有病先找家庭医师进行健康咨询的就医行为,以促进分级就医和转诊制度的实现。
3.原则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以“全民参保、强制性投保”为原则,在原公、劳、农保被保险人的基础上,扩展其眷属并将其他人口纳入保险。被保险人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单位,分为六个类别,有职业者(包括其无工作的眷属)通过所属单位投保,没有职业者(包括无挂靠亲属的退休人员)可通过乡(镇、市、区)公所投保。为了提升台湾省居民的健保参保率,2003年6月修正了“健保法”,对经济困难的居民采取了专项优惠办法,无健保卡的困难居民患有重症、急症时,可先就医后参保,同时,对长期拖欠保险费而无力参保的困难人员,可获准在一年内免除或缓缴先前的欠费,以将他们尽快地纳入健保的保护伞下。至2004年底,台湾居民的参保率已达97.35%。
4.理念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的理念是“发扬自助和互助的精神”。2004年,全民健保筹集的保险费达3700亿台币(其中来自被保险人的费用占40%,参保单位的费用占33%,政府补助占27%),约占台湾省当年GDP的6%。参保人员的缴费率为本人月工资的4.55%,六类保险对象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单位分别由个人、单位、政府承担不同的比例。对于经济困难的弱势人群,包括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中低收入户中70岁以上的老人,原住民未满20岁及年满55岁而无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可由政府补助其自付的缴费部分。不在上述范围内、但无力缴纳医保费用的贫困人员,也可向健保管理部门申请分期缴纳保费、办理帮困基金无息贷款、申请慈善团体代缴医保费。
此外,为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困难,健保管理部门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先天性畸形、免疫性疾病、烧烫伤、职业病等31种疾病纳入重大伤病项目。目前约有57万余人(约占参保人员数的2.4%)领取了重大伤病卡,享有就医免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的优待,其医疗费用支出约771亿台币,约占总医疗费用的22%,切实减轻了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5.支付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采取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分步实施总额支付制度”的办法。2002年,健保的特约医疗院所达16958家,约占台湾全省医疗院所总数的93.33%。另外特约社区的零售药店有3348家,医事检验机构226家,助产所22家,精神病社区康复机构53家,社区居家照护机构390家。特约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床计有123723床,由于台湾的私立医院约占总数的85%,其中由保险全额支付的病床占78.4%,病人需负担病床费差额的占21.6%。居民年人均门诊利用率为14.43次,年百人平均住院次数为13.4次,医疗费用中门诊医疗费占67.34%,住院费用占32.66%。参保人享受医疗服务,大部分由保险组织付费,某些项目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费用,如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者需自付50台币,到医疗中心门诊就医者需自付210台币,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意识,促进医疗分级服务,将资源留给最需要照顾的病人。对医疗服务供方的付费,则采用多元化的支付办法,由初期的按服务项目计价付费,逐步推动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并积极实施医疗费用总额支付制度。
二、全民健保的医疗费用控制办法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的基金筹措与偿付实行“以支定收、以收定支”的办法,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没有积累。为此,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源节流,不断改革医保支付办法,最近又提出了“多元微调”的方案,以更多元、更有弹性的作法,积极改善健保体制内未臻完善的部分,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平衡。
1.制定相对值,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合理化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开办以后,承袭了原劳保时代就已制定的收费标准,略作修改补充,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也就是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作为特约医疗院所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向健保管理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的依据。多年来,健保管理机构虽然多次修订,但都是局部的微调。
为了顾及支付标准各项目之间的平衡,自2000年7月开始,以较客观的方式对“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采取了包括临床医疗专家、卫生经济成本分析专家、卫生政策专家及保险行业专家在内的团体运作方式,参照美国医疗资源耗用相对值的制订模式,由台湾省40余个医学专业团体协会(学会),制订各自相关专业诊疗项目的合理点数。因医保支付的各项目都必需以固定的某项目(基准项)为基础,给予合理的点数,因此称之为“相对值”。第一版支付标准相对值表于2003年3月21日公布实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了3400项医疗服务项目、6000多项医用特殊材料的支付标准,为总额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提供了基础。目前,健保管理机构正在吸取各方的意见,拟对支付标准相对值表进行合理调整。
2.调整费率及缴费基数,维持医疗基金的平衡
台湾省的全民健保自1995年启动运行八年后,基金基本保持平衡,但由于人口老化、医疗科技进步及居民就医需求增加等因素,到2003年6月底,健保安全准备基金余额为102亿台币,已低于一个月的保险给付总额。由于健保是财务自主、自负盈亏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需以保险费的收入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当基金平衡发生困难时,保险调整保险费率,或缩小给付范围,以维持基金的平衡。因此,于2002年9月起,实施第一次的健保费率调整。考虑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分担及台湾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费率仅作微幅调整,由4.25%调至4.55%。此外,自2005年4月起,还将提高参保人员中的机关、学校、公司等第一类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增加筹资。
