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南充市新农保每年交2000元,60岁后每月能领多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95元(各省的标准不同,但差距不大),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举个例子吧。
张大妈从45岁开始参保,选择交的2000元档次,一共交了15年。那么,张大妈60岁之后,每个月能领多少钱呢?
张大妈选择每年交2000元档次,政府补贴140元。所以他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里有 (2000+140)X15=32100元。
张大妈月基本养老金=95+32100/139=326元 (各省标准不同,但差距不大)
农业生产时,我见过分粮,每人一份天真第一,他家七人,他家六人,公平分,公平做,公平称。为哈现在根几百与几大仟。三百二五六千大与小。农民到死都不明百,为哈差和积的分别。
四川南充市你说这叫新农保?实际是城乡居民同等的自己选择交纳个人社保金吧?
2000元一年,可能是最高挡的?还有以下的选择吧?(其他省有的是800一2000元自选〉
在有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不要计较交多了?交的多,将来拿的多。冇个别人打麻将都舍得?就舍不得交社保?当自己老了时,别人有养老金,自己没有?埋怨也没有用。
怕吃亏的人,终将吃亏?个人交社保,只有国家吃亏。
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其实不算太难,退休条件为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金主要构成部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在按照你45岁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四川省2010年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不过后面每隔几年就在调整,先是调整为70多元,现在调整到差不多100元。现在不知道你大概哪一年退休,打算你15年后退休,那时候基础养老金调整到300元左右。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60岁对应的计发指数,目前60岁对应的计发指数为139。每年的个人账户总额包含缴费本金2000元,政府补贴140元,利息还有一部分钱。如果你照这个标准缴15年,个人账户大约为3万多,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大概是250左右。
三、养老金总额。养老金总额大概为300+250=550元,之后每一年还会调整待遇金额,目测4年多可以领回你的本金。
大家好,我是做了多年银行大堂经理,每月跟那些发社保的老人家闲聊,所以稍微比较了解关于社保的一些事,现在我来分享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新农保?新农保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新型保险。在我国,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1、参保对象不同。新农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的城镇居民以及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2、缴费办法不同。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缴费一次;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按月缴费。
3、参保机制不同。新农保是农民自愿参保;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是带有强制性质的。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家是100元每月,故养老金多少的差别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低和缴费时间长短。
计算公式:个人领取额=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在不考虑利息和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假设缴费15年,每年交2000元,那到60岁时,个人账户余额=15*2000=30000元,个人每月领取额=30000/139+100=315.83元。
所以为了我们想要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大家应该多交、早交。
⑵ 南充市新农保缴费标准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创建和谐南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建立覆盖面广、标准适度、缴费灵活的养老保险机制。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
第六条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第七条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本市内转移,其缴费保险编号不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省、市转入,由转入县(市、区)为其重新编号。
第八条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市,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为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其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年老后最基本生活为目的,因此,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根据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纳时应加收利息)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四章、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县级农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计息办法:
(一)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
(二)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计算一次。
(三)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则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届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五章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月领取标准=养老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平均缴费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平均缴费指数=(X1/C1+X2/C2+·····+Xn/Cn)÷N
N=累计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无间断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个人初次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后的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可补足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达到养老年龄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不愿意补足15年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和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领取系数
领取系数:男:0.008631526;女:0.007871541。
第十七条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享受养老条件的,应缓办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养老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同时在计算待遇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
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六章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付清。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10年者,支付养老保险金至死亡止。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其个人帐户资金扣除国家补贴部分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
(二)参保人员因身份转换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参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
第七章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分为正常退出保险(简称: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出保险(简称:非正常退保)。
(一)下列两种情况为正常退保:
1、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二)正常退保核算:除国家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余将个人缴纳及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利率按当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三)除正常退保以外的其他退保,为非正常退保。非正常退保只退还参保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根据政策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应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份,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不予退还,计入统筹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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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充市公众信息网2010-07-29来源:市政府办
南府办函〔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逐步开展,过去的农保制度设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了推进新旧农保制度的顺利对接,现对《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对象及年龄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农民按以上标准自己选择,按年缴费。
三、超龄人员的缴费
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年缴费标准上限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参保缴费补贴
县(市、区)政府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模式计发,即: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部、省确定,非试点县(市、区)暂不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
七、死亡退保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者,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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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阆中营山蓬安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今年底,我市200万农村居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记者昨(1)日从市农保局获悉,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我省2011年四川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我市4县(市、区)在列。至此,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
据该局局长杨伟介绍,最近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今年度新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为60个,同时,125个县(市、区)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此前8月29日,我省专门召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了纳入试点县(市、区)名单。我市营山县、蓬安县、顺庆区、阆中市被纳入此轮试点。
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始于2009年,当年,南部县作为首批试点县被纳入试点。去年,仪陇县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第二批试点。杨伟说,连同新近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试点的单位,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让城乡居民感到高兴的是,扩大新农保试点的县,将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据了解,目前,我市尚有西充、高坪、嘉陵3县区未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受新农保试点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影响,到年底,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将达到约50万人。
杨伟解释,目前,有关此次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相关政策,省上还没有下文。按照国、省规定,参加新农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他透露,不过,根据南充的实际情况,我市可能将适当提高此缴费标准,即100元至2000元。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市不同层次的参保人员的不同需求。
今年6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国务院要求,我省拟定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得到国务院批准。
给你找了3个新农保政策性文件,请认真阅读,吃透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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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2022年领取标准
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2022年领取标准分为7档。为100元到1200元一个月。
第一档100元,第二档350元,第三档500元,第四档600元,第五档700元,第六档750元,第七档1200元。
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南充市新农保每年缴费,能领多少养老金
依照四川省和南充市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凡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针对初次参保人必须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者街道的社保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交费帐户之后,才可以正式启动交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交费业务流程。依照南充市人力社保局的统一要求,南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交费分成13个交费级别,最低交费标准是每一年200元,最高交费标准是每一年4000元,在其中仪陇县作为国家的特困县,能够加设每一年交费5000元的规范。每一年交费100块的规范只可用用政府部门代交社保的建档立卡困难户和有关的残疾人士等。
假如缴费年限是20年,那样个人账户余额就会成为42400元,每个月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为305.04元,再加上养老退休金的105元,奖励养老退休金10元,缴费年限超过一年每一年提升1元要增加5元,养老退休金部分是120元,每个月养老保险金总金额为430.4元。在此基础上假如要考虑的个人帐户利息费用的情况之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还需要提升。
总的来说,你一直在南充市交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一年交费规范2000元,政府部门每一年补贴120,每一年个人账户余额为2120元,到60岁,假如是交费15年就现在的前提养老金标准,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343.78元;假如交费20年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430.4元,每一年的养老退休金还会继续依据物价飞涨等多种因素调节提升,大体上或是交费规范越大,缴费年限越久,养老金标准就更高一些。
⑸ 南充养老保险交多少
南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13个缴费档次,最低的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最高的缴费标准为每年4000元,其中仪陇县作为国家的贫困县,可以增设每年缴费5000元的标准。每年缴费100元的标准只适用用政府代缴的建档贫困户和相关的残疾人士等。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每年200元到4000元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一次,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到12月20日。在这个缴费的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
每年缴费2000元,政府每年补贴120元,也就是每年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为2120元,至于60岁能领取多少养老金,需要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来计算。如果是缴费15年,个人账户的资金累计为31800元,在不考虑利息收入的情形下,每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28.78元,四川省的目前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05元,缴费15年的每月增加10元,也就是115元,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每月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为343.7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