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5、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材料之一),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公证书。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打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支付养老待遇凭证》将第三联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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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广西桂林兴安县退休工人死亡是不是一次补助完成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退休工人死亡待遇,分为丧葬费、救济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
按桂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发给;
二、救济金
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按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供养人口超过3人的按3人计算,发放到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三、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按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发给8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㈢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㈣ 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有哪些待遇
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去世以后一般有三大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另外,还有一些待遇会顺理成章的发放,比如说参保人去世以后,当月的养老金还是会正常计发的。我记得青岛甚至还会发放当年的冬季取暖费(1700元)。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主要指的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每年会计算利息记账利率,近年来一直在6%~8%以上。
参保人去世以后,首先会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一份。 余额每年仍然会计算利息 。
注意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每年也在增长,按照近年来调整养老金的通知,一般是按照个人养老金增长的比例来进行调增。比如说原先每月扣减300元,2021年养老金增幅是5%,那么每月就开始扣减315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最早可见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当时是按照两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来确定。
后来由于改革开放,出现了很多私营外资企业。各个地方对于丧葬补助金也有了自己的规定,比如山东省是1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像上海市是两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宁夏是三个月的社平工资,四川是4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
不过从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施,丧葬补助金统一为两个月的去世上年度该省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山东省市3644元一个月,两个月就是7288元。比以前的标准提升了很多,但是也有的地区有所下降,不过至少实际上全国统一。
(三)抚恤金待遇 。抚恤金是对参保人家属发放的一笔待遇,以帮助他们应对参保人去世以后生活。
有关抚恤金待遇,分为 退休前和退休后 两种情况。
如果是退休前,按照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的多少。
缴费年限低于5年的发放三个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过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也是)。
缴费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发放6个月。
缴费年限10年以上至15年的,发放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计发月数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也就是 最多发放24个月 。
如果是退休职工的,最少发放9个月(这也是对过去退休缴费政策的一个兜底保障,以前确实有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退休人员)。
如果退休人员在职时计算的计发月数多于9个月,每领取一年的养老金计发一个月。
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都是具体到月计算的,并不是按年计算。
这样算起来,如果说一个职工参保缴费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5万元,当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这样其去世可以领取的待遇是个人账户5万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1个月,计3.85万元,合计8.85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以后,丧葬抚恤待遇也会根据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及增长情况,不断提升标准。养老保险制度是越来越科学了。
养老保险参保人(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没有领的钱或者没有领完的钱可以由遗属继承以外,其他的待遇主要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种待遇。每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这两种待遇是不一样的,有些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以前这一待遇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从2021年9月1日起,这一待遇进行了规范,其计发的办法全国是统一的了,都是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来确定待遇了。
1、丧葬补助金标准。
该待遇标准不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其标准为: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所在省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的话,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就是7000元。
2、抚恤金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是不一样的。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如果上一年度所在省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的话,抚恤金的标准,在职人员最低为10500元,最高为84000元;退休人员最低为31500元,最高为84000元。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相加,在职人员最低为17500元,最低为91000元;退休人员最低为38500元,最高为91000元。当然,如果所在省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的话,其最高、最低标准也是不同的,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不同,标准也是有差异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去世的,其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而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参保,按原来的办法及标准,也是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的。
1、丧葬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是由各省规定的,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标准是不区分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的,属于一次性补助的。补助标准有1000元的,有3500元的,也有5000元的,也有其他标准的。
2、抚恤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金标准的计发办法是全国统一的,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也是一样的,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待遇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的丧葬补助金并不算高,有的地方还达不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但是,其抚恤金的标准普遍要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高。如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去世前的基本退休费为5000元来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则为10万元,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就达到了28.77万元,均要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要高。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是最高的,远高于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档次低,其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是较低的,大都只有丧葬补助金,而没有抚恤金。而且这些标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有的在同一个省可能也未做到完全统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是不高的,有的只有几百元,有的是若干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综合以上情况,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其待遇除了未领的或没领完的个人账户钱可以继承外,还会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大多只有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机关单位远高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又普遍高于企业单位,企业单位高于城乡居民。而且差距不是一般的大。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一些情况,如有不当之处,请予以纠正并补充完善。
养老保险是一份 社会 养老保障,每个公民都想趁自已年轻,身强力壮,能挣来钱,为自缴纳一份养老保险,但是,却有很多人担心养老保险在参保人领取前突然去世,所缴纳的保费不是白扔了吗?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参保人去世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参保人在养老金领取前突然去世,可以终止养老保险的缴费,对于死者个人帐户所缴纳的保费,可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父母生前资产进行全部代领。
二,参保人在养老金领取后突然死亡,死者的养老金领取便到次月终止帐户,
社会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戓非因工而死,遗属可依法定程序领取抚恤金。农村参保老人去世遗属不但可领取死者帐户的保险金,还可到社保局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全国各个地方的丧葬费标准不同,陕西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可能是两个月的平圴收入,而一次性救济补助为20个月工资。农村丧葬费可能不低于800元。
㈤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死亡后的可以领养老 金吗
不可以,但是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