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民养老迎来重要利好!3金补贴直接打卡农民需了解!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光荏苒,2022年转眼之间已经来到五月中旬。
在我们感叹时光飞逝的同时,很多的农村老人也非常收藏在2022年农民养老的相关消息,一直以来提到农民养老,大家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够像城市工人一样,在老年的时候领到一份退休金。
尤其对于我们很多60年出生的农民来说,大家之前也有交公粮的经历。
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初期,公粮农民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
那么进入到2022年,对于我们上了年纪的农民来讲,在养老方面到底有哪些最新政策,农民到底能够领到哪些养老金。
今天老道就给大家做一个具体的汇报。
【农民养老迎来重要利好!3金补贴直接打卡?农民需了解!】
老道说:涉及到农民养老方面,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来说,国家将继续加大针对乡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而且也明确提出要引导更多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下沉到乡村提供养老服务。
所以现在乡村幸福院、农村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乡村的养老保障能力迎来了进一步的提高。
而对于我们农民来讲,涉及到养老金方面,起码有三项养老金需要咱们广大的农民重点注意。
下面老道给大家做一个系统梳理。
第1项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农民一定要申请;
老道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作为一项覆盖面最广、覆盖人群最多的养老金,咱们农民并不陌生。
而早在2021年的时候,国家下发的一号文件里边就明确提出要建立长期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制度。
所以从这个政策的要求来看,在2022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迎来上调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无论上调幅度是多少,只要给我们农民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就代表着我们农民能够领到的养老金更多,这就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第2项养老金:农村老人高龄津贴;
老道说:农村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在已经在全国各个省份、自治区全面建立。
尤其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的人均寿命也是持续提高,很多农村的高龄老人现在也迎来了更强的政策利好。
我们可以领取高龄津贴,只要年龄达到八十多岁以上,就能够按月领取到相对应的高龄养老津贴。
高龄津贴会按照年龄段进行划分,年龄段层次越高领到的高龄津贴自然也就越高,如果能够活到100岁以上,我想高龄津贴标准会更高。
第3项养老金:养老保险金;
老道说:谈到养老保险金,除了我们最常讲的社会养老保险之外,现在农村也在实施新农保养老金。
咱们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越高,最终领到了新农保养老金自然也越高。
而且在今年,国家还制定出台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在在一些地区正在组织试点。
由此可见,在养老金方面给咱们农民的选择变得越来越多。
综合以上3项养老金来看,在2022年国家涉及到农村养老的软硬件方面,可以说是做出了真金白银的投入。
随着这些政策利好的出现,我们相信我们农民老年的生活一定能够得到更强力的保障。
在这里也恳请大家一起行动,点击文末右下方再看,一起为国家的养老金保障政策点个赞。
(仅供参考)
⑵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一、20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年限缴纳保费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新农保养老金计发系数。因为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平均余命为11年零7个月,也就是139个月。这种计算方法就是将个人账户资金平均发放139个月)。
二、20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纳
(一)新农村养老保险分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及老年生活补助。以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二)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2、根据这一标准,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必须缴足15年),或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三)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1、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年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七十周岁不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
3、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市民,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三、20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实际领取金额。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支出。目前基础养老金各地都有上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表2021年江西农民养老金是105零元
3. 江西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表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
对于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纳,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保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然后政府、村集体、个人一同出资。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选择了之后,就不能再改动。按年缴费分为了100-800元缴费档次,而且国家对于失地补贴给出了严格的政策,政府承担费用为养老保险最高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4.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2021居民养老保险分两种,有一种是企业的,有一种是个人的,个人养老保险100~1000元 各等。企业的一般在7000元多一点。
5. 江西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最新江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4000元的档次,最高档次3000元一年。
如果按照个人每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50元的情况来看,本金只有5250元。再加上利息的话,本息余额能有7000元就不错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60岁开始领养老金,这样每月能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左右。再加上基础养老金100多元,就是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6. 江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和领取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都是按年计算激费
7. 江西省农村基本养老金是多少2020年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的话,就觉得还没落实到位,因为现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正在调控,要等官方的具体落实。
8. 江西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标准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继续提高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增幅为45.5%。
据了解,江西省将分两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首先,按照国家首次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工作部署,自2014年7月1日起,江西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其次,在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的标准,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7:3分摊,省财政全年需增加支出约5.3亿元,更好惠及437.9万城乡老年居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江西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居中部第2位、全国第20位,与全国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排名大体一致。目前,江西省人社厅正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抓紧部署提标工作,指导各级机构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调试养老金发放信息系统,力争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⑶ 2023年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农村地区都会进行土地征收。农民失去土地后就会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因此国家推出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⑷ 农民工养老保险补偿计算方法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