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孤寡老人去养老院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 养老院越来越完善,为啥有的农村老人宁愿独居,也不去养老院
农村老人宁愿独居,也不去养老院,首先是传统根源,总认为进养老院是个不体面,心里不舒服,所以有所排斥。
送养入户老人,由村组受委托代理,与养老户签立合同,明确义务及法律责任,就可以实施了。
老人们只所以不愿意去养老院,因素很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护工要照顾的不是一个老人,哪有那么周全,面面俱到的,服务态度再好,谁的家里没个什么不愉快,有时难免会带在面上,这也给养老院一些负面影响。再说农村孤寡老人,拿出钱来也有限,恐怕不够住养老院的费用,也是实际情况。
3. 无儿无女的农村老人,该怎么养老呢
农村如果有没有孩子的老人,一般可以住养老院,自愿入住,自由出院。事实上,除无子女的老年人外,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残疾人、自愿不到养老院集中供养的,由直系亲属代供养,每月发放养老金,由政府与亲戚签订协议,照顾生活起居,死亡后山林田土归代养人所有。
4. 农村的孤寡老人有很多,怎样去保障这些老人老年的健康生活呢
这些是上世纪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也仍然有很多人单身,但是老了之后,自然就是孤寡老人了呀,因为没有另一半,没有子女,只有自己一个人就变成了孤寡老人。
现在有很多单身主义者觉得年轻的时候自己一个人工作一个人生活挺好的,不用照顾任何人的情绪,自己开心就好,没有任何的负担,但是呢,年龄大了之后就会发现,没有任何负担就是最大的负担。因为不会有人惹你生气,但也不会有人让你开心,没有人需要你的照顾,也没有人会去照顾你,所以单身主义我觉得在目前的社会福利背景下行不通。
5. 农村孤寡老人的晚年的生活该何去何从
孤寡老人的安置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是任何个人和团体能够解决的问题。
孤寡老人一般是指没有配偶,没有儿女,年龄在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群人。他们可能周围只有一些亲朋好友,但却没有了直系亲属,让人痛心。如果这些老人身体健康,能自己照顾自己,情况还好一些,如果连照顾自己的能力都没有了,就非常让人揪心了。
比如可以动员孤寡老人的亲戚去照顾孤寡老人,村委会提供孤寡老人的日常开销,并给照顾孤寡老人的亲戚一定的补贴。在政策倾斜上加大这些亲戚的倾斜,让这些亲戚不会因为照顾孤寡老人心生不满,而是心甘情愿。
至于其他的费用,村委会应该成立专项基金,并且专款专用,保证这笔钱全部用于孤寡老人身上。并且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发现挪用款项的干部,绝不手软,坚决惩处。村委会也可以组织开办农村养老院,给予补贴款项,提供村里年轻人就业的机会,让这些人发挥自己的价值,去照顾孤寡老人。
6. 农村孤寡老人的晚年的生活该何去何从
孤寡老人的安置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是任何个人和团体能够解决的问题。
孤寡老人一般是指没有配偶,没有儿女,年龄在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群人。他们可能周围只有一些亲朋好友,但却没有了直系亲属,让人痛心。如果这些老人身体健康,能自己照顾自己,情况还好一些,如果连照顾自己的能力都没有了,就非常让人揪心了。
比如可以动员孤寡老人的亲戚去照顾孤寡老人,村委会提供孤寡老人的日常开销,并给照顾孤寡老人的亲戚一定的补贴。在政策倾斜上加大这些亲戚的倾斜,让这些亲戚不会因为照顾孤寡老人心生不满,而是心甘情愿。
至于其他的费用,村委会应该成立专项基金,并且专款专用,保证这笔钱全部用于孤寡老人身上。并且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发现挪用款项的干部,绝不手软,坚决惩处。村委会也可以组织开办农村养老院,给予补贴款项,提供村里年轻人就业的机会,让这些人发挥自己的价值,去照顾孤寡老人。
7. 农村孤寡老人可享受什么政策
1、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得知,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会给予房子改造,医疗保障,生活补贴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得知,像孤寡老人这种情况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内容主要如下: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总体来看,国家对农村孤寡老人的扶贫主要体现在吃、穿、医、住、葬这几个方面,因此农村孤寡老人是不用交医保的,由政府直接承担。此外,由政府投资办理的养老院,也会优先提供给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居住,有需要的老人可以去申请住院生活。
农村孤寡老人如何申请五保户?
1、首先,老人可以到村、社区便民服务室提出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
2、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从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者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6、经过复核后,报乡党委会议集体审核,对符合享受五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服务所在乡政府人口密集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7、乡政府接到民政局批复后,对批准享受五保的人员名单,在村组进行第三次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孤寡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
在农村生活的孤寡老人通常都会有些土地,那么这些地在他们去世后都归谁所有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想知道,一般来说,下面三种土地归属是这样的:
1、宅基地
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子女,而且是由政府扶持照顾,那么老人去世后,无论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子都会被村集体收回。
2、耕地
农民朋友都知道,农村的耕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老人对耕地也只能享受经营权。如果老人在生前没有家人,那在他去世之后耕地也是由村集体收回的。
3、林地
孤寡老人因为没有子女和家人亲属,那么在他去世后,他所承包的林地会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8. 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必须要交养老保险
我国土地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变更土地使用权。像孤寡老人进养老院房基地,没有死前还是由老人代管,如果死了,由该区域的社区(村)代管。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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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村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村里管吗
村里的车尾会首先是会馆的,对于这一类人,国家是会统一下发补助,在由村委会统一下发到孤寡老人手里
10. 农村孤寡老人没有退休金,他们的养老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农村的孤寡老人的养老,有几个途径,并且各不相同,具体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如果在这三个方面以外的,只能是村委负责了,没别的办法。
一、远房子侄赡养。不管是哪个地方的孤寡老人,他们可能三代五服以内的亲属都没有,但是同宗的还是有的。按照传下来的祖宗规矩,大家会让同宗的赡养他们。
当然,也有这些之外的,或者是遇上凡事都讲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的,这一种只能靠村委去帮扶,如果一个村落里面,这样的孤寡老人比较少的话,还是能得到很好的照顾的,如果比较多的话,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