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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布时间:2024-09-25 00:04:46

Ⅰ 住房反向抵押年金保险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个人所有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保险公司或银行支付养老金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险。
2014年6月23号,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为两年。
关于此次意见,专家认为,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特点:
1,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
2,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
3,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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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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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城市

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4〕53号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回老保答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管理、试点要求、其他事项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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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政府推动“以房养老” 反应平平不只“水土不服”

“以房养老”保险入市以来各方反应不一,近日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在现有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条件较好、房地产市场较为规范、当地政府支持的城市和地区纳入试点范围,扩大业务经营区域。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2014年7月1日起,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进行试点。2015年3月,幸福人寿首款“以房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销售,试点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这也是国内首款“以房养老”政策性保险产品。

然而,在以房养老业务开展后一段时间,市场频频传出北京等地以房养老“水土不服”,选择以房养老的人寥寥无几。住房反向抵押的养老模式在理论上讲是一件好事,在美国早就成为五个养老支柱之一,但在中国情况不一样,它遇到的是文化传统上的“水土不服”。

其一,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认同度不高。在中国“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人难以接受“以房养老”。家住上海徐汇区的张老伯今年75岁,他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孩子。“子女在上海生活也不容易,医疗、教育等各种成本都不低,我会把房子交给他们处置,卖也好,租也好,都能给他们增加一些收益。”

其二,仅提供金钱难以满足老人精神方面需求。虽然57岁的年纪尚未进入老年,但对上海失独母亲孙慧芬来说,养老是切实的难题。在问及是否会选择“以房养老”时,她坚决表示不同意,“我们希望政府提供更方便多样的养老服务,并给予失独家庭更多精神关怀,金钱倒不是最重要的。”

其三,不动产价值增贬预期难判,以房养老产品存风险。对于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对房产进行的“倒按揭”方式也并非常规业务,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则可以借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中国房屋产权70年,是“倒按揭”的最大障碍,也是与国外政策环境最大差异。如果70年产权到期后,抵押房屋要有偿续期,那么续期费用将是未知风险。

其四,按揭期限也难以确定。不同于传统房产按揭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所作的明确规定,由于人的寿命难以预期,“倒按揭”的期限无法事先确定,每月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数额难以准确计算,很容易引发家属与保险公司对房屋价值和保险金额的争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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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京沪等地试点以房养老 房价变动不影响老人权益

从7月1日起,我国将在部分城市试点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今天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将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种业务,社会一般简称为以房养老保险。
投保人群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可以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具备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开展此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非参与型产品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在设计上,保险公司被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和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保险公司每年应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额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对参与型产品客户,还应向其披露房产评估价值信息以及房产评估价值变动对年金领取金额的影响。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介绍,之所以选择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个城市做试点,是由于北京、上海、广州是一线城市,老年人多、房地产市场发达,而武汉已经有两家保险公司投资了养老社区。
姚渝表示,即将开始试点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是反向抵押加终身养老金的产品,这个产品将由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和房价下跌风险。
换句话说,如果房价下跌,保险公司不可以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追偿;房价上涨,保险公司也不能独占房产增值收益。选择这样产品的老年人在身故后,其家属可以通过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重新赎回房产,老年人在选择这个产品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退出,但要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
据姚渝介绍,保监会在此之前曾组织了七八家保险公司参与课题研究,其中既有国内公司也有外资公司。幸福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平安、合众、大都会、中鸿等保险公司都参与了。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4.9%。未来的社会养老保障压力很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我国在老龄化服务中欠账很大,开展这项试点不是说政府不承担养老责任,而是市场化的一种补充。
按照保监会的说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有利于保险业务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袁序成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有能力、有意愿参与这种业务的公司不会太多。以房养老在国外也是小险种,没有特别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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