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郴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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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统一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我局内设九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事)、就业促进股、工资福利股、社会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人事财务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规划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公务员管理股(对外称郴州市苏仙区公务员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十一个,分别为就业服务局(原郴州市苏仙区就业服务站)、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站、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站(原郴州市苏仙区医疗保险站)、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原郴州市苏仙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培训考试中心(原郴州市苏仙区干部培训考试中心)、涉军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原郴州市苏仙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原郴州市苏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B. 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
你好,针对退伍老兵出台的一些优待政策都是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的,所以这个问题建议你及时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确认。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满意请及时采纳我的答案。
C. 湖北省涉军退休规定
涉军人员提前退休政策
一、正常到龄退休
1、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2、提交材料。
(1)档案证明
(2)户籍证明
(3)二代身份证
(4)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
(5)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二、特殊工种退休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2、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
(3)档案证明
(4)户籍证明
(5)二代身份证
(6)养老手册(养老保险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
(7)职工档案
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三、病退、退职
1、条件:
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提交材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病历
(3)公示证明
(4)本人申请
(5)档案证明
(6)户籍证明
(7)二代身份证原件
(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
(9)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
(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
(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公示: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四、涉军人员退休
1、条件:
(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档案证明
(3)户籍证明
(4)二代身份证
(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
(6)职工档案
(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
1、条件:
(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
(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
2、提交材料:
(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
(2)死亡证明
(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
(4)遗属照片6张
(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
4、审查:
(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
(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D. 2017四川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退役军人养老金有多少
2017四川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涉军服务工作,按照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和省涉军退役人员权益保障领导小组要求,人社厅主要领导负责抓总,围绕关心解决涉军退役人员具体困难和诉求,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衔接,共同分析现有涉军政策。同时,人社厅加强对全省各地涉军退役人员情况调研,核实人社涉军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将拥军、惠军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我省涉军退役人员在就业、养老、医疗等相关方面的反映,人社厅在与涉军信访人员进行沟通的同时,积极与民政部门建立了政策研究和协调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专题研究会认真分析和讨论涉军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经过人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2017年6月28日,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93号),对涉军退役人员享受就业、养老、医疗等政策,提出了解决措施。
1:要做好各类优抚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待遇落实工作。
2:要落实下岗残疾军人就业扶持政策。
3:要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要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到位,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养老保险后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为其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 如何贯彻落实涉军维稳工作会议精神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体制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分配多样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日渐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涉军群体性事件由于政治敏感性强、成因复杂,积极面对涉军群体的各种诉求,妥善化解涉军群体性事件,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自治区党校2014年春季主体班教学计划安排,笔者就如何做好当前我区涉军群体信访维稳工作作了如下调研和思考。一、广西涉军群体信访维稳的现状由于在单位分工负责联系政法、信访工作,联系对象主要是涉军人员,因此笔者非常留意收集有关涉军群体的相关资料,笔者还曾经采取现场调研、座谈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桂林市民政局、信访局和桂林市的灵川县、龙胜县、阳朔县等相关单位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当前我区涉军群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是“一次入伍”退役人员。此类人员主要由两部分人群组成,第一部分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后入伍只当过一次兵的所有退役人员;第二部分是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期间入伍的退伍战士,亦称对越自卫还击战一次入伍人员。