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因为迁往异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履行转移手续,办理流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是由原参保地填发,也就是转出方发往接收方的联系函,在接收方接到养老保险联系函之后,经过审核同意之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发往转出方,经过此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之所以这样的操作,是为了对接双方都认可,对当事人也有好处,避免来回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操作办法,如同转移档案是一个道理,必须有接收方,转出方的双方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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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出的《接续联系函》我应该怎样邮寄
是由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是个人邮寄。
一般来说,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各地社保部门会这样办理: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局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及资金划拨手续;转入地社保局在收到有关资料及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转入手续。
(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扩展阅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三)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有什么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因为迁往异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履行转移手续,办理流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是由原参保地填发,也就是转出方发往接收方的联系函,在接收方接到养老保险联系函之后,经过审核同意之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发往转出方,经过此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之所以这样的操作,是为了对接双方都认可,对当事人也有好处,避免来回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操作办法,如同转移档案是一个道理,必须有接收方,转出方的双方认可才可以。
④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就业地(或户籍地)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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