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的核心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的核心在于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确保养老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参保人的权益保障。
一、政府监管的核心作用
政府监管在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的运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行业自律的补充作用
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在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中同样重要。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提升行业形象和竞争力。此外,行业自律组织还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市场机制在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引导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优化,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市场机制还能够促进企业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降低市场风险。
四、三支柱协同发展的重要性
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中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管框架。只有三者协同发展,才能确保养老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参保人的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的核心在于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三者相结合,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这一体系旨在保障养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持续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偿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规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指出: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
B. 论述我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以及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
我国现已全面进入老龄化时代,“未富先老”已成为基本国情,极不利于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性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类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多使得社会保险事业面临着极为艰巨的挑战。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势在必行。
1.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基本现状
1.1 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的大部分居民对于商业保险依旧缺乏一个基本的概念,认为其与将钱存进银行中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实际上,随着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调整,其收益值已降至最低化,无法与保险产业相比。另外,在保险公司中具备许多精于理财的优质理财专家,能够帮助其客户获取到最大化的收益,3%的收益稀松平常。与银行存储相比,保险投资方式具有极高的优良性。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看清自身发展的优势,积极运用各类科学的宣传手段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如广告、报纸、网络等,从而加重自身在人们心中的分量,为自身的发展提供大的机遇。
1.2 政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我国现有的保险类政策尚未对商业化保险提供促进其发展的帮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如果有企业想要购买商业型保险,那么其费用的支付渠道只有两种:第一,自身的福利费;第二,企业获取到的税后经济收益。而如果是个人想要进行商业型保险的购买,如养老、医疗类保险也只能在其实行纳税之后的收入中进行支付。但在全世界的许多国家,企业所购买的商业型保险在其支付过程中能够受到政府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费用也能够直接从成本中进行扣除。而个人所进行的商业保险购买,其费用的支付也能够直接从整体收入中扣除。将相应的纳税程序放置在领取保险金时,购买保险的客户便能够享受到最为良好的纳税优惠。此种税收优惠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及个人进行商业保险购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其今后的良好发展。
1.3 销售服务问题
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销售服务问题主要是指两大方面:第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的险种分类较为陈旧老化,翻来覆去也不过几种险种,无法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需求。而且商业保险自身的适应性质偏差,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没有什么较大的吸引力,创新性偏低。第二方面,保险公司自身的宣传推销工作不到位,在人们心中所占据的分量依旧偏少。再加上公司的管理方式较为陈旧,无法跟上时代的潮流,做不到与时俱进,自然也无法对人们有关保险的切实需求进行充分满足,极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2.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对策
2.1 企业加强自身宣传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积极进行相关的宣传类工作,将养老保险的理论及舆论工作完美地完成,由此将人们的保障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并运用多种宣传手法加深商业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印象。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可适当进行多种服务的综合型发展,将服务内容进一步丰富,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化以此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如商业养老类保险便可进行体检内容的增添,给予客户免费体检服务及健康生活指导服务。
2.2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大制约条件便是政府相关税收政策。一直以来,税收政策便是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极为关注的重点[1]。当前在上海、天津等地已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并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帮助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第一,商业保险企业认为,政府进行的保险行业税收主要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企业及个人依照相关保险计划进行费用支付时;第二阶段,在保费缴纳至一定年限获取到收益后;第三阶段,报复缴纳完成,企业进行养老费用的支付时。我国在进行相关的保险计划制定时,在税收方面应积极采用延迟模式,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商业保险缴费实行科学的税收优惠,采用免税方式。而在退休人员进行保费的领取时则对其进行课税的收取。运用这种税收方式能够将税收优惠的作用进行最大化发挥,激发企业及员工进行商业缴费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的人加入至商业保险的购买活动中,从而进一步促进商业保险的优良发展。
