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与户籍迁移无关。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与户籍迁移无关。
劳动者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那里参保,就在哪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者户籍迁入中山市,原在外地参保的,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中山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中山市,符合退休条件,即可在中山市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在外地退休的,不能转回南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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