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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2号令

发布时间:2024-09-16 15:43:13

⑴ 关于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问题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⑵ 社保养老金综补130元是什么意思

综合性补贴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依据?每一年都变化吗?退休金政策是否从2011年实行新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20%是否逐年调整?
回复: 第一,您问养老金中的综合性补贴是如何计算的,综合性补贴是计发办法
改革前原市政府2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是历年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同
时期物价调整给予的各项补贴合计,具体数额为147.5元;原2号令期间该项补
贴没有变化。
第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起执行,依据市政府183号令
的规定,采取五年过渡的方式使新老计算办法平稳过渡,过渡期后,自2011年
起完全执行183号令规定的新计发办法。
第三,新计算办法实行后,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

⑶ 退休后加入别的国籍,还有没有退休金

别说加入其他国籍了,就算未来有可能移民到火星都可以领取退休金。至于为何有很多人会对这个问题产生疑问呢,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搞明白养老金的本质是什么。

退休后之所以能够取得养老金是因为在工作时缴纳了养老保险,不管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是农民朋友缴纳,一年缴纳一次),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每月缴纳一次)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领取养老金。

领取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累计缴纳满了15年的养老保险、二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是 社会 保险的一种, 社会 保险自然是保险的一类。和商业保险不同的是, 社会 保险的组织者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国家机关,但保险的基本属性是一样的,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了义务。所谓的义务就是工作的时候缴纳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义务则不管之后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只要人还在世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当然,有些人如果不幸过早离世了,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是可以一次性由亲属继承的,因此也不存在没领足养老金会吃亏的说法,另外家属还能从社保那里领到抚恤金。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其实答案和原因都已经很明显了。题主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主要原因不是国籍,而是工作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不管你加入哪国国籍都无法改变之前已经履行完义务的事实,享受权利不分国籍,只看是否完成过义务。

在说点极端的,假如一个外国小伙被政策允许可以在中国缴纳养老保险,那么等到他退休的时候只要满足至少累计缴纳了15年的条件后同样可以领取养老金。

相反,即使有的人没有更改国籍但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那么退休后也不可能领取养老金。当地政府可能会给予一些贫困补助,但这钱的性质和养老金没有关系,属于补贴款项且每月金额大概也就几十元。


退休后加入别的国籍,还有没有退休金?退休后领取的是养老金不是退休金,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为两个,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都是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部分退休人员,由于退休后子女长期在国外工作,或是子女已经定居在国外,加入了外国国籍,成了外国公民,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只要在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以后,到国外去投靠子女,甚至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内的养老金也是可以照常领取的。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所有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的公民,都必须要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才能办理退休,至于办理退休以后,除了少数的涉密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定居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外,对于大多数的退休人员,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定居这是不需要批准的。但社保部门有一个检测机制,比如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特别是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社保局有一个出省检测机制,这个出省检测是比较方便,就是打一个社保部门出省检测部门的电话备案就行了。

对于出国定居的人员,在办理出国护照或是出国签证时,公安部门、外交部门都和社保部门建立了大数据的共享机制,当然很多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虽然是定居在国外,但本质上还是属于中国公民,这部分人享受养老基金待遇其实和在国内领取养老金是没有差别的;但是也有的个别人退休人员,由于子女长期在国外,为了方便生活有可能会加入外国籍,成为外国公民。

虽然退休后成为了外国公民,但是退休时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国内办理退休的,而且按照国内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过去在国内应当享受的权利还是要继续享受,依法领取养老金也是这些旅居国外的退休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1985年国家相关部门就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就已经发布过《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对于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对于在国外生活、定居或是加入外国籍的退休人员,只要健在的养老金发放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同时也会每年参加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但同时为了保障这部分退休人员的权利,还需要对他们进行退休生存认证。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也就是在海外居住或是加入外国籍的退休老人,必须要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的退休生存认定。

随着信息化的高度发达,其实现在退休生存认定也不再需要这么麻烦了,很多人在国外,要去找领事馆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也可以通过下载在国内退休地的人社部门的手机APP,可以像在国内这样,在手机尚进行人脸识别,同样可以达到办理退休生存认证的目的。除了养老金以外,在国外定居的退休人员死亡以后,同样可以享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和其他死亡待遇。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在国内办理退休以后,加入别的国籍,由于在退休前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退休后虽然加入了外国籍,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养老金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最大麻烦可能还是医疗问题,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在国外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所以在国外的住院看病就医的费用这是无法报销的,但在国内享受的医保待遇仍然不会变化。

