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单位和个人一年加起耒交7680元养老金,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
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是自2005年以来,山东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外,山东还对“建国前老工人”、 “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退职)人员2015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与往年不同,此次全省调整养老金采取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缴多得,进一步加强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效率和激励功能。”
此外,此次调整养老金还采取了适当倾斜的办法,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建国前老工人”: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55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75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此次养老金政策规定,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55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95元。
2. 济南一次性补交社保
补缴三类人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补缴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人员,得进行审核和公示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可以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的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对无异议的,持相关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市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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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进一步扩大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整体改善济南市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优化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南的实际情况,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若干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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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已于2013年先行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将之前分别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除100元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改善群众生活,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实际情况,济南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经济南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由原来的19%统一降至18%。济南全市5.48万家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都在调整范围内,降低1个点后,预计全年企业将减少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8亿元。降低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政策直接减轻了企业负担,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
一次性补缴15年可按月领养老金
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4. 济南市2015年退休养老金怎么涨
2015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涨至元/月
2015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涨至2655元/月。企业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调整:一是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136元;二是按企业退休人员相同比例和计算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70周岁以上条件的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龄倾斜政策增加养老金。
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开始为全市61.18万名享受待遇的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这是青岛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本次调整待遇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75.4元,企业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655.1元,灵活就业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30.9元,补缴参保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747.5元。
本次调整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普遍调整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170元;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企业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调整: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136元;第二部分按企业退休人员相同比例和计算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70周岁以上条件的退职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年龄倾斜政策增加养老金。
省以上劳模养老金适当提高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为下列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养老金:
一是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是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的省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这是以往没有的。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今年调整养老金,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分三档增加
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简称补缴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关于对低收入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这次调整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一是普遍调整:按参保时缴费档次,一档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二档每人每月增加72元,三档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适当倾斜: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第二部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政策,对年满70周岁以上(以纳入统筹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人员予以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名词解释
月基本养老金(即这次调整待遇按4.8%比例增加养老金的基数),是指按国家、省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及历年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不包括地方性补贴和应由企业自行发放的部分待遇。
三种方式查询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调整养老金情况:一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查询,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所在企业查询;二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进入“个人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社会保险编号)查询;三是拨打市人社局民生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5. 济南市怎样计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济南市当年缴纳保险基数加利息来一次性补缴
(详情咨询当地社保局)
6. 济南市养老保险到退休交不够15年,请问可以补缴吗享受什么待遇呢
若到法定退休年龄,来缴费源不满15年的可延迟退休,缴足15年后办理退休,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延迟期不得超过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否则作一次性退保处理。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人才有)+调节金(2010年后取消)。其中:基础养老金=(当地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缴费工资是指当地社平工资与本人缴费指数的积。95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养老金计发月数,养老金计发月数为56-233之间(60岁为56,50岁为195)
7. 济南市单位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无法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一次性补缴,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可以去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也就是说您的母亲缴纳一次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话,没有只有基础养老金。自2017年1月1日,济南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由政府全额支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