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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小故事

发布时间:2023-12-27 09:04:31

『壹』 退休老人的养老金比在职员工工资还高很多,你怎么看这一现象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退休金比在职职工工资高很多,这个现象现在确实普遍。尤其在当下,就业和职场压力都非常大,在职职工感觉挣钱很难,而和老年人一比,辛辛苦苦干这么长时间,老年人坐在家里什么也不干,拿这么多钱,心里有些不平衡。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

一、养老金高是曾经奉献的证明

总之,现在的在职职工不要认为老年人的养老金比自己的工资高不正常,为什么?我的答案是:一、不能这样比;二、养老金是老人们应该得到的回报。在职职工只要在职时好好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报酬,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及时足够的交了,等年老了,养老生活肯定会比现在的老年人更体面、更富足。

『贰』 养老保险起源的故事

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下,德国于1889年颁布《老年和伤残保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先后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许多退休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为此,美国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员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证所有台法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开始着手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1953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等项社会保险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的保险费,其中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当时规定的养老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70%。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1958年,又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中国城镇劳动者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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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无社保养老故事例子

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两个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讨论]:是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案例】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4、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5、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6、养老金应由谁缴?【案例】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7、[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8、生育保险缴费需按政府规定执行【案例】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要求按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9、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案例】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11、[案例]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其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13、[案例]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8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应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一次性发给了张某20年的伤残抚恤金,并终止了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事后,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在所在单位的要求,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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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企业没有破产,单位部分养老保险也由个人出,像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在各种史料上,还出现了登载《劳动保险条例》的报纸被抢购一空、企业职工组织腰鼓队报喜、工人因此把养老储蓄上缴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
现在很少有人知道,新中国养老制度的起源是在东北。50年后,恰恰也是在这片土地上,1990年代末期国企改革时,养老问题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是最早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版图的区域。1948年,在哈尔滨等地方试验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发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东北条例”),从铁路、邮电、矿山、军工、纺织等七大行业开始,劳动保险制度逐步在解放区推行。
“劳动保险”这个词,是时任东北局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李立三“创造”的,后来在中国取代了世界通用的“社会保险”而被沿袭下来。李立三领导工人运动出身,也是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主要缔造者。
考证过这段往事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记者夏波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东北条例”参照的是苏联的社会保险模式,当时李立三的苏联妻子还协助翻译过很多资料。
按照“东北条例”规定,各公营企业要按月缴纳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在政府指定银行,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剩余的留在本企业用作劳动保险开支。另外,养老金的发放,则是“按工龄长短发放本人工资30%-60%”。
一个有意思的插曲是,“东北条例”制定时,曾对工人是否需要缴费有过一段争论。最早公布的“东北条例”草案,其实是要求工人“缴纳千分之五的工资”。夏波光获得的一份资料上记载了东北局给中央的报告,提到“许多同志,尤其是下层企业中的同志,均认为不如不要工人出钱较妥”,理由是保险费完全由国家负担政治意义更大,同时也担心工人既缴公费,又缴劳保费“未免太多”。后来,这个请示得到中央的支持,缴费条款被拿掉。
当时,在《东北日报》的一篇社论中,和苏联一样的“工人不缴费”,被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而大受赞扬,文章还批评资本主义国家“由政府或专设官僚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官僚常从保险金中支出庞大数字来供养他们,甚至用来贪污自肥,使大量工人血汗入了这些官僚的荷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并出台共同纲领,“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被写入其中。
新中国成立后,便由时任中央劳动部长的李立三牵头,展开了《劳动保险条例》的起草,到1951年初时由政务院(国务院前身)颁布,这也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的六十年里,中国唯一的社会保障法规。
根据条例,养老金是被纳入劳动保险基金体系内通盘考虑——企业根据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留存企业基层工会,用于支付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性开支,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供统筹。退休职工则是根据工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获得原工资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养老金。
