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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养老金调

发布时间:2024-10-08 20:13:11

A. 2006年天津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调整为何如此低调

2006年7月26日天津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调整标准秘密出台,具体内容如下,敬请关注!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标准
范围:企业退休人员及转制院所、二级行政公司转制后退休人员
一、05年
1、普通调整
范围: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标准:缴费年限(包括工龄)合计不满15年
50元
15——20年(满15年不足20年)55元
20—25年
60元
25—30年
65元
30—35年
70元
35年以上
75元
退职人员
35元
2、特殊调整
条件及标准:a、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0元
b、军转干部
+40元
c、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元
d、1995年1月1日后退休且2004年12月31日前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
+20元
3、补齐政策
条件与标准:
a、军转干部
b、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上述两类人员本次普调+特调后基本养老金仍不满842元的,补齐到842元
4、执行时间
05年增资自05年7月1日起执行,06年8月办理,需进行补支付13个月(05年7月——06年7月)
二、06年
1、普通调整
范围: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标准: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
100元
15——20年(满15年不足20年)
105元
20—25年
110元
25—30年
115元
30—35年
120元
35年以上
125元
退职人员
65元
2、特殊调整
条件及标准:a、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0元
b、军转干部
+50元
c、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元
d、1995年1月1日后退休且2005年12月31日前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
+30元
3、补齐政策
条件与标准:
a、军转干部
b、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
上述两类人员经05、06年两次普调+特调后基本养老金仍不满973元的,补齐到973元
4、执行时间
05年增资自06年7月1日起执行,06年8月办理,需进行补支付1个月(06年7月)

B.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的具体规定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C. 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归定

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分析摘要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或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
一、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实施。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根据个人缴费多少来确定。这意味着,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长、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大,将来退休后就能多得养老金。
二本人认为此次计发办法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1、对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2、对于“新人”——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修改以前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1)基础性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的标准是本人帐户储蓄额的1/120。退休时根据这一标准一次计算出确定数额,今后每月都按照这一数额为基准支付,直至本人去世为止。举例说明,假设李某2000年参加工作,退休日期为2034年5月1日。退休前,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4万元,2033年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职工退休后每月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性养老金=4000/20%=800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2400001/120=2000元;
(3)李某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800+2000=2800元。
3、对于“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会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认为计发办法的改革将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关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在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四、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处理,有一个从轻到重的过程:
首先,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其次,接到通知书后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然后,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如果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仍然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五、特殊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1、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一个单位的职工被另一单位借用时,为了避免在社会保险上的互相推诿,两个单位间应当签有借用协议,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2、职工跨地区就业时的社会保险问题:如果职工是外地人,要先由职工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然后由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准予转移手续。
以上是涉及到与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问题,以上意见供公司在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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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青年报讯(徐俊斌)12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5年、2006年月人均分别增加65元、115元,两年合计180元,增资水平是建国以来山西省最高的一次。加上2007年预测增加数,三年人均将增260元左右。

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是:2005年调整的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的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调整标准分四个档次

具体按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划分了四个档次,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标准见下表)。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张健解释说,凡是退休人员退休前获得正高或副高职称专业证书并已经企业受聘的人员,均可享受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的相关待遇。高级技师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按副高职称人员对待。

三年月人均增加260元左右

据张健介绍,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6.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亿元,年均增长25.5%,与此同时全省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7.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亿元,年均增长23.4%,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38元,年均增长10.7%。1998年以来,山西省不仅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还补发了15亿元的历史拖欠。

张健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2006年底,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达到820元左右,加上2007年预测增加数,三年月人均将增加260元左右,月人均养老金由2005年的638元将提高到900元左右。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争在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调整基础上月均再发54元

在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全省各级财政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对企业各类退休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到100元的补助,平均每人每月54元。张健说,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而增加补助所需资金,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参保地同级财政负担,在各级财政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助所需资金后,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发放。

E. 安徽省2006年度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法

昨天,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我省从今年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非在编人员纳入养老险

此次文件扩大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首次明确被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规定,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要应缴尽缴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目前高于20%的地区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终达到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文件强调,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点评

据介绍,以前基础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此次改革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都算进去了,这意味着今后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大,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将越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点评

以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现在将计发月数细化,与退休年龄挂钩,若50岁退休,则计发月数为195;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以前50岁和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都是相等的,此次改革将意味着退休年龄越迟,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越大。

△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点评

以前调节金的发放统一为每月发给50元,此次改革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调节金。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有关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记者 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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