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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19:24:42

❶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农村养老保险是从哪年开始缴费的

农村养老保险于2009年开始试点推行。(详见《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枣庄市滕州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是从2009年开始实行的。
原新农村养老保险于2014年初与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务院以国发〔2014〕8号文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携握纯保对象、缴费、待遇领取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辩咐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皮银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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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山东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加办法
1、个人申请
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
2、村协理员检查
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登记表》、《农村户籍老年人家庭社会关系表》是否填写完整,填写的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个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附上参保人员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然后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乡镇初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村里上报的参保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乡镇保障所公章,及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参保登记表》、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复核
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报的参保登记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无误后,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在《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一次性补交养老金政策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补缴要求
只要男满45岁、女满40岁的农民就能够进行补缴,最高只能够补缴10年,而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则能够补缴15年。
二、补缴的算法
所要补缴的费用一般执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且按照20%的比例进行补缴养老保险费。这种文邹邹的话不好理解,这样吧,举个例子来说,山东部分地区补缴1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6295.2元,以此类推。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每月领多少钱三、缴纳后能够领取多少钱?
依据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能够领的钱也不相同,但是按照一般情况下为800-1300元。所以按照1300元来算,满60岁之后一共需要补缴94428元,那么每个月领取1300元,这样算下来至少也需要6年时间才能够够本;每月领取800元的情况下,则需要9.8年才够本。
如果再加上利息,至少需要12年才能领会补缴费用。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需要到72周岁才能够本。当然未来养老金还有可能上调,到时候可能70周岁就可以够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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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山东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交纳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我保障和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坚持务农、务工、经商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交纳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一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
第五条交纳保险金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从满60周岁以后。
第三章保险金交纳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人分月交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第八条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保险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趸交。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
第四章养老金给付
第十一条养老金领取从年满60周岁以后到死亡为止。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养老金数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
第十四条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
第五章保险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与支付。省、市(地)、县分级储存,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储存比例暂定为县(市、区)85%、市(地)10%、省5%。管理费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3%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分级使用,逐级上解,县(市、区)、市(地)、省、部四级留取比例分别为85%、7%、6%、2%。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对所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及提取的管理费,有管理权、支配权。民政部门对当年收取的保险金在提取管理费和按一定比例留备用金后,与财政部门签订使用合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民政部规定的利率计息,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及农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协调关系,制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保险金及管理费的收付、管理、建档等业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保持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下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事宜,由各市(地)、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现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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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4)山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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