二是“二次入伍”退役人员。主要指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期间根据中央军委命令临时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复员、转业干部。三是支前民兵。指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动员执行参战支前任务的民兵。长期以来,我区广大涉军人员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号召,满腔热情地投身富民强桂新跨越的伟大实践,为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不愧于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区涉军群体也出现了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近年来,涉军信访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涉军群体人数多、分布广、网络密、联动强,其信访表现出四大特点:一是规模较大。涉军群体包含上述三大类人员,他们上访反映诉求动辄以县、市为单位,人数成百上千,如全区统一采取行动则人数、规模更大。二是组织严密。目前,我区涉军群体以联谊会的形式成立有区、市、县、乡的四级组织机构,并明确了各级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他们分工明确,联系紧密,一遇到重大活动和节假日,便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组织各地人员打着横幅、标语到党委、政府所在地和敏感地带上访。三是期望较高。涉军群体的各类人员虽然诉求各有不同,但他们的相同之处都是期望通过群体性上访给各级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进而突破政策规定增加自己的经济、福利待遇。四是社会关注。涉军群体在反映诉求时,往往身穿旧军装,打着博取市民同情的横幅,甚至在广场等人员密集地区拍卖军功章,容易引起民众和媒体的关注。加上涉军群体战友遍布全国各地,其上访容易引起效仿甚至更大规模的串联,因而社会影响较大。二、广西涉军群体反映的主要诉求我区各类涉军人员的诉求各有侧重,按照三类人员来划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一次入伍”退役人员的主要诉求:1、要求确定入伍性质为战时入伍,享受战时入伍待遇。对于这个问题,2008年4月22日,解放军总政治部信访局接访桂林市32名对越反击战期间一次入伍的退伍战士时,已经明确答复:1979年2月之前入伍的战士从入伍当天起,就已经确定了入伍性质为正常入伍,不属于战时入伍。2、要求享受战时工分待遇,并补发战时工分。对于这个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在197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战时临时动员入伍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享受战时工分待遇主要是针对临时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复员、转业干部和其他从地方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一次入伍人员并不属于上述人员之列,不能按照文件享受战时工分报酬待遇。3、要求享受与二次入伍人员相同的待遇,由政府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信访部门的答复是:因二次入伍人员已经尽了第一次服兵役的义务,并退伍回乡,但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再次入伍,到部队担任班长等骨干职务,与正常入伍的战士是有所区别的,所以一次入伍人员与二次入伍人员在所享受的待遇上不具备攀比基础。4、要求在行政事业单位安置工作或按照已安置的二次入伍人员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对义务兵退伍以后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城镇的退伍军人回城后由政府尽量安排工作,农村的退伍军人回乡后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无论是临战入伍,还是正常入伍,在对一次入伍义务兵的安置上没有特殊政策,“一次入伍”退役人员要求安置工作或按照已安置的二次入伍人员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的诉求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5、要求参照国家普通公务员待遇适当提高荣立战功人员,伤残人员及烈士家属待遇。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参照国家普通公务员待遇提高荣立战功人员、伤残人员及烈士家属待遇的相关政策,要求参照国家普通公务员待遇适当提高荣立战功人员,伤残人员及烈士家属待遇的诉求也没有政策依据。(二)“二次入伍”退役人员的主要诉求:1、要求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8]74号)规定精神:关于“二次入伍”退役人员能否享受定补问题,民政部民发[2007]99号文规定:“对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据查,广西的“二次入伍”人员退役后,除极个别自愿返乡等没有安排工作外,其他都安排了工作,不存在没有工作单位的问题,因此,“二次入伍”退役人员不具备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客观条件。2、要求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退休。实际情况为:“二次入伍”人员当初安排到企业工作时就已经成为企业职工,他们的待遇与企业其他职工实际上是一致的,他们的退休理所当然属于企业退休的范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退休没有任何的政策依据。3、要求按桂革[1970]40号文件补发生活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广西军区《关于动员入伍参战人员生活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革[1970]40号)规定,临时动员入伍的退伍战士、复员转业干部的生活待遇:原人民公社人员的,由生产队按劳动力代记劳动工分,并按分值计酬,日分值低于五角的,按五角计发。此项开支,由县、市民政部门按季发给家属,列支前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销。在文件下达后,我区各市、县都已经按文件规定执行了,基本都是按照每日五角的标准计发,这在各市、县均有据可查。(三)支前民兵的主要诉求:1、要求认定参战民兵的身份。2007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下发文件,对参战民兵作出了明确界定,参战民兵是指在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广州军区或广西军区下达的战斗动员令进行组建,成建制配给参战部队,随部队出国作战或在边境一线配合执行作战任务、出境侦察、战斗保障的民兵。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缺一不可的民兵才可认定为参战民兵。2008年11月,自治区民政厅再次下发文件,对参战民兵的界定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是由地方政府组织、指挥,到边境承担修建边防公路和从事其他后勤保障等任务的民兵、民工,没有配属给具体的作战部队,也没有直接投入战斗,即使是成建制组建也不能认定为参战民兵,不能享受参战民兵生活补助待遇。2、要求认定为“两次扛枪,重返前线”。这类人员主要是参加支前修路的民兵身份人员,他们大多是1976年、1977年、1978年相继退伍的军人,退伍后又于1979年对越还击战期间,响应号召支前到边防修建国防公路,但因未配属部队参加战斗,自治区民政厅认为他们不属于参战民兵,不能享受生活补助。他们提出的认定他们为“两次扛枪,重返前线”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也没有这样的称谓,不予支持,无法认定。三、我区涉军群体信访的原因分析通过分析上述涉军群体的诉求,我们不难发现涉军群体的大部分诉求目前都缺乏政策依据支撑,但他们却为何仍然对这些诉求锲而不舍地进行追求乃至不惜走上漫漫上访之路呢?除了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与国家现行政策的矛盾冲突这个基本诱因外,笔者认为引发涉军群体信访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一)国家相关政策、体制有待完善。一方面,国家现行的城乡退伍军人安置方式差异引发了农村退伍军人的严重“不公”心理。广大的农村退役军人普遍认为,同样是当兵保家卫国,城镇退伍军人退役后要么有工作安置,要么能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金,而他们却直接回农村没有享受党和政府的任何关怀。特别是参战农村退伍军人,他们认为同样在服役期间参战,退役后以非农户口入伍的不但可以安排工作,就算下岗,还可以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政府的岗位补贴,而他们这一群体却没有任何就业政策出台,有一种被党和政府遗忘的感觉。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多年的维稳体制和维稳观是“稳定压倒一切”,虽然信访体制改革后不再进行信访排名,但仍实行信访情况通报和党政主官约谈。因此,涉军群体往往选择敏感时间段以组织大规模进京赴邕上访方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施压。