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政策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
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1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8元/人/月。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个人不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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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I薪收人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各地区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者自选档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