3.综合应运各种有效手段,推动多元化支付办法
台湾省的健保管理机构吸纳了国际上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控制医疗费用上的成功经验,几乎采用了世界上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给者所有的付费方式,以推动多元化的支付办法,除按服务项目计价付费外,逐步实施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按服务对象人头费用总定额付费和医疗费用总额支付。
在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方面,台湾省以1999-2001年健保住院医疗费用资料为基础,借鉴了HCFA-DRG第18版病例组合分类方式,开发了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各病例组合的相对权值,对50种疾病实施按病例定额付费的方法。
在医疗费用总额支付方面,台湾省于1998年起首先实施牙医门诊总额支付制度,2000起实施中医门诊总额支付制度,2001年起实施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制度,2002年实施医院总额支付制度后,台湾健保管理机构开始全方位地推行医疗费用总额支付制度。
4.继续探索药品和医用特殊材料给付的合理性
2004年,台湾省的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约占总费用的25%(与前几年基本持平)。为了使药品支付结构更合理,并解决市场价格与医疗保险支付价格的差价问题,台湾健保管理机构依据“药品支付价格调整作业要点”,逐步缩小专利药或质量较无异议的同成分、同含量、同规格、同剂型药品之间的差价,并调整药品支付价格,使其更接近药品市场实际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目前,台湾健保药品目录中计有医疗保险支付药品15879种。
对于医疗特殊材料部分,目前健保支付的材料分三种:①内含技术劳务费用的材料(如检查、治疗处理的一般材料);②技术劳务费用和定量材料费(如手术、麻醉一般材料);③采取按厂牌别列价、按项目计价方式付费的材料(7711项)。对材料的支付主要应用点数法。
㈤ 台湾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保险历史的发展过程
保险的古老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也以收取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4世纪以后,现代海上保险的做法已在意大利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为在竞争中取胜,劳埃德慧眼独具,发现可以利用国外归来的船员经常在咖啡馆歇脚的机会,打听最新的海外新闻,进而将咖啡馆办成一个发布航讯消息的中心。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三)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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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台湾的养老金多少
劳工养老来保险是台湾60年来最源庞大的社会保险体系,其规定所有5人以上的公司必须为劳工投保,投保15年之后,参保人就可以在60岁时申请“老年年金”给付,或月领,或一次性结清。现行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是“最高60个月的投保薪资×工龄×1.55%”
㈦ 在台湾,如何才能有尊严地养老政府会给哪些照顾福利
在1993年的时候,台湾省的老龄化就比较严重,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从中可以看得出台湾省的老人是比较多的,如果想有尊严的养老,就必须要多存一些钱,不然就有可能让自己的老年生活非常的不体面。比如说有27位老人挤在一个破旧的公寓里面生活一些人,每个月只能领取到1万元新台币,也就是人民币2000元。虽然说政府会给予一些照顾福利,但是老年人群体实在是太多了,政府也负担不起了。所以说养老还是要靠自己,不能想着去靠政府。
台湾省的媒体也在2015年的时候进行了调查,发现民众认为要准备1,071万元,才能让自己的退休生活变得更加好。
㈧ 台湾富裕到什么程度
台湾的经济发展还是相当不错的,特别是人均GDP排名在全球前列。
台湾省的教育可分为学前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板块,其中学校教育分为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台湾省的医疗制度也比较完善,实行全民健保,其他例如看病使用的仪器、药物几乎都可以报销,这样台湾民众都可获得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
台湾职工从进入公司第一天起,老板就必须给员工缴纳劳保,等到员工满三个月后,还需要为员工购买全民健康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健康保障。
此外,台湾省还实行了“养老金制度”,对于参加过养老保险并满足相关条件的老年人,可以领取养老金来支持其生活。台湾省的生活成本比较高,但相应的生育、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也比较完善,能够保障台湾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
台湾旅游景点大全介绍:
1、台北101:世界著名的高层建筑之一,可俯瞰台北市区。
2、故宫博物院:保存了中国历史文化的珍贵文物,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明清宫廷建筑群。
3、九份老街:台湾东北海岸的著名景点,是一个充满怀旧气息的小镇。
4、阿里山:台湾南部著名的山岳风景区,是欣赏日出、云海、森林的绝佳地点。
5、日月潭:位于台湾中部的著名湖泊,周围有美丽的山峦环绕。
6、淡水老街:位于台北市淡水区,是一个充满历史文化气息的小镇。
7、台东绿岛:位于台东县的绿岛,是一个风景如画的海岛,有蓝天、碧海、白沙滩和丰富的海洋生物。
8、金门古堡:位于金门岛,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代城堡,是台湾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址。
9、鹿港老街:位于台湾中部的鹿港镇,是一个保存完好的古老小镇,有许多古色古香的建筑。
10、太鲁阁国家公园:位于台湾中部,是一个壮美的峡谷风景区,有高山、峡谷、瀑布、温泉等景观。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