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关于冒领养老金的请示

关于冒领养老金的请示

发布时间:2025-01-10 19:33:54

A. 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内部控制是企业升级必备,人社局也会特别重视内部控制工作,下面我为大家收集的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篇一: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号)文件精神,以及《文山州财政局关于上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文财会【2017】1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强化领前前导,明确职责,对我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现就内控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自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在坚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局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了《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守则》,分总则、工作守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共五章,内容涵盖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会议、差旅、接待、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58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

我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切实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党组会研究通过)及会签制度。重点关注经费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经济业务风险。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业务经办、审核及审批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开具财政慧判清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及合同控制等内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按《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并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切实开展检查,强化内控制度监督

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规范运行,并达到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近两年来,我局由社保基金监督科(内审)牵头,规冲高划财务科配合,开展对社保、就业和医保等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内控专项检查及各项资金专项检查;由局机关党委牵头,各科室配合开展廉政风险、岗位风险专项排查,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监督,切实防范内部控制运行风险。

同时,我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执行力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等问题。今后,我局将适时关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动向,根据人社事业发展变化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完整我局内部控制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业务工作得到有效控制、相互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使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得到充分发挥,将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纳入人社文化建设中,使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每一位职工的自觉行动。另外,建议财政部门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分批培训,推动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篇二: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根据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社险函71号)文件精神,按照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局不断细化内容,一一对比,详细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一是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机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业务经办、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活动全过程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二是各个股室之间的内部控制职责明确、业务信息传递、反馈、监控流程规范。各项待遇支付时,首先业务审核、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签字,做到了各个环节互相监督制约。

三是多年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培训、学历培训、规范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等措施,切实加强了社保经办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及经办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业务运行控制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计算、基数核定、基数增减核定、补缴、缴费基数修改管理、欠费数据库管理、帐户管理、基金收入记账与对账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定、待遇支付、系统口令管理、系统软件维护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库安全管理,稽核监督等主要岗位做到了各岗位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二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在我局“社保信息网”及公告栏上公开社保局服务工作内容和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图、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各项业务需提交的主要资料、违规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及咨询电话等公诸社会,提高办事的透明度。

三、各种人事、文书、业务、财务档案及时留存、归档保管,做到建档有规定、调档有制度。原始档案、资料由专人管理,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或相应的证明。

三、基金财务控制

一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地税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按月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到支出户,确保足额发放。对存入银行的沉淀或当期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了基金。

二是严格按照《社会

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三是基金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在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基金下年度收、支预算,做到了认真、科学、合理。

四是基金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我们根据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认真填制、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五是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了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帐、凭证审核、登帐、会计资料归档、会计负责人等财务岗位。

四、信息系统控制

开展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一是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帐户、口令等进行了一次专门的清理检查,并及时将软件更新和升级,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全局计算机按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重新统计备案,对所有接入局域网的设备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有操作系统存在漏洞、防毒软件配置不到位的计算机进行全面升级,确保网络安全。三是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确保所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是严格禁止办公内网与互联网相连,为了防止人为的或其它意外事件发生,使致信息系统的数据丢失,采取了异地备份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各项基础信息的安全。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我局稽核审计配备2名专职稽核人员,每年按照市局任务要求及社会保险稽核审计程序,编制稽审工作计划,对享受待遇人员组织实施稽核,通过查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缴费基数核定表、核实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情况,核查职工个人档案和待遇资格条件证明原件,核实享受待遇标准,并不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抽查,及时反馈主要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虽然我局经办流程及程序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制定,但有些环节还是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缺陷。

六、整改意见或建议

一是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大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升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构建学习型、服务型单位。

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管理工作制度。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

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对上网计算机严格把关,工作需要时连上网线,不用上网时物理隔离。内部电子文档传送,使用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存储介质完成,不能随意使用电子邮箱、网上共享等手段。

三是实地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确保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防止基金流失。同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

篇三:人社局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在省、市局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局不断加强机关建设的同时,着力构建社保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形成了自我约束、自动预警、自行纠错的机制,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得力,监控有效,确保了各项社保业务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机关建设进一步加强

1、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局党政多次召开办公会议,修订并完善了《县社保局经办业务流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等行之有效的能改善我局职工工作行为、工作作风的管理制度。

