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东省内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你在潍坊有15年缴费记录,异地社保是要在退休前转回青岛合并后办理退休,你先到老家的社保及医保办理接收函,再到异地办理转出手续后,回青岛办理合并帐户后办理退休
1、根据最新的政策,你在目的地只要建立了社保账户并正常缴纳,就可以在当地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将原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目的地。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2、目前政策下,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实现转移,其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转移之说。
3、具体程序请仔细阅读: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㈡ 我在临沂交了15年的养老保险后来去了济南工作又在那交了4年,现在我想把在济南交的养老保险迁回临沂
同意楼上回答。
目前全国已建立了支撑跨省跨地区社会保险业务迁移的《社会保险关回系转移信答息系统》,山东省所有地市全部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入网”,通过该工作平台,全面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无障碍”转移。
山东省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为提高迁移工作效率,及时给有关人员办理手续,山东省严格执行3个“15天”规定: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从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出同意接收函;
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理各种转出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操作过程中,这3道程序一般在一个月内就能完成。
㈢ 谁知道济南的社保是如何进行转移的
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l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l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㈣ 山东省养老保险转移
你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
1、先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将《凭证》带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申请受理后,具体转移有关业务由转入、转出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请先到转出地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有工作单位接受的需开具医疗保险《联系函》);
2、持《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申请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3、转入地申请受理后,具体转移有关业务由转入、转出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转移社保前如有欠费在原参保地补缴(请勿重复缴费)。
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页)各一份。有不清楚的可咨询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