第二,将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化处理。商业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企业及个人自身的避税需求的。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人们将因商业保险购买活动而获取到的税收优惠称为避税屋。因此,在满足我国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将保险税收优惠内容进一步丰富,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职工工资现已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因此,更加应该进行税收优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我国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分析,在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可以按每年6%~9%的范围免税比例进行提升。与此同时,给予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更大的自由度,促使其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免税率的确定。
第三,在对各试点的切实经验进行吸收后可以适当进行税收优惠范围的扩大化处理。对于商业保险企业,应在将其投资方式进一步丰富化的同时,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考量,给予适当的税收福利,从而增强保险企业进行养老类保险项目的经营积极度。
2.3 销售服务对策
销售对策: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销售人员为:一是企业内部人员;而是与企业签订相应合同的个人;三是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四是受企业委托的兼业人员。而相对应的销售形式主要有:第一,直销方式。主要是指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直接性的保单销售工作;第二,营销方式。主要是指利用代理人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保单的销售工作[2]。
服务对策:要想为商业保险提供最大化的发展助力,应积极进行客户平台的健全完善,从售前至终身一系列的服务都应包括在内。第一,应将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范处理,将其整体水平效率进一步提升。进行保险服务网点的积极设立,在银行、邮政等地均应进行代办型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实行相互之间的联网互通工作,以此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第二,对售后中心进行集中化的设立工作。主要的售后服务内容包括:投诉、咨询以及查询等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时长为24小时,以此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对其实时需求进行及时充分的满足。
2.4 加大监管力度
强有力的监管活动能够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最为优良的环境。如此一来,商业保险企业才可进行所经营业务的扩大化处理,为整个行业形象的树立提供助力。第一,对我国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保险监管委员会应在保险项目的相关设计方面相应的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一些极不科学的定价问题完全禁止,并对相关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予以废除处理。第二,行业监管部门应对相应的企业准入标准进一步的提升,以此将保险机构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化处理。第三,行业监管部门还应将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化,积极吸纳国内外更多的保险企业,从而将行业的实践性进一步推动增强。第四,保险监管部门,应不断加大相应的发展创新工作力度,增强保险企业的时代发展性。由于保险监管部门自身能力的逐步提升增强,其相应的行业规范就更应充满灵活性以此对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实行科学的监管。同时也不应放松对发展较为缓慢公司的监管工作。
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科学适当的监管工作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对养老保险产业实行监管,主要是为了给保护及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确保其获取到应用的利益。有相关专业人士提出这么几点建议,以此帮助加强养老保险监管工作整体力度。第一,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工作,并运用多种方式完成监管工作,积极创设出一个和谐优良的市场环境。第二,加大资金方面的监管力度,为养老基金的安全提供保障。商业养老保险通常都具有较长的缴费年限,一般可达到数十年[3]。因此,相应的对于养老基金的安全型要求较高,需对其实行科学严谨的监管。第三,将新兴数据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从而为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约束,给予保户知情及选择权。第四,加强协同监管工作力度。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内容划分为:劳动保障职能部门负责社会型保险的相关监管工作;保监部门负责团队及个人的年度资金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职能部门、保监部门、银监部门负责企业年度资金的监管工作。为了将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水平进一步提升,应将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度进行增强,促进多者之间的协作发展。
C. 中国养老保险行业状况
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挑战。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挑战也意味着巨大的养老市场潜力。目前,中国养老金融行业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些数字跟美国、OECD国家相比确实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大的差距可以看作是我们存在的问题,但是也是巨大的商机。
参考《中国养老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显示,我国养老产业金融服务发展目前明显不足,首先我国老龄金融发展上处于起步阶段,养老金融产品单一低效,很多老人是以个人储蓄作为唯一的理财方式;第二个是养老保险方面也存在过于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的养老相关保险补充不足的问题;第三是产业发展理念滞后,对于老年用品,老年金融的重视不够,基本上是观望多、行动少;第四是产业有效的需求不足,鼓励老年人消费的政策支持不够,扶持政策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因此养老市场亟需模式升级以及供给侧的改革,需要用连锁化、标准化来治愈之前散乱差的状况。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专业商业养老保险公司排名
2015年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1、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2、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全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是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3、太平洋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4、中国人保PICC: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
5、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
6、泰康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7、友邦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保险”或“AIA”)以香港为总部,是美国国际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于1931年成立,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70多年之久。
8、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9、阳光保险: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中国500强企业。
10、生命人寿: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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