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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发布时间:2024-08-14 08:25:27

A.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份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1)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扩展阅读:

社保中的违法行为还有以下条款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我们交的养老保险金被业务员私自挪用了,到哪举报

个人私自挪用公款。这个触及到法律了。如果警告他赶紧给那个补交协商能够把钱先补上。那我们可以暂不举报他。如果他那个没有一个好的办法或者钱还不回来,那不然就得去告他了。到反贪局呀,或者是报警的那种吧。去投诉他。

C. 挪用村民交的养老保险不超过三个月

挪用村民交的养老保险不超过三个月是犯罪行为。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挪用养昌大老金是一种犯罪行为,社保中心会予以追缴,情节严扰轮重的,会对耐李竖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D. 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案例数量

1.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官田社区社保专干金湘楠,利用职务便利,实收少缴、实收不缴侵吞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问题。2018年5月至10月,金湘楠利用担任青华街道官田社区社保专干的职务便利,采取实收少缴、实收不缴的方式侵吞官田社区295名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17.7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3月,金湘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红河州元阳县俄扎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陆玺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收缴建档立卡养老保险费等款项问题。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陆玺安利用担任俄扎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其保管的养老保险未退款、收缴建档立卡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新参保资金等款项现金共计2.495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陆玺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田坝村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杨权照,未按时上缴群众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导致部分群众养老保险未参保或缴费未到账问题。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杨权照在负责中城镇田坝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期间,未按时上缴群众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导致部分群众养老保险未参保或缴费未到账,共涉及群众31人、金额7500元。2021年4月,杨权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瑶区乡纳卓村委会副主任依温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村民上交的养老保险费问题。2018年6月至10月,依温为利用担任瑶区乡纳卓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部分村民2018年度养老保险费用4.3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涉及8个村民小组422人。2019年8月,依温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老百甸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社保协办员易绍学,将他人委托代为办理的社保卡资金随意支取问题。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扬武镇老百甸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社保协办员易绍学,在为村民杨某某办理社保卡注销、转取过程中,未经杨某某及其家人同意,先后18次支取杨某某社保卡上资金5.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将社保卡遗失。2020年12月,易绍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 老赖不还钱,能否强制执行老赖的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014年张某因做物流生意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0000元,至2016年张某陆续向王某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张某尚欠王某余款为15000元,并于当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后因张某做物流亏损,虽经王某多次催问,但张某一直未归还欠款。
为此,王某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欠款,但由于张某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一直不能执结。2017年6月,王某得知张某每月可向其原上班的单位领取养老保险金121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扣划张某的养老金。
提问: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扣划张某的要求吗?法院能够支持该要求吗?
【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鲍立律师解答】
为确保“老有所养”,我国对该费用的支付有着特殊规定,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指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其中的“按时”、“足额”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无论基于何种情况,均不得拖欠、挪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同样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回到本案,张某的养老金不得被擅自查封、扣押和冻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就案例反映的情况看,张某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法院执行人员也不能采取查封、扣划和冻结强制执行张某的养老金。

F. 挪用村干部养老保险金2.6万元,案发前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到基金账户,未造成任何损失,请问需要追究刑

不需要追究

G. 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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