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倾斜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5年2月6日
『贰』 2015骞村吇鑰佷繚闄╅噾銆佷氦澶氬皯锛
浠ヤ簲闄╀竴閲戜负渚嬶細
鍏昏佷繚闄: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冲伐璧勫熀鏁扮殑21%,浣犺嚜宸辩即绾冲伐璧勫熀鏁扮殑8%;
鍖荤枟淇濋櫓: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9%,浣犺嚜宸辩即绾2%澶栧姞3~10鍧楅挶鐨勫ぇ鐥呯粺绛(澶х梾缁熺逛富瑕佺′綇闄㈣繖鍧)锛
澶变笟淇濋櫓: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2%,浣犺嚜宸辩即绾1%;
宸ヤ激淇濋櫓: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0.5%,浣犺嚜宸变竴鍒嗛挶涔熶笉瑕佺即;宸ヤ激淇濋櫓鏍规嵁鍗曚綅琚鍒掑垎鐨勮屼笟鑼冨洿鏉ョ‘瀹氬畠鐨勫伐浼よ垂鐜囷紝鍦0.5%~2%涔嬮棿锛
鐢熻偛淇濋櫓: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0.8~1%,浣犺嚜宸变竴鍒嗛挶涔熶笉瑕佺即;
浣忔埧鍏绉閲:鍗曚綅姣忎釜鏈堜负浣犵即绾8%,浣犺嚜宸辩即绾8%(鍚勫湴鎯呭喌涓嶅悓锛屾牴鎹浼佷笟鐨勫疄闄呮儏鍐碉紝閫夋嫨浣忔埧鍏绉閲戠即璐规瘮渚嬨備絾鍘熷垯涓婃渶楂樼即璐归濅笉寰楄秴杩囪亴宸ュ钩鍧囧伐璧勭殑10%锛
『叁』 2015年社保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专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属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国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肆』 养老保险 2015年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费基数各个行业单位都不同的!
『伍』 2015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个人比例怎么算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按基数的20%缴纳。如果是单位缴纳,单位12%、个人8%。
『陆』 2015浙江退休金计算方法
2015浙江退休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如何领取?养老金如何计算领取?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是社会退休老人以后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辛辛苦苦交了几十年的社保金,也就为养老做准备,因此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如何计算领取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问题,下面我和你一起看看浙江企业老人退休后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按4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 (以下简称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延伸阅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2015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4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4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9日
『柒』 2015年养老保险最低档交多少钱
最低档100元。
1、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每年从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
2、 补贴标准:最低补贴标准是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至600元补60元、缴700至900元补70元、缴1000至2000元补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