那时,《劳动保险条例》被认为是带领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一个胜利果实,得到热烈拥护。曾在劳动部劳动保险局工作的郝雨,后来撰文记录了一个细节,在草案征求意见时,一个派往上海的工作组在向纺织女工宣读完条例内容后,底下传来一阵激动的啜泣声,一位女工站起来说,“实在没想到有这样的好事,共产党是人民的大救星。”
在各种史料上,还出现了登载《劳动保险条例》的报纸被抢购一空、企业职工组织腰鼓队报喜、工人因此把养老储蓄上缴政府支援抗美援朝等故事。当时的一句流行的顺口溜是:“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
不过,条例只适用于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库开支。1950年代中期,国务院曾发文把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约定为工资的50%-80%,“特殊贡献”者可更高,总体高于企业职工的待遇水平,一度“在群众中造成影响”。
已被世人淡忘的是,早在那时中央就在“考虑”如何将这两个群体包括养老在内的保障体系“并轨”的问题。
1957年,周恩来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称,全国总工会建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减少职工中的矛盾”,“建议交由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
不过,次年国务院出台政策时,只是统一了两者的退休待遇标准,退休金都调整为工资的40%-70%。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待遇趋同,两个群体依然分属两套资金来源体系。
时任劳动部长马文瑞曾在《人民日报》上说明,“准备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将条例作适当的修改后……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同样实行。”
原劳动部干部恽务生曾撰文披露,“文革”前劳动部曾把上述内容纳入一份准备上报的条例修正草案,但遭到“有的部门”强烈反对作罢。
而在此后中国风起云涌的“大跃进”、反右倾、“文革”等政治运动,此事不了了之。
对于这段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养老体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封进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当时企业盈亏也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不管是哪种运行方式,并无本质差异。后来的很多学术论文里,把当时这种模式称为“国家保险”。
企业改革倒逼社会统筹
在新中国历史上,个人首次成了养老保险的缴费者之一,养老制度开始朝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的方向前进。
1982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当时的第一要务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不过,刚一下水,养老问题就绊住了国企。
《共和国故事》一书记载,有的纺织、粮食、盐业等老企业,退休费用占到工资总额50%以上,个别甚至超过了工资总额,有的企业严重亏损,减发、停发退休金,经常引起退休职工上访、罢工,甚至发生一些退休职工自杀事件,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矛盾非常突出。
此外,集体企业的蓬勃、企业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出现、外资企业的引入等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出现,也使得一大批人无法为原来的养老制度所涵盖。
“养老保险改革最初就是企业改革所倒逼的。”封进说。
很多人对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这个名称提出异议,于是,社会保险的概念开始取而代之。
不过,新的养老模式,其实是率先出现在集体企业,这也是当时国务院体改办的“意思”。1982年上海试行由保险公司统筹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年金,即企业根据利润多寡为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职工退休后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这个做法很快扩大至全国的集体企业。
随后,在劳动人事部“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指导意见下,1984年泰州、江门、东莞和自贡等形势相对严峻或实际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始试点类似做法,后逐步扩大。次年拟定的“七五”计划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要逐步推行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
到了1986年,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改革劳动制度,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民间被叫做“打破铁饭碗”。
时任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东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是实行劳动合同制,辞退违纪职工和解决企业破产后有关问题的重要保障条件,但对于建立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这只是个“不值一提”的开端。
根据规定,企业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15%的水平,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3%。这笔钱将缴给地方劳动主管部门的专门账户里获取存款利息,工人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费,发放办法参照1978年的规定,多缴多得,不足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借此,在新中国历史上,个人首次成了养老保险的缴费者之一,养老制度开始朝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的方向前进。南方周末记者查阅了当时诸多省份的执行文件,大多是当即用足政策,把个人缴费比例设定在3%。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提纲挈领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改革开放后养老保险问题的第一个重大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提出,个人按其工资3%的缴费比例,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空账”溯源
统账结合模式实行之初,为了应付“老人”们的养老金开支,势必要挪用新缴费群体的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账”,为后世带来巨大风险。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在此后十多年时间内都被一个问题所缠绕:要不要设个人账户。
那时,以智利和新加坡这两个新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为代表的“个人账户”模式,正为全球瞩目。顾名思义,是给每个缴费者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所缴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放在自己的账户里,这些资金会由对应的管理机构投资保值,退休后里面的钱拿来支付自己的养老金。
从理论上看,这种自己给自己养老的办法,能够解决现收现付制度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此前,不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险制度,还是1980年代的社会统筹改革,都是由对应的管理机构一手从企业乃至未退休职工收缴养老保险金,一手用于支付当年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学界称之为“现收现付制”。
在中国,以体改委为代表的一些部门和学者,出现了引入个人账户模式的呼声。从1990年代初开始,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体改委制订了引入个人账户的方案,开始在“特区”深圳和海南试点。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引入个人账户的做法。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就是从这里开始,它被称为“统账结合”,即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
此后,个人账户资金占缴费比例大还是小的问题成了争议焦点。最后,国务院1995年下发的政策里,只好囊括做大(16%)和做小(10%)两种方案,让各省市自行选择。前者因为是体改委力挺被称为体改委方案,后者被称为劳动部方案。
有史料记载,在这两个方案的基础上,各地的缴纳比例各不相同,一时间全国衍生出上百种小方案。南方周末记者查到的部分省市方案上,个人账户比例从4%到17%不等。
到了1997年秋,国务院只好再下文,把各地的标准统一下来: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为8%,企业为3%,个人无法达到比例的地区,差额先由企业负担,再逐步提高,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这意味着,原先个人缴费3%的比例要大幅提升。
