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归社区管理没有?没有社区的该怎么办?退休人员归社区管理这个问题本身它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并不是说我们退休人员的衣食住行,完全是由社区管理,而且退休金由社区发放,根本就不是这么一回事。我们由社区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跟自己原来的工作单位脱钩,这是一个主要目的,尤其是从企业单位退休和这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那么基本上退休之后就不再由原工作单位来负责相关的通知性的义务,而是转由社区来负责相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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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请问郑州市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你说的这个是城乡居民养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给予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可按照缴费基数的6%、7.5%、10%、20%、30%选择;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按照缴费基数的50%、85%选择。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按其上一缴费年度缴费比例确定。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个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条 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预缴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中断缴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后未补缴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日起至6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
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含一次性缴纳、补缴),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一年半内办理参保登记、参保时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乡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1%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0.5%记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满60周岁;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养老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月政府养老津贴=(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郑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津贴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增长速度自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在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同级财政要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定期对其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第二十七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选择补缴欠费或向后逐年延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郑州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郑州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我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缴纳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后,可以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的还要看你的户口在那?
户口是郑州的,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
2008年9月1日,将全面开展。
❸ 广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 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余段没年100元、燃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 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 村民委员会 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广东将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同时提高参保人的最低缴费标准,并把个人缴费标准从120元至3600元划分为十档20日,《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办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至4月4日。《城乡居保办法》分为八章,包含了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多个方面,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广东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设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20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相关亮点进行解读。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亮点是在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符合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又有利于节约经办服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城乡居民参保。基础养老金拟提至65元《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55元每月的标准。《城乡居保办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因素,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0元,由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使广大参保人直接享受到更多实惠。提高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保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竖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保办法》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从120元至3600元十档,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随着养老待遇的提高,参保人的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也是应当的。同时也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金额,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二是适合我省区域发展差异、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缴费幅度更大的选择,并方便参保人按月、按季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每月需缴费120元÷12个月=10元/月,按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参保人按月缴费每月需缴费100元÷12个月=8.333元/月)。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针对部分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突出问题,《城乡居保办法》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中青年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和持续参保缴费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城乡居保办法》提出,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