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费缴费中断怎么办
可以继续缴纳,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也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开封市为例:
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以,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形成的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也不收取利息、滞纳金。
(1)养老金42号文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与连续缴费相比养老待遇会不会减少。
首先,养老金的多少是由参保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决定的,缴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原则,在影响养老金的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越多,最终养老金越高,不会因参保人曾经中断缴费而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但在实际情况中,中断的时间越长,其缴费年限相应减少,个人账户也累计越少,最后拿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少。
其次,若参保人因中断缴费而导致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则需要延长缴费时间直到缴满15年,方可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随着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也会随之上涨。延长缴费时,参保人需要按照当时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可能相对现在参保缴费来说花费更多的钱。
虽然中断缴费不会减少待遇,但如中断后没有继续缴费,导致最终缴费年限偏少,间接也影响了待遇水平,因此建议参保人要多缴费,提高待遇水平。
参考资料:开封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中断怎么办
Ⅱ 关于2019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人社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3月3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67195703)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附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更多推荐:
2015热门敏感话题:养老金并轨问题
2015以房养老仅是养老的一部分
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消息
公务员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
广东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Ⅲ 2008年42号文件中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指什么收入包括哪几项
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包括:
基本工资,其中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基本退休费包括哪几项: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均有离退休费,但是计发准则不相同,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解决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纪的人员(按国家有关限定经准许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任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要求任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够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准则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Ⅳ 已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出国定居能否享受养老金
(1)养老金是对职工退休后不能再从事劳动的一种保障。只要单位和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只要还活着就应该领取养老金,而不论其在什么地方。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和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出国定居后也照常发给。这些待遇可以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属代领。如果需要寄出国,可以到当地中国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兑换成外汇寄出。但是,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他们须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书。退休待遇可以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止。去世后,可以按国内标准领取葬丧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可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的退休人员,不论定居与否,不再享受国内的医疗保险,但回国看病的,仍可继续享受。
(2)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意见。这里主要涉及退休人员出国后,退休金如何领取的问题。退休人员出国后,退休金一样可以领取;但是要按一定的程序以及尽到一定的义务。
Ⅳ 退休老人去世后,养老金还可以继续代领吗
40个月的养老保险金来历,关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去世之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可事实上的抚恤金标准还不仅40个月养老保险金。
在职员工的抚恤金标准是依据缴费年限确立的。缴费年限不满意5年、满5年未满10年、满10年不满意15年,各自派发3个月、6个月、9个月的过世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收入标准,每一个地域或是不同类型的。
Ⅵ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主要根据: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供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