退休后加入别的国籍,还有没有退休金?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恐怕都会认为如果加入了别国国籍,是不可能在中国享受退休待遇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具有别国国国籍的人,也就是所说的外国人不但可以在中国参加社保,也可以在中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 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 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2011】13号令)、《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 社会 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等文件精神: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参照 社会 保险法参加社保。

2 参加 社会 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达到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 社会 保险待遇。

3、外国人或者变更为外国国籍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 社会 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 社会 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 社会 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如果已经办理退休后才办理外国籍,那么所有的养老金待遇依然是可以享受的;

其实早在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1985)侨政政字第119号)就规定,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只要持有离退休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2015年又规定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作为领取养老金的依据。

有些人对这项政策表示不理解,外籍华人已经放弃了中国国籍,成为其他国家的公民,不应该和中国公民一样享受国内的 社会 福利政策,认为这项规定对于国内退休人员来说并不公平,在 情感 上有些抵触。但在法理上,退休后加入外籍继续领取退休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办公室有一位女同事大概在七八年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然后移民去了加拿大,到现在一直领着退休金呢!

养老金是你一生中劳动所得,不是别人给你的,跟国籍没有关系吧?

就算你生下来就是外国公民,但是在中国合法缴纳了养老保险。那个你也有权利获取退休之后的养老金。

这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剥夺你的权利。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加入了外国籍就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和社保也会自动注销你的户口和社保,所以你听说过有哪一个外国人还能继续享受国家的退休金待遇?

不过,属于你个人缴纳的保险可以一次性取出。

退休后加入别的国等有,还有没有退休金?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在工作年龄段按有关规定,企业给于本人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并按规定本人也邀纳了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中国人集便是加入别的国籍,退休金也不应该受影响。当然,如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则对退休人员按公职和非公职人员分别处理。退休待遇当然要受影响。

不管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都可以领取退休金

依据《 社会 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并没有提及国籍或者其他情况的限制。

但是在《 社会 保险法》中的第九十七条,明确提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 社会 保险”

我们参加 社会 保险的规定是 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 保险。

因此,外国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甚至一些外国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参保。他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跟普通国民参保没有区别。

不过,我们的养老金发放,还是主要顾及国内居民的生产生活为主。退休养老金,只能够发放到 个人社保卡绑定的金融账户中,是以人民币为货币发放的,在国外提取会诸多不便 。而且退休以后每年还要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现在都通行刷脸认证还是好说一些,可是如果一旦国内、国外的数据交换出现了问题,那可就麻烦了。除此以外,参保人去世以后还有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需要领取,可能会出现交通问题。另外,像医疗保险,国外可没有我国的定点医院。因此, 外国人退休后如果是在中国生活影响还是不大的,但是如果在国外生活肯定还是有诸多的不便

如果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劳动者,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可以申请终止参保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可以发放给本人。如果是退休以后的,因为领取困难等原因也可以申请终止参保关系,但是个人账户里边的能有多少余额呢?

综合起来说,参加 社会 保险是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丧失中国国籍也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的。

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在于外汇管制方面的相关规定也是有争议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发与不发,其实都得去看相关措施如何去落实。

按照《 社会 保险法》的规定,即使退休人员加入了他国国籍,那确实也有资格去领取的。在第十六条中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班时缴纳社保的要求,那么之后就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另外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5年下发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也是说明可以领取的。

虽然目前法律上支持,但是这些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未来在修订时是否会变更,尚不得而知。但是如果从常理角度,其实加入他国国籍之后,是应该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想想,一个人如果放弃中国国籍,加入他国国籍,按照规定,他应该丧失掉我国居民的所有权利。如果户口已经被注销,那么他的社保账户要不要注销呢?他的银行户头需不需要向外管局进行汇报呢?退休人士已经变成他国公民,如何才能享受我国的社保待遇呢?