但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难题是,转型成本谁来承担?换言之,在这个制度实施之前,依靠现收现付制获取养老金的人的养老问题怎么办,这也是当时以劳动部为代表的反对者给出的一个主要理由。据世界银行、体改委和劳动部等方面在1995年的测算,按当时价格这个成本从1万亿到3万亿不等,最高可能占1994年中国GDP近七成。
而参照智利等改革经验,这个存量群体的养老应该由财政另行筹措解决,这是一个中国学界普遍认同的原则,曾在国务院体改办参与过社保改革工作的高书生形象地称之为“旧制度关门”。
针对这个问题,1990年代上半期,以吴敬琏、周小川为首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等经济学者,曾设计了国有资产“切一块”、发行债券等方案,但后来无一被采纳。吴敬琏在《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中称,这是因为“受到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反对”,而反对的理由是国家并不对老职工负有债务。
一位国务院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则对南方周末记者强调,1990年代中央财政拮据,分税制改革后,经过多年积累才逐步强大,当时国企总体效益也不好,很多还在为脱困挣扎,所以当时并不具备把旧制度完全切割出去的现实条件。
官方的想法,是用新制度来消化老问题。体改委副主任刘志峰曾公开表示,在未动用之前,账户里有没有钱相对应,对职工个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期限支付,空账问题是因为建国40年职工没有预筹积累,需要代际转移的方式逐步消化。
于是乎,统账结合模式实行之初,为了应付“老人”们的养老金开支,势必要挪用新缴费群体的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账”,为后世带来巨大风险。到1999年,全国挪用的个人账户即空账规模就已超千亿,财政部等部门亦因此提出抗议。
当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一份报告里强调,“问题的核心在于试图回避旧体制遗留的政府责任”。
在1990年代末期,中国内有国企“下岗分流、三年脱困”、外有金融危机波及,东三省等地区出现了突然大量国企职工提前进入退休养老,地方和企业无力负担,各地拖欠的养老金达百亿之巨,还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养老保险制度何去何从又成为了一个焦头烂额的热点话题,个人账户的去留也再次引起争论。
2000年时,朱镕基总理在会见来华参加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研讨会的外国学者时,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国是否应当放弃个人账户”。
这时,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正日益迫近,这意味着中国的养老保险面临的是双重压力,各种研究机构测算出的未来“空账”规模高得吓人,多的到几十万亿,引来社会恐慌。按世界银行测算,如果不改革,到2030年中国的退休开支将占工资总额近五成,可能带来严重社会经济问题。
但2000年参与改革方案设计的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部部长丁宁宁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在其中要分清旧体制遗留问题、执行中的问题和以后老龄化的问题,但很多人并没有理解分清这三个问题的重要性,仍然坚持用大空账来吓唬政府。
而在这个空账威胁论下,中国从矛盾尖锐的辽宁开始,试点财政补贴“做实”个人账户。另外,用国有资产来化解这个问题的思路此时终于得到采纳。2001年国务院出台政策,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用于统筹应付这个问题,国务院要求国有股IPO和增发时,必须按融资额的10%出售股权,上缴全国社保基金。
可刚一出台,股市震荡,几个月后证监会被迫叫停,后来这个政策被缩小到只对海外上市的国有股实行。
到2005年底,在东三省等省市缩小个人账户占比,由财政补贴“做实”的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又再下文,把个人账户占工资比重从11%下调到8%,这部分钱全部由个人缴纳,而20%的单位缴纳部分全部拿去统筹。
此时,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形成,按照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的说法,中国也成为了世界上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十来年发展下来,全国社保基金目前的规模不到九千亿,而空账规模已超过两万亿。
曾和周小川一起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课题的王林则遗憾地说,如果当时及早划拨国有资产解决作为应对,那这部分国资也能在高速增长中受益而膨胀,这就有助于抵御这个问题。
谁替公务员养老?
在目前的制度下,一个企业职工退休后能拿到的养老金是他当时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个公务员则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曾在1950年代讨论未果,一直搁置到1980年代企业轰轰烈烈进行养老改革时,依然未见动静。
时任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东宛对南方周末记者透露,1986年改革之前,理论界、有关部门和企业就提出,为什么只在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在干部中也实行呢?但他称当时“时机不成熟”。
1992年,时任人事部副部长的程连昌就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要尽快建立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他还提出了要和企业养老水平大致相当等指导思想。
1993年,从上海、海南、辽宁等地开始试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但此事一直没有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那样,逐步推向更高层面,而是就此一晃十来年。
在当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属人事部管,而企业的养老制度归口劳动部。在当时的各种改革调研和讨论时,劳动部时常是以主要参与者的身份出现,人事部则涉及不多。这种部门割据,是当时的改革缺乏通盘考虑的一个背景因素。
1990年代初,养老保险改革的讨论轰轰烈烈,但南方周末记者查阅一些当时的官方、半官方会议纪录,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问题,基本不在议程里,最多是一句话带过。
2000年,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里,曾写入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但未被采纳。
而南方周末记者在采访多位改革参与者时,听到的最尖锐批评意见是,“当时大家都在装糊涂、回避这个事情”。
到2000年代初,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文件里的说法,还是“公务员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来的养老制度”,以及原有试点地区要巩固成果、“不要退保”。
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时,“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终于被提及,但紧随其后的依然是试点。
按照郑功成的《中国社会保障30年》一书中的记载,这些试点里,只有个别地区是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其他都是在另外一个盘子里,参照企业改革模式,但缴费率和计发办法完全不同,这个体系的运转差额,由财政拨款。
之后这些年里,从公务员法到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再到十七大报告,一次次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写入其中。但直到2007年,国务院也只是通过了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继续在广东、上海等五个地方试点。但以上海为例,其实最早在1993年就已开始了试点。
在这之前,参加过试点方案征求意见会的高书生,还曾给国务院领导写信反对“并轨”。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1998年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医疗改革已经展开,如若很快连养老也改革,冲击太大。
最近这些年的“两会”上,要求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双轨”运行的呼声一直很高,最主要原因是两套体系下养老待遇的不公。在目前的制度下,一个企业职工退休后能拿到的养老金是他当时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个公务员则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但这方面,始终未有较高层面的新政出台,2012年“两会”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也只是回应说,将来我们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要完善这一制度,到合适的时候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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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商业银行养老保险靠谱吗

