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挂钩调整部分: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三)适当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物坦每月增发40元。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晌蚂洞、调整水宴枯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② 甘肃养老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甘肃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法律依据:《甘肃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使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实施范围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资金安排
省财政安排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1.95亿元。
四、实施步骤
2021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省人社厅负责业务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工作,指导市县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配套资金,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协调和督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第八条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赛、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离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抚恤费和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实行省级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第九条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积累率为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3%。
省级统筹的征集比例,按各地(市、州)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占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口径)比例,加积累金、管理费和离退休(职)人员服务费确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一年核定一次,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各地从省级统筹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暂按以前的征集比例执行。从1994年7且开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征集比例进行调整,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下调;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上调。第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未与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集比例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86〕20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的八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办发〔1992〕39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统筹基金,统一使用。企业应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卡片,在实行新的退休办法时,作为计发退休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二条职工在厂内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都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从1994年开始,各地(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将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积累金)的60%和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积累金)的40%,在每季最后15日内足额上解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同时,各地对历年累计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积累金),也应按上述比例于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关银行对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时汇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结余基金剩余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视同职工工资按月代为扣缴,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拒付。逾期欠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钠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弄虚作假,少缴、不缴、拒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补缴。对逾期不缴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统筹的项目和标准,逐月核定,采取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办法结算,按月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有困难的暂由企业发放。
④ 2022年甘肃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则办理退休(职)手续(含符合的规则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
⑤ 2021年甘肃省退休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2021年甘肃省退休金调整细则应参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2019年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108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元。
⑥ 定了!甘肃省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4%左右
7月18日,甘肃省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增幅为4%左右,将惠及全省168.27万名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方案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方案。
其中,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⑦ 甘肃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每人每月85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5〕18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元。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
按照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安排,我省要在4月30日之前将新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已于4月16日全面完成,从全省社保经办数据显示,涉及调标的289万名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已全部按要求提高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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