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没有接续函,是否能办理转出
无法抄办理转出,需要有接续函。《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㈡ 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
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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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有什么不同
按照人力资源社抄会保障部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跨省转移中使用的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而不是(也没有)《接收函》的表格。
《接收函》可能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前,齐齐哈尔市使用的地方性业务表单,统一接续办法出台后,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业务表单。
按照新的统一转移接续办法,你只需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齐齐哈尔市)提交《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其他手续应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转出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理,你本人没有义务向大连市提供《联系函》。具体规定为:
齐齐哈尔市在收到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大连发出《联系函》;
大连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齐齐哈尔市办理关系转移《信息表》和基金转移手续;
齐齐哈尔市在收到转入关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所以,你向齐齐哈尔市提供了《缴费凭证》和《申请表》后,你要做的就是就是等待,最多向齐齐哈尔市工作人员提醒其应遵守的办理时限。
㈣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有时间限制吗 当时我忘记邮寄了
没有时间限制
养老保险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
一、转出手续办理
(一)一般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㈤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因为迁往异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履行转移手续,办理流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是由原参保地填发,也就是转出方发往接收方的联系函,在接收方接到养老保险联系函之后,经过审核同意之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发往转出方,经过此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之所以这样的操作,是为了对接双方都认可,对当事人也有好处,避免来回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操作办法,如同转移档案是一个道理,必须有接收方,转出方的双方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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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是干什么用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因为迁往异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履行转移手续,办理流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是由原参保地填发,也就是转出方发往接收方的联系函,在接收方接到养老保险联系函之后,经过审核同意之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发往转出方,经过此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之所以这样的操作,是为了对接双方都认可,对当事人也有好处,避免来回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操作办法,如同转移档案是一个道理,必须有接收方,转出方的双方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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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就业地(或户籍地)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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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出的《接续联系函》我应该怎样邮寄
是由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是个人邮寄。
一般来说,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各地社保部门会这样办理: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局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及资金划拨手续;转入地社保局在收到有关资料及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转入手续。
(8)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扩展阅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三)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