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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1 07:35:20

养老保险 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养老保险补缴对象: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补交个森败人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养老此差颤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庆嫌保险手续。
个人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及手续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❷ 2022年社保补缴新规定

2022年社保补缴新规定如下:
1、没参加过保险或者缴费中断支付的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2、因被公司除名、开除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3、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但是年龄不能满45周岁。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流程:
1、超龄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需先经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单位携带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街道业务岗办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及补缴业务;
3、单位携带补缴汇总表到五险财务收款岗交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❸ 衡水市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吗

可以补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3)河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扩展阅读

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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