2、配齐配强了局领导班子,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明显增强。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在今年9月,我局实行了局领导分工调整、中层干部轮岗、个别工作岗位轮换等措施。使我局形成了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谋实事、求发展的团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形象得到了明显提升。

3、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我局党政根据本局工作特点,年初就制订了间周五下午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计划,系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我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从强学习、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出发,通过学报告原文、学相关文件、记学习笔记、看专题报道、谈联系实际、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对十七大精神全方位进行宣传,大力度贯彻落实,使全体干部职工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信、活用”,真正用十七大的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4、扎实开展作风建设。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劳动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我局通过深入剖析和反思,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等多种形式,认真查找了我局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了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一年来,我局党政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谋实事、求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5、切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为规范我局工作行为,增强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意识,我局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了我局规范行为、转变作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推动了我局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了我局的社会公信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6、窗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

一是实行了社保基金银行代收制。我局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入库,防止和预防社保基金的非正常流失,解决参保职工特别是乡镇参保职工长途跋涉来我局续保的问题,我局充分利用银行服务网络优势,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后,在今年8月,推行了县农行各中心镇12个营业所和县城区3个营业网点实行基金银行代收制,使参保职工能就近缴纳社保费,为参保职工节约了往返的费用,极大地方便了参保职工,同时又为我局节约了人力资源,更好地保证了基金的安全。

二是成立了政策法规股,为前来我局的群众提供了政策和业务咨询的专门股室。

三是完善建立了参保人员休息厅和业务咨询台,配备了空调、座椅、开水器等设施设备,同时订阅了老年报刊和社会保险专用刊物等。

四是改进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防止骗领、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特别是加强了乡(镇)劳动保障所这个平台建设,通过劳动保障所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及时核减死亡人员,防止长期挂名骗取基本养老金。

二、内控定理明显增强

(一)强化教育培训,着力构建自律机制

人是影响内控制度实施效果的最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局始终将加强社保职工思想教育作为完善内控管理的首要任务来抓。

一是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社保内控管理与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亲自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并随时跟踪督查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审计股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社保内控教育素材、资料的搜集整理。

二是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违规使用社保基金典型案例为教材,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分析,一起讨论,深刻剖析问题形成原因,认真对照查找自身在内控管理方面的漏洞,从而到自我完善、警醒自已、提高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大堤的目的.。

三是多层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将各项经办业务的主要流程、风险环节、风险性和危害、防范风险的措施和办法等,作为每周一次业务技能培训的必备内容,由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轮流授课,既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又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在干部职工中树立起风险观念,增强了责任与防范意识。

四是高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具备了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才能增强社保职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自律意识。我局始终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切入点,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常怀律已之心,常思为民之举,从而有效杜绝了经济业务过程的差错及舞弊行为,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

(二)强化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防范机制

为了真正实现以健全的内控制度促进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近年来,我局将内部控制机制作为一种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的管理手段,结合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具体情况,确立了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一套真正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认真组织实施,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做到了制度管权、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经办工作在有效的监督约束中健康运行。

一是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业务审核审批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会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制度》、《内控检查考评制度》等20多项规章制度。将内部控制贯穿于社会保险的全过程,全面规范各项业务行为,使各方面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是实行了股室岗位责任制。本着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原则,按照各股室的职能职责将社保业务分解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生育保险待遇核发八大类业务,共细分成40个不同岗位,所有职能股室和岗位均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真正将内控的触角延伸、覆盖至所有的股室和岗位,使每位职工对自己的岗位风险责任以及违规操作将承担的相应处罚责任有了更加清醒地认识。

三是制订了业务经办内控制度。把经办业务涉及的控制内容细化为45个风险管理点,并通过制订和完善《县社会保险业务规程》、《计算机局域网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职权分管控制制度》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保险业务记录控制等一系列业务内控制度和方法,有效地防范了各类风险,形成了制度健全、责权分明、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着力构建内控机制

为确保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有力,我局采取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现场监控与非现场监控、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了对各项社保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从而使每项社保业务的办理流程成为互相交叉、互相制约、互相检查的内部控制过程。

