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保险是怎么返还的
养老保险是以领取养老金的方式返还的。养老保险至少累积缴费十五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就可以领取了。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 退养老保险去哪个部门
参保的社保局就可以。
具体的职工养老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社保局又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社保局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退掉职工养老保险
1、出国定居国籍变动的人,返还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2、在职死亡的人,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3、重复缴费,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时,退付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若银行代扣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退付重复期的企业缴费部分;如事业单位缴费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重复,退付重复期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二、退社保流程如下
1、单位或个人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办理;
2、劳动保障局柜台初审,打印《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费退费明细表》退参保单位或个人作受理凭证;
3、进行退费查实,并由劳动部门审核待遇发放情况;
4、办理退款。
三、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
与社会平均月工资相比,如果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如果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例如:当地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是1500元:
1.你的工资是12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1200元,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96元;
2.如果你的工资是50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4500元,以上的500元不计为基数,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360元;
3.如果你的工资是800元,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则按1500元的60%计算,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按900元计算,按8%比例,你应当缴费7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③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多交的养老保险能退回来吗 -法律知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养老保险政策,一般来说,职工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段慧多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能退回。不过,如果您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出现了误交或者超额缴纳的情况,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退款。此握卖答外,在某些地区,职工在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中剩余的养老金金额可以提前领取,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进行申请。
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机构,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以便得到更准确的答复配蠢。
④ 养老保险金退回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
已退收就是没缴成功,退回了,具体还要看下缴费月份和工作的月份,是否对应的上。“已退收”一般会是个人缴费和社保缴费产生了重叠,那就需要退还其中一方的费用。这种情况大概率是由于更换新单位导致的,粗隐之前可能是个人以灵活就业在缴费,然后到单位上班就由单位缴费,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出现的误差,这种情况就出现了。另一种就是更换单位后,上一个单位和现在的单位重复缴纳了。最后的一种情况就是已经办理的退休,但是还在缴纳养老保险,这个钱就会被退回的。这种自己最好还是查询看看缴费的月份是否是正确的,有问题就要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信凳念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滑困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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