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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桂林市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4-09-08 19:42:32

㈠ 桂林市养老保险咨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复,更多疑问制可在线答疑。

1、如果你是桂林市户籍地居民,带身份证、失业证、数码照片回执、银行存折到户籍地社保局服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办理。
2、如果你不是桂林市户籍地居民,则不能在当地申请个人自缴费,只能通过再就业,通过就业单位办理参保缴纳手续。

㈡ 桂林市自由灵活缴费养老保险返回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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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存额÷120
如果有单位,即使缴满15年,但职工还未退休,企业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个人缴纳社保的话,可停缴,也可继续缴纳,根据当地政策,肯定也是继续缴纳好,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一旦停缴,将直接影响到退休后养老金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65岁退休的话,还可以领退休金约20年(前提是活到85岁),那以此推算,可以领取养老金的时长为:20×12个月=240个月。

㈢ 个人如何缴纳桂林市社会养老保险

方法如下:

1、第八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2、居民本人也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3)2017年桂林市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五)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九)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㈣ 桂林市退休金一个月多少


目前桂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月计发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补助、利息等)÷139]。
【拓展资料】
1、1996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①、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③、过渡性养老金:按1996年6月30日以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分别每满一年发给1.4%、1.3%、1.2%、1.1%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行个人帐户(1996年7月1日)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④、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80元。
⑤、生活补贴: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1元。
2、1996年7月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按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9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㈤ 桂林市养老保险基数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内:个容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个人交纳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个人交纳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个人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7%=140元,2000*7%=1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360元,单位总计为:78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桂林市社保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法律依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社保基数调整及确定2018年度缴费基数的通知》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2017、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标准的方式确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2016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不含车补)+2016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十三薪)÷12个月;

2.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2016年度全年的应发工资合计数÷12个月。

3.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2017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不含车补)+〔2017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十三薪)+2017年度实际发放绩效考评奖〕÷12个月;

(二)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等险种缴费基数按(全口径工资)标准的方式确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缴费基数:2016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不含车补)+〔2016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十三薪)+2015年度绩效考评奖〕÷12个月;

2.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缴费基数:(2016年度全年的应发工资+2016年度绩效)÷12个月。

(三)特殊行业或单位有加班费等其他补助的,经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公务员补助缴费标准的确定方式。按当年度的退休工资(养老金)上报并进行调整补差,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市直机关、参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请携带U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科拷贝本单位退休人员2017年度的工资基数,填好退休人员基数申报表后再到基金征缴一科申报。

2.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城区、区直、中直、二类、三类)的退休人员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按本单位工资发放渠道取数上报。

㈦ 广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8月前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的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30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305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7年7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保局要向自治区社保局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2.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
3.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中,广西有58个县(市)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具体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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