一是实行岗位职责分离。任何一项业务不能由一个人单独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来办理,而且经办人员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即每一项业务活动都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同时,对单位股室之间、各经办人之间不相容的岗位、职责相分离,各股室间实行业务交叉审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如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权限,数据管理人员不从事审批和处理社保经办业务,以保证信息系统仅用于授权的用途和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信息系统。对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实名建卡建册,实行一企一案一卷,并将参保职工的档案信息录入微机,由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审计股审计终结,实行四方共管。

二是坚持层层把关审核。如对工伤人员待遇的支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股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复审,审计股审计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劳动保障部门终审才能支付待遇。对关键、基本信息的修改,实行了四维一体的修改联动机制,即经办人员对资料与微机相结合进行初步审核,分管领导确定通过,审计股复审,政策法规股终审有效的防止个人修改信息行为。在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方面,对作废票据实行财务、基金征收、审计、统筹联动机制,坚持四审原则,即对发现的作废票据由基金征收、财务、审计、统筹股室负责人共同审查签字,基金征收股填制“票据作废清单”并说明作废原因,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作废”戳记并一式四联交由审计股保管,杜绝了不收钱就记录缴费现象发生。工伤参保实行体检准入制度。此项工作是在劳动保障局的参与下,在全市率先推行的一项制度。让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使我局全面了解掌握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效控制了非工伤职业病冒领现象;

三是强化审计监督检查。按照现行内控制度和业务经办流程,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个态度”,对重要的业务经办环节设置风险点和监控点,将各项保险业务置于稽查核对控制制度之下。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审计股同志为成员的审计与稽核工作小组,由稽核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社保内控制度建设、内控机制运行效果、社保基金运营状况、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履行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因果连环链进行稽查核对,如对缴费申报与审核、享受资格确认、补缴与缓缴审批等涉及基金收支的诸多环节,全过程进行控制。同时,适时对离岗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环节是否按照内控制度程序进行内部审计,从而避免了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四是大力推行轮岗交流。在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重要岗位合理设置,全面实行基金征缴、基础数据录入、个人帐户管理、数据汇总统计、财务管理等专人负责、终身负责的基础上,着力完善了定期轮岗制度,大力推行人员定期交流,不仅避免了一些人员因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导致思想麻痹松懈并易滋生腐败问题,而且通过轮岗交流,培养出一批工作创新意识强,能够独挡一面的复合型人材。

(四)强化服务手段,着力构建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工程是一项惠及千万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是落实各项社保政策、直接面对广大参保对象的窗口单位。因此,只有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深化服务活动,才能在“众目睽睽”的监督机制中实现最严格的内控管理。

一是着力打造“阳光社保”。将深入开展“一票征缴”一站式服务和“五统一”、“五零”服务活动作为“内控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内部控制新的工作模式,发挥社保内控杠杆作用,在加强业务执行能力的同时,确定了“高标准起步,规范化运作,高效率运转”的工作目标,通过狠抓优质高效快捷服务,不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自觉将各项社保业务工作置身于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大力推行“代收代发”。基金征管工作一直是社保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保证基金征收完整和安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基金管理的新要求,我局挤出专项资金,先后委托县农业银行代收社保基金,委托邮政银行发放退休费,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在家门口就可以缴费或领款,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又确保了基金入库和发放安全;同时,在社保大厅安装了“sds”刷卡机,新参保或者补缴社保费的可凭卡直接在我局刷卡缴费,使经办人员不直接接触现金,实现了“款在网上走,钱在线上流”。在方便办事群众、精减办事环节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内部控制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了风险,确保了基金运行安全。

三是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设立权限,建立社保机构内部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控制因素,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首先,立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控制能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加强内控功能实行流程控制,形成了社保业务“横向分权,纵向监督”的二级稽核内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实现了业务、权力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使内控监督检查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极大地优化了社保内部控制的软环境;其次,建立和完善“金保工程”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报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各项业务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流程衔接;第三,由于全县参保对象类型众多,情况特殊复杂,妥善保管好每一名参保职工的历史档案资料显得尤其重要。为此,我局建立了综合档案室,确定了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收集和建立各类参保档案资料,并实行参保人员一人一卷、一企一卷和一案一卷以及微机化管理,不仅方便了参保职工出生时间、参保时间、退休时间的查询和退休待遇的计发,有效防范了单方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涂改和调换,确保了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四是推行社保信息公开化。为了方便参保人员,我局在中国电信开通了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就可以查询自己的社保情况,在党政网开通了社保政务服务公开信息,重大社保政策上网便可随时了解,既让参保人员节约了成本,节省了时间,同时,也大大增强了社保工作的透明度。