但是现在在具体管理之中,因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有着障碍,信息并没有被全部打通。在此情况下有些人加入他国国籍,但是并不注销我国国籍,形成了实质性的双重国籍。有些人即使注销我国国籍,但仅仅是在公安机关将户口注销,在其他机关并没有继续消除。例如银行要去针对银行账户进行消除,房产部门要对房屋的持有人性质进行变更,社保部门应该注销社保账户,医保部门应该注销医保账户。

正是因为如此,退休人士加入他国国籍之后,仍然可以在我国领取福利,这其实是不对的。以前说过养老金待遇,虽然劳动者在上班时有每月缴纳养老金,但是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和每年上涨,其实是带着国家福利的性质的。不知这种福利只是针对本国居民的,而不是针对外国居民的。同样这些加入外国国籍的,在国外又享受了他国的养老社保福利,这不就相当于一个人享受两国的福利吗? Now

当然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医保账户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应当在户口被注销后可以被提取。这是法律中属于完完全全自己的部分,但是 社会 统筹发放的部分是不应该再享受的。

未来随着我国各部门信息壁垒被打破,各项规定被各部门落实执行,相信这种一脚踩两船的现象可能就会改变。

另外中国国籍是全世界最难申请到的国籍,人都已经退休了,在中国生活了大半辈子,为什么老了老了到外国受那样罪呢?外面的月亮非常不圆,相信老年人在外国生活的更为不管。

退休后加入别的国籍,还有没有退休金?

这个问题,准确的说,退休后领取了养老金的人员,到国外加入外国藉,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但是每年要回国来身份验证。否则停发养老金。如果没有办领取养老金人员加入外国藉,就不可能在领养老金了。

⑷ 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183号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养老金计算实例

某女干部2007年3月55周岁,缴费年限全部共是37年,个人帐户储存额23000,历年缴费基数见下表。其中实际缴费年限N实是从统一规定的“界限”1992年10月起,至2007年3月,共14年零6个月,即14.5年;而视同缴费年限N同是22.5年
用来算“过渡性养老金”的N实98,是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共5.75年。
经过计算后,此人的Z实指数是1.0250,其缴费基数C平是2006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08.

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008+3008*1.0628)/2*37*0.01=1147.909291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55岁计发月数=23000/170=135.2941176(元)

过渡性养老金=C平×Z同指数×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
=3008*1.0628*22.5*0.01+3008*1.0628*5.75*0.01=860.6226(元)
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147.90+135.29+860.62=2143.823(元)
按过去2号令的老办法计算 ,所得为1400多元,按183号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多600多元,
超额百分比在50%左右,所以按2007年不应超过40%走,最后养老金为1960左右.

个人觉得除了z实指数其他都还是比较好算的,因此带入一个人算了一下,过程如下
社平工资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2877 3402 4523 6540 8144 9579 11019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2285 13778 15726 18092 20728 24045 28348
2005年 2006年

个人缴费基数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100 2300 3200 4900 6500 8300 13000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7000 20300 19600 28000 27000 22000 20000 19600 4800

比值 X1992/C1991 X1993/C1992 X1994/C1993 X1995/C1994 X1996/C1995 X1997/C1996 X1998/C1997
0.73 0.676073 0.707495 0.749235 0.798134 0.866479 1.17978
X1999/C1998 X2000/C1999 X2001/C2000 X2002/C2001 X2003/C2002 X2004/C2003 X2005/C2004
1.383801 1.473363 1.246344 1.547645 1.302586 0.914951 0.705517
X2006/C2005 X2007/C2006
0.597415 0.531915

z实指数=历年系数和÷应缴年限=15.4106/14.5=1.0628

抱歉,公式带错了一个,这下是对的了

⑸ 为什么农转工退休职工养老金按2号令而不是183号令

退休金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不过,国家正在逐步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今后的养老金肯定会越来越高。而按目前有关法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再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行为。

⑹ 北京养老保险退休金最低多少钱

北京养老金平均水平或近3800元/月。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合理缴费,实现多缴多得,自2017年缴费年度开始,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并增加缴费补贴档次。

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二、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调整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任意选择缴费标准。

三、请各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积极引导参保人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巩固全覆盖工作成果。


(6)养老金2号令扩展阅读: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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