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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4-06-14 07:10:18

❶ 江苏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一)普遍调整: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二)适当倾斜:1. 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3元、32元和41元。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3元、32元和41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❷ 江苏养老金计算公式

2022年江苏退休金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
3、过渡性养老金=推算储存额÷120。
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江苏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1、定额调整
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1年的标准是31元。同比降低4元。27元在全国目前处于最低水平。
2、挂钩调整
体现社会效率和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挂钩调整标准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
(1)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分三档进行调整,并且有兜底法规:
2022年:缴费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4元(同比减少0.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同比减少0.5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8元(同比。每月增加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与去年同期相比,三档标准分别下降了0.4元、0.5元和0.7元。兜底标准则减少了6元。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部分
根据每人调整前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上调1.2%。和2021年的标准持平。
3、倾斜调整
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1)向高龄人员倾斜
2021年底前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36元;2021的标准是23元、32元和41元。同比每档分别减少了3元、4元和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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