近年来,我县尽管从完善制度、机制入手,多举措不断强化了社会保险内控建设,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强化了稽核、监督、检查,加强了事前预防,提高了机构整体抵抗风险的能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防范、监督和控制体制,确保了社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营,保障了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受财力的影响,社保新软件的运用、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数据输出入等方面的控制功能明显弱化,特别是由于“金保工程”相关的硬件设备、设施投入不到位,致使上下监督手段乏力,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科学化内控管理的需要。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以上工作不足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以便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出成绩,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

B. 省养老转石家庄市养老保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
第三十七条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
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条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
第四十五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
第四十七条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八条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二条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条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八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五十九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石家庄市对新划入区的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
第三十七条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
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条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
第四十五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
第四十七条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八条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二条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条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八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五十九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求居委会考试试题范围

考试内容一般是,公共管理、法律基础、社会建设知识、所报考的地区区情及从事社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等。

1.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
2.建立辖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服务联系卡,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1、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为死亡人员家属申领遗属补助费、丧葬补助金提供依据。
3、接受企业退休人员党的组织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组织活动。
4、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开展文体健身活动。
5、建立走访慰问制度,新年春节期间对特困和身患重病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 接待来访制度
1、对来访的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录来访是由,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对一般性政策、服务性问题,各退管机构应在一日内给予答复或解决。
3、对合理性要求,但本级难以答复或解决的,应及时逐级报告,一般在3日内给予答复或帮助解决。
4、对重大政策问题,经请示上级后不能解决的,一般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并耐心解释,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对来信提出的问题,要进行登记,要认真调查,回复和协调。属于要请示上级或协调解决的,一般应在15日内答复,并认真帮助解决到位。

3.走访、慰问制度
对退休人员要实行定期不定期的走访和慰问。
1、新接的退休人员,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要在1月内与退休人员见一次面,取得联系。
2、对80岁以上高龄及鳏寡退休人员,服务站人员每年至少上门走访一次,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
3、对家庭不幸发生特殊变故,生活发生困难且未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休人员家庭,街道和社区退管工作人员应及时上门慰问,帮助他们向民政部门申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
4、对退休人员死亡后,街道和社区退管工作人员应及时上门慰问;积极协助家属料理后事,及时帮助报领丧葬抚恤费和供养待遇申报。
5、供养直系亲属要视同退休人员予以关心;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有关情况。 4.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金报领规定
1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2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必须及时向原企业和街道退管中心报告。
3街道退管中心接报后,在10日内到劳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领取丧葬抚恤金,送到死亡职工亲属手中。
4街道退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领取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应携带由公安部门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凭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等材料。
5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多领的养老金按规定在死亡待遇中扣除。 长期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的,依法退还并追究责任。

劳动保障部分
6. 办公文明用语
1.您好。2.请进。3.请坐。 4.请稍候。5.请登记。6.请简要介绍一下情况。7.对不起, 打断一下。8.请讲。9.请谅解。10.请不要着急。11.不客气。12.很抱歉。13.没关系。14我理解您的心情。15.可以看一下您的材料吗?16.请您放心。17.希望您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18.您的问题按业务分工请到某某部门反映。19.希望您能满意。20.我们愿意帮您熟悉有关政策规定。21.请遵守上访规定。22.请选代表谈话。23.请安静。24.请配合我们的工作。25.便请告知您的姓名和工作单位。26.请重复一遍。27.有不懂的地方您尽管问。28.请提意见。29.谢谢您的合作。30.感谢您的宝贵建议。31.为您服务是我们应该做的。32.再见。

