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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冒领养老金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8 17:26:34

1. 2019山东省直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什么时候开始认证

2019年03月18日。

济宁市2019年社保待遇领取资格2019年03月18日开始认证。2019年起,全市采取常态化认证,推行“济宁市手机APP人脸识别认证系统”,领取人员随时随地能够自助认证。

实行常态化认证的参保人员包括,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企业、灵活就业、个体缴费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领取人员全部纳入资格认证范围。

除了“济宁市手机APP人脸识别认证系统”手机APP认证,2019年还推广“静默认证”方式。对信息不能确认的人员,委托待遇领取人员原单位、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村(居),通过走访慰问、文娱活动和日常服务等“温情认证”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实现静默认证。

在异地居住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具备手机APP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条件的,可实现人脸识别远程认证;也可通过“异地协助认证系统”请求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或上门实地核查,不需要返回参保地认证。

(1)2019年冒领养老金新规定扩展阅读:

为杜绝冒领养老金,全国多数地区均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进行生存确认。这确实很有必要,毕竟,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是存在的,也应被有效遏制。但同样必须承认,“指纹验证”也好,“照片视频验证”、“本人当面验证”也罢,实质都是一种“没死证明”。

基层政协委员建议,领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必要,但能否更人性化一点,如社保机构与公安、医院、民政殡仪等许多部门和单位对公民死亡的信息进行共享认证,取消让退休人员去自我证明“没有死亡”这种“有罪推定”的做法。

2. 19年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涨法

2019养老金最新调整政策
1. 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增加45元每人/月。
2. 调整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1)缴纳年限每满1年
2019年缴纳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每人/月。
(2)缴纳年限不同补发金额不同
缴纳年限不超过10年的其中不包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增加30元每人/月;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增加45元每人/月。
3. 与养老金基本水平挂钩,养老金从高到低,分不同的档
将退休人员2018年年底前的每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共分三档:
(1) 5270元(含)以上:增加40元每人/月;
(2) 3770元(含)-5270元:增加50元每人/月;
(3) 3770元以下:增加60元每人/月。
4. 政策偏向高龄退休人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那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自去年起,就已经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开始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地倾斜。今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8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也就是说,年龄越大,加得越多。
此外,今年还新加了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再增加5元每人/月,进一步会对退休时间早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倾斜。
注意!有5类人拿不到补发的养老金
(1)未认证待遇资格的人
之前,关于集中资格认证已经撤销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认证资格。如果长期不进行认证,就无法享受这次的养老金发放。
(2)已故不能冒领养老金
有些家里的老人去世之后,家里人故意隐瞒继续冒用老人的身份领取养老金。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一经发现不仅拿不到补发的养老金,而且还会被要回之前发放的。
(3)服刑期间的人不可以领取
如果出狱之后到了养老金领取年龄,养老金可以在第二个月开始进行发放。
(4)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
就是那些一面领取社保待遇一面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
(5)没有实名制的人
养老金发放人的信息必须与银行账户信息保持一致,若发现个人的身份信息是错误的,是不会补发的。

3. 2019年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轿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月10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搏禅,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各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扣减。

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全面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能力。自起,省不再按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定额补助以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级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要闭银圆充分认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要把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地要将扩面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紧密结合,摸清参保资源底数,逐单位逐户逐人开展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认真清理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文件,纠正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非法定事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瞒报缴费基数的,拒缴、少缴及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费办法。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积极研究通过政府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等方式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加强稽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

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省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职工人数和企业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现有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建立养老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社保诚信系统平台,推动社保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回应社保热点话题,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领导,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担省级统筹补助后当地基金收不抵支的补贴责任。省政府将把各地预算执行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各省辖市政府要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所属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抓出成效。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确保发放的,给予工作经费和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顺利完成

4. 2019年社保认证是什么时候

相信大家最近都被 养老金15连涨 的消息刷屏了,高兴之余,千万别忘记去做 2019年的养老金认证 哦!

只要是 2018年12月31日前 退休的人员及遗属抚恤人员,都需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参照往年,认证时间一般是从4月份开始(有的是1月份),截止到年底。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领取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暂停发放!一定要特别注意。

国家为了防止出现冒领 社会 保险待遇的行为,每年都会要求参保人员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定点进行生存认证,也就是证明你还活着,才可以继续领取待遇。但2019年开始,认证不再是难题,参保人员可以 随时随地 ,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生存认证,操作更便民快捷、更贴心。

2018年7月,人社部出台一 历史 性的利好政策,关于全面取消领取 社会 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文件, 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 先是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来解决大部分人的认证问题,无法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认证的,再通过互联网、 社会 化服务方式来进行认证。

通过人社部门建立的全民参保登记库、持卡人员数据库、就医结算数据库、业务监测数据库等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判断参保人的领取待遇资格。同时,与公安、民政、卫生 健康 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与乘坐飞机高铁等实名验证场景的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实参保人员领取 社会 保险待遇资格,这项措施可解决大多数人的认证问题。

无法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实现认证的,还有以下几种认证:

1、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认证

通过手机人脸识别APP、人社局公众号、社保门户网站等平台便可实现足不出户的待遇资格认证。

2、网点自助认证

可以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就近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等网点,通过社保自助机进行自助认证。

3、经办柜台认证

可以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所属的村(居)委会认证窗口进行柜台认证。

4、上门认证

对高龄、孤寡、残疾、患病等行动不便者,可以与社区居委会联系预约上门认证。

社保认证一般间隔时间不能超过一年,超过时间未做生存认证的, 社会 保险待遇将被停发。因此,参保人员如遇待遇突然被停发的,正常就是由于未办理认证导致。但只要补做完认证后,待遇都会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所以不用太担心。

国家对养老越来越重视,也确确实实在提高养老认证的办事效率,相信以后还会更好!你觉得呢?

