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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24-09-05 20:29:16

1. 滕州养老保险查询

对于查询,在来参保地社保处才可源以的.

你不必担心,除登陆当地社保网查询(有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外,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市话收费)

切记:查询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

建议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查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

2. 滕州 个人养老保险交纳

我自己做生意,想办养老保险金,应需要什么样的手续,今年应缴多少钱?医疗交多少钱?
你可以按个人方式交纳社保。
社保办理和续交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或续交社保。而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通过单位交纳方式缴多少钱?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以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20%=1200元;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213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哪种好?
肯定有区别,只是针对的人群不同而矣,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都属于社保一部分。
交得多,将来就相对领得多,所以没有谁好,谁不好之讲。

3. 谁有滕州城乡养老保险的具体介绍谢谢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及《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滕政发[2010]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具体经办,镇(街)劳动保障所、村(居)协管员协同办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工作经费的落实,规范基金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农业、统计、人口与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符合参保群体家庭成员现状、计划生育情况、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性补贴、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200元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可自由选择较高缴费数额。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由市财政列支;此项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四)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由市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资金在缴费阶段进行专项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独女、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40元;独生子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20元。该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专项奖励补贴。计划生育家庭在参保缴费等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全部扣回,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
(六)养老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收缴,参保人员每年到指定经办银行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照片四张(一寸免冠),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携带残疾人证明、计划生育家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本人必须签字、签章及留指纹确认。
申请参保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年龄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需到当地派出所补办。
第七条 村(居)委会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登记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参保人员《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镇(街)劳动保障所。
第八条 镇(街)劳动保障所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章),同时输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单》),参保人员凭《缴款单》到当地指定经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规定要求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选择补缴标准,村协管员初审后报镇(街)劳动保障所,镇(街)劳动保障所审核盖章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缴款单》,参保人员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缴款单》到当地指定经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条 镇(街)劳动保障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缴费信息及单据反馈给市农保处。经市农保处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市农保处每月按时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首次参保人员,应在申请参保的当月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该期限内,若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子女有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予以停发。待其子女恢复缴费后,其基础养老金继续发放,但补缴年限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市政府补贴、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性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由村集体提供被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到指定银行缴费。镇(街)劳动保障所在次月的5日前将《集体补助表》和缴费凭据上报市农保处,市农保处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后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
第四章 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六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仅限参保时45周岁及以下居民),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填写《基础养老金申请表》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子女为: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
(1)若子女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提供《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为在校学生的,由学校或所在村(居)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其他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子女,应出具其他相关证明。
子女参保情况经村(居)委确认后,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市农保处和镇(街)劳动保障所应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后,携带《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到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镇(街)劳动保障所对到龄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汇总,并在村(居)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后,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保处,并填报《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市农保处对镇(街)劳动保障所上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 市农保处于每月底前,将次月享受养老金人员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核拨养老保险基金,由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银行要及时将养老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和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持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注销登记表》,由劳动保障所将上述资料报市农保处审核后,其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性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享受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镇(街)劳动保障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处停止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停止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处、镇(街)劳动保障所要加大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领取待遇年龄、家庭成员等情况的稽核力度,按年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死亡冒领、以虚假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
第六章相关保险制度衔接
第二十七条 已按照《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滕政发[2009]95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8.7元增加到55元,从2010年1月执行。按上述文件参保的人员病故死亡后,市政府继续支付1000元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村(居)干部任职期间,按照村(居)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待遇。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市审计局要做好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重点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欺诈行为;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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