E. 请问 :特殊工种退休备案是私人老板可以想备就备,想不备就不备吗企业备案后是否会有经济损失

不可以
不会
潍坊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及职工;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职工。
通过档案托管机构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现场环境等方面存在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因素,经原国务院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岗位。包括高空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井下、高(低)温工作岗位和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条 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
第五条 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工作,要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以上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并负责全市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殊工种备案
第七条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应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企业应在每年6月份前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县市区要在每年的3月份前将上年度本地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工种名称、定员人数等)、本年度《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资格证书(国家有准入要求的工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设备、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三)公示。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特殊工种名称、定员人数和职工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
(四)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上加盖公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第九条 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县属企业按第八条第(一)项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行备案;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他原因,职工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和未缴纳养老保险保险费期间,不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已进行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的企业,应对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进行备案。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实行跨年度备案的办法,每年对上年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进行备案。
职工特殊工种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上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拟备案职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拟备案人员的姓名、工种、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等情况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上盖章,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核定登记后,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定员人数未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只需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年内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换登记表》。特殊工种设置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申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再次申请核定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在离职、离岗前,企业应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终止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年限,档案记录完整、准确,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
(一)申请。职工向企业提出退休申请。退休申请材料包括:职工退休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年龄证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等材料;
(二)审核。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职工退休材料上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由两人对企业上报退休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签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经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 公示。对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有关情况,应在企业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等,公示期为10天。
(四) 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特殊工种管理规定的要求,清理特殊工种设置,规范特殊工种名称,及时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条件,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严格按原始档案记载和企业每年上报的备案记录为依据,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以及企业不上报备案的,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实际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的行为。特殊工种人员情况数据库应包括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企业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现,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特殊工种的退休审批;已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凡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原执行特殊工种的相关材料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经核定备案的特殊工种时间与原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的特殊工种备案与审批,应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职工档案中记录不全或没有特殊工种记录的,可提供原始的工资发放凭证、车间岗位设置记录以及能体现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补贴表等材料进行确认。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等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审批的依据。
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特殊工种备案申请(格式);
2、《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认定书》;
3、《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
6、《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换登记表》;
7、《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
8、关于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请示(格式);
9、《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汇总表》。

附件1:
(企业全称)特殊工种备案申请(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历次改制及变更情况;
二、企业特殊工种设置情况,包括名称、设置起始时间等;
三、特殊工种岗位定岗及管理情况;
四、职工档案管理情况,包括专人、专柜等制度建立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事项。

企业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认定书
(企业名称) :
你单位申报的 等 个工种,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准予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目录
工种名称 所属行业 文件依据 备 注

附件3:
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车间 工作岗位 定员人数

备注:此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一份
填表人: 企业负责人:
附件4: 企业职工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
车间 工种或岗位

填表人:企业负责人:
附件5: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
车间 工种或岗 位 从业
时间

填表人:企业负责人:
附件6: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换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
车 间 原工种 现工作车 间 现工种

填表人:企业负责人:
附件7: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现工种(岗位)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时间 从事工种(岗位)
月至 月
月至 月
月至 月
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 月;
井下、高温工作 月;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月。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职工档案各一份。

附件8:
关于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请示(格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审核, 等 名职工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现提报给您,请予审批。
审核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附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阅档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工 作 单 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认定出生时间 工种 从事特殊工种时间 阅档记录 初审结论 备注






审核人员:

请采纳谢谢

阅读全文

与关于冒领养老金的请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衢州老年大学招生简章 浏览:670
农村70周岁农民养老保险 浏览:892
q波异常怎么通过体检 浏览:946
无锡体检检查什么 浏览:364
垂体检查需要怎么做 浏览:52
父母安装什么软件好 浏览:250
80岁老人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浏览:377
养老金发不起怎么办 浏览:944
养生硬道理是什么 浏览:280
长沙体检可以去哪里 浏览:964
社保转回家里到退休领多少退休金 浏览:774
杏花岭区80岁老人补助 浏览:690
老年人偏头疼的原因 浏览:862
北京最高法院退休人员名单 浏览:41
70岁公证 浏览:705
退休社保在哪个城市 浏览:591
如何处理偏心冷漠的父母 浏览:527
乡镇养老保险股怎么样 浏览:733
成龙60岁动作电影下载 浏览:555
当兵核酸体检是怎么体检的 浏览: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