困扰了大家几十年的集中认证工作随着 科技 的发展和服务的完善,终于取消了。

以前的时候也确实出现过一些服务不到位的地方,要求得病或者瘫痪老人去现场认证的情况。虽然相应责任人都得到了严肃处理,但是造成了很坏影响。这次取消认证工作也是响应大家要求,顺应民心的做法。不需要证明自己还活着,是一件多么简单的事情。

取消集中认证工作,并不是认证工作不需要做了,而是对人社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社部门先后打通了医保信息、公安信息、民政殡葬信息等多个平台的数据沟通,能够有效实时掌控人员信息情况。

另外,还推动寓认证于服务。通过不断完善镇街综合服务平台,将认证功能集中到服务平台上。通过社区基层服务、老年人体检、走访慰问、安全巡查等多种方式,综合实施认证。

当然,我们取消的是集中认证,而不是不在认证。绝大多数地方对于长期在异地生活的老人还是需要认证的。

现在的认证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简单了。越来越多的地方,可以通过刷脸认证、QQ认证、微信认证等方式便利性的一次解决。实在不行,也可以委托居住地的社保部门协助认证。

即使由于我们没有及时认证,停发一定时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我们在补充认证完毕之后,相应待遇也会予以补发的。

所以,大家放心好了,可以联系一下需要验证地区的人社部门,区号+12333,询问一下有关认证的方式,按要求办理就可以了。

要知道,我国退休金是为退休老人服务的,但是老人退休是否已经死亡社保部门是无法知晓的,这就对退休金是否发放造成了困扰。为此社保部门对于退休老人实行社保认证政策,认证周期为12个月,也就是每年要进行一次社保认证,证明“我还活着”。

对于社保认证,主要涉及的人群是老年人,这些人很多可能都行动不便或者丧失了行动能力,因此对于社保认证十分不方便,虽然可以申请社保上门认证,但是也十分麻烦,相对于人工智能系统来说过于繁杂。社保认证一般持续两个多月,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工作,既给社保工作人员造成了麻烦,又给领取退休金的老人带来了不便,但是不认证又容易出现冒领退休金的情况。

随着时代发展,社保认证已经逐渐方便化智能化,从以前需要亲自跑到相应社保机构办理认证,到现在多地实行了社保认证网络认证,大大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方便。不仅如此,去年人社部副部长还表示将在2020年逐步取消社保认证,实现“寓认证于无形”,真正实现社保认证智能化管理。到时退休人员再也不用进行繁杂的认证工作,社保监控体系会自行确认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自动完成社保认证。

如今社保认证改革处于一个过渡期,各地政策可能有很大变动,具体大家可以关注当地社保局公众号或者相应公号,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社保认证情况,也可以到社保局进行咨询具体政策变动,以当地社保局提供的认证方式为准。

2019年 2月22日

2019年暂时取消集中认证,不可能全部取消退休人员认证,具体什么时间认证,怎么认证等待通知。

不用自己跑着去认证。在各智能手机上都能认证。更不是取销认证。

一个多月前吧

请你直接去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等问一问,各个地方有着不同的规定时间。

上海从不认证!

5. 男子将亡母遗体藏于冰柜竟是为养老金,他的行为违法了吗

违法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2019年冒领养老金新规定扩展阅读:

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4月为继续获取养老金,隐瞒其母亲傅某已在位于宝山某小区家中病亡的情况,购置冰柜将傅某的尸体藏于冰柜内存放在家中。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在上址被民警当场查获,期间,其持有傅某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骗领退休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吴某母亲的死因系:在营养不良、肾上腺皮质腺瘤、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

庭审中,吴某供述,其只在5月领取了母亲的养老金4000元,剩下的没有领取,当被问及为何不去领取时,吴某回答,这是因为“我懒呀”。当被问及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时,吴某又答:“好吃懒做吧。”吴某原为上钢一厂工人,在16年被企业买断后,便待在家中,没有再寻找工作。据其描述“母亲死后,我也有点不知道怎么办了”,于是便想到隐瞒其母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以获取钱财。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6. 上海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细则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出台,从5月起上海市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标准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54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待遇调整)

本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以及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制度内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九条(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老制度衔接)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锁定人群、待遇平稳过渡”原则处理。

(一)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承担,使用完毕后由区县财政继续承担。

(二)新农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高于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项目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政府确定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受理。

第二十四条(经办管理服务)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参保信息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7. 2019年临沂市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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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异地认证,是方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居住地认证的举措。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生存认证),是防止基本养老金冒领的具体措施。退休后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回到本地进行资格认证,对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既不方便又要花费钱财,很不人性化。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方便异地居住退休职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互认和远程视频认证工作,异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可以就地完成认证。
当前,退休人员异地领取资格认证有三种方式:
1、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该《认证表》和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如居住农村的在乡政府或镇政府进行认证。再将认证盖章的《认证表》寄回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在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指纹、人脸,然后申请互联网人脸认证系统办理资格认证;
3、居住地和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都参加了人社部异地认证平台的,可通过原企业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局提出异地联网认证申请参加异地联网认证。

8. 2019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年检未按时工资怎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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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进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资格验证,仅限已经退休职工,目的是防止有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冒领。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的职工,不进行资格验证(年审)。
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号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
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
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
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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