我个人觉得并不靠谱。先来听我说一个故事。

88后姑娘小茹,父母将100万元现金交给她帮助办理理财,如今银行理财出现了浮亏,特别是最近将近400款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浮亏,小茹的父母已经不能像以拦如前一样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所以才委托小茹进行理财,要求当然是以保本为主。小茹在手机银行上看到这家银行有养老理财产品,期限6年、两年定开、首期业绩基准区间为4.6%--5.5%。咨询银行的理财经理,银行理财经理的答复是:“这是银行理财子公司推出的新产品,风格偏稳健,风险系数不高,如果老年人有闲钱,可以拿来做养老配置。”

小茹疑惑的是,去年以来,各银行纷纷推出养老理财产品,并以三到六年的投资期限、4%-6%预期收益率吸引一些老年投资者购买。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真的符链衡旦合养老的要求吗?真的可以作为养老投资吗?4%-6%收益预期值得购买吗?

一、目前纷纷布局养老理财产品,主要是分享老年化社会的理财市场红利

二、养老理财产品仍然是理财产品,并不是储蓄产品,这一点一定要明确

三、养老理财产品与普通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是不是真的适合养老理财呢?

四,从款养老理财产品现状看,我们的养老理财产品的发展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理财产品都不再保本保息、都可能存在风险的前提下,养老理财更具有非常大的空间。但是如果没有更宽松的养老理财产棚扰品仍然走不出只是一个名义而已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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