加上有的上级部门踢皮球,对越级上访人员没有肯定的政策答复和解释,只要求属地党委、政府将上访人员接回。一些地方为将上访人员接回,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乱开口子和承诺,给上访人员留下想象空间和侥幸心理,认为“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只要不停上访能解决他们的反应诉求。(二)理解政策偏差、从众心里严重。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减员增效,原计划模式下的指令性安置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市场导向配置人力资源,直接冲击到了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虽然政府克服困难每年拿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指标,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但依然僧多粥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在部队服役十年以上,知识文化较低而年龄偏大、一心指望回乡后有“铁饭碗”的转业士官对此政策很难接受,无法理解。而一些早已退役的涉军人员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一知半解,甚至道听途说,相信网络谣言,总认为现在国家发展了,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提高了,自己的所享受的待遇也应水涨船高,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和解读政策,提出一些超越政策法规之外的诉求。在诉求得不到满足之后,心理发生失衡和扭曲,进而采取对抗和报复社会的方式无理闹访、缠访。当然,这其中有许多涉军人员碍于老战友的情面,或抱着别人去得我也去得,不去以后会吃亏的心态,对于群体性聚集和上访随波逐流,盲目跟从。(三)国防观念淡薄、追求利益至上。和平时期,我国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日趋淡薄,“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传统被逐渐遗忘,在军人的社会地位被矮化的情况下,涉军群体往往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总认为自己在部队奉献多年,国家应该对他们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对于国家优抚政策的不断扩面提标,他们不但不感怀党恩,反之认为是他们不断上访的结果。而少部分有创业意向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对不能与城镇籍自谋职业对象同等享受国家政策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更是深感不公,他们认为,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讲,农村人创业比城镇人更为艰难,更应得到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四、关于做好广西当前涉军群体信访维稳工作的思考化解涉军群体的不稳定因素,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做好我区当前涉军群体的信访维稳工作。(一)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优势,激发涉军对象的荣誉感。各级党委、政府要注意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涉军对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重和关心涉军对象的氛围。同时帮助涉军对象正确认识新形势下遇到的暂时困难,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凡是涉军对象应该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要做到应补尽补,并及时发放,做到不漏补、不重补;对涉军人员的困难,给予及时解决,重点解决他们在医疗、住房和生产生活上的问题;并经常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使一年两次慰问成为一种常态。(二)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营造尊重涉军对象的社会氛围。针对涉军群体的上访主要是他们对现行政策缺乏了解、互相攀比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优抚对象关注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他们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让他们清楚自身权益,加深对现行政策的了解。对于来访的涉军人员,要认真耐心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惑析疑工作,只要是上级已颁发的文件,就把文件复印交给他们,消除他们的疑虑。对登门上访者要采取“一声问候、一声请坐、一杯热茶”的“三个一”法,与他们进行心贴心的思想交流。同时,要通过各种传统和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宣扬和营造关心、帮助涉军群体的良好氛围。(三)重视涉军群体的合理诉求和呼声,切实解决涉军群体的后顾之忧。一是要及时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建立惠及全体优抚对象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优抚对象,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对一些年老、患病和遭遇灾害的涉军对象,要及时进行救助。二是要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大力宣传优抚安置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优安工作的新政策、新趋势,努力帮助部分涉军群体摆脱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困难,切实维护好涉军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落实好涉军群体的各项优惠政策,使涉军群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四)加强涉军干部队伍建设,提升解决涉军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重视涉军群体服务机构的建设,克服机构精简矛盾困难,加强工作人员的配置,真正做到有人服务、有职事、职权统一。二是要加强对涉军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涉军干部对法规政策和工作业务的了解,提升涉军干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要不断提升涉军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待涉军上访问题,要做到不推诿,不上交,对政策内的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政策的,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家门口,有效遏制涉军群体的越级上访的发生。四是要善于观察和把握涉军信访事件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因时因人因事采取息访措施,不搞一刀切。(五)建立服务平台,开展好退伍军人的转型培训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的退役士兵提升市场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机会,拓展就业平台是涉军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将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年度民生工作目标,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能培训,让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如此,方能让涉军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高度重视,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更好的实现军地转型。(六)创新体制机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在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公厅出台《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科学有效、有章可循的信访处理法。二是要落实和强化“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信访责任包干制。三要做好涉军群体上访的预案,坚持做到热点滚动排查、超前介入预警、快速处理化解。四要积极推行领导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增强接访工作的透明度。五要抓好法制宣传,引导涉军群体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反映诉求,对合理的正当要求尽量解决,对非法集会、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