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
2019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提到: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1)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扩展阅读
其他政策
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Ⅱ 国家对退伍兵下岗交养老保险政策
截止至2019年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Ⅲ 农村义务兵退伍军人交社保新规定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4月28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旨在解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且未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内容改写:
1. 确定首次参保时间:退役士兵的首次参保时间被视为入伍时间。
2. 社保和医保补缴责任:若原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缴纳社保,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纳;若上级主管部门无法缴纳,则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补缴责任。
3. 社保补缴基数: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
4. 补缴手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并申请。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为符合政策的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该政策意见明确,所有在文件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均纳入保障范围。此外,政策还明确了退役士兵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并提出了补缴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对于无力补缴的个人,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同时,对于经济困难的退役士兵,政府将提供适当补助,且补助缴费年限不超过军龄。
在补缴标准和手续方面,政策规定了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并确保了个人权益的记录。
以上改写确保了原文的时态、语义,并提升了内容条理性和清晰度。
Ⅳ 2019年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抄,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般是根据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
一、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