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回顾|江苏省退休职工退休金增加情况
一、2010年河北省保定市退休职工退休回顾
(仅供河北省退休职工参考)
2010年8月份到退休年龄。
2010年8月5日前到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退休待遇核算科办清退休手续。
2010年11月9日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待遇纳统业务(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毁高敬老金
计发表)。
2010年12月15日发给退休金存折(邮政储蓄存折),一次性发放2010年9月到2010年
12月四个月的退休金。"上半年退休职工2010年9月15日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累计的退休金
",退休职工可免费办理邮政储蓄卡,储蓄卡没有年费,每月可在柜员机提取退休金,而不
用到邮政储蓄所内排队提取,耽误时间。
2011-1-15按月发放给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若15日是周六,一般提前一天发放退休金。
一、经办机构: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二、地 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
三、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四、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工作业务内容
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纳统和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一)经办科室:社保所退休待遇核算科
(二)咨询电话:0312-5077053
(三)办理时间: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企业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手续;6-25日
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待遇纳统业务,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补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表,核发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待遇。15-20日领取新增退休人
员支付养老金存折通知单。6-31日核对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数据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健康调查
等工作,并接待企业和退休人员政策咨询。
(四)申报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2、养老保险手册;3、经劳动部门审批的职工退
休审批表;4、填报退休人员花名册;5、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丧葬费待遇还需出示火化证明。
二、2011年调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回顾
2011年2月9日在燕赵都市报看到河北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2011年2月12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3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纤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
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
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
基本养老金1.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
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念游副高级职称
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
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
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
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
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
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
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
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
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
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
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
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
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
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
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
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
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
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
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
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2011年调个人审批表.doc
附件2:2011调整汇总(1).花名册.电子档.xls
2011年退休金与调整退休金的发放
2011-1-14发放一月份退休金;
2011-1-19发放二月份退休金
2011-1-25发放1月份和2月份预支工资200元
2011-2-3至2-8春节放假7天
保定市劳动局要求必须在2011年2月底前各单位劳资人员办清2010年前退休职工基
本调整信息"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与"2011调整汇总(1).花名册.电子档"。
2011-3-15发放调整后的三月份退休金;
2011-3-30发放1月份和2月份补发的退休金。
2011-4-14发放四月份退休金
2011-5-14发放五月份退休金;
2011-6-14发放六月份退休金
2011-7-14发放七月份退休金;
2011-8-14发放八月份退休金
2011-9-14发放九月份退休金;
2011-10-14发放十月份退休金
2011-11-14发放十一月份退休金;
2011-12-14发放十二月份退休金
三、2012年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回顾
2012年1月20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3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11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在冀人社发【2010】10号
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
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
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
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
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二、关于调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内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加发600元。其中:2012
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增加部分, 2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
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退休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
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
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2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
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在执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012-3-15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11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
(人社养司〔20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
〔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
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一次性补缴15
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
养老金3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
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
增加17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58元的,补足到158元。
6、2011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2012年调个人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