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退伍老兵养老保险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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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81年入伍退伍老兵的养老保险国家有什么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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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农村年满60周岁退伍老兵养老金
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领取135元 养老金 ,如果达到80岁以上,民政部门会发早滑放每月50元的尊老金,也就是说,8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185元。 从全国农村的最基本水平来看,目前缴纳费用仍然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而国家每年所给的补贴分别是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根据当前的实际,60岁以上老人领取国家的基陆和腊础补贴最低是55元/月,这也是当前大多数农村的水平。按照上面的数据计算,60岁老人如果按照100元/年补缴 养老保险 ,现在每月可以领取的费用为55+(1500+450)÷139=69元;如果按照500元/年补缴养老保棚汪险,现在每月可以领取的费用为55+(7500+1050)÷139=116.5元。
❹ 农村退伍老兵养老保险新政策
1、享用征税收入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是针对投身个体打理的武装部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收工作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打理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打理行径,武装部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投身个体打理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不管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经济活动户,武装部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依照新建立的公司。
2、生活求助
这项补贴针对2011年在这以后退役的军人,依据财政部的有关政策,以10元为基数,依照本人的实际徭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形式。只要是徭役3年以上的农家退伍军人,年满60周岁往后,每个月就可以领到30元的余年糊口补贴。
3、四项养老金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一统标准发给。
(2)私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均匀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意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数,该额数计入私人帐户贮存额。私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方法与其它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数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数为军龄与其私人实际缴费年数之和。其缴费年数养老金的计发方法与其它参保人相同。
(4)优遇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余年生存的经济保证,具备国家政策支持。
4、减损养老金交纳年数
求助的办法为所需缴纳年数减去执役年限,如所需缴纳年数为15年,执役时候为8年,15—8=7,则自个只需要承担7年的花销即可。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❺ 57岁退伍兵,可不可以补交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罗总你好,57岁的退伍兵可不可以补交养老保险怎么办理?作为57岁的退伍兵,当然是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但是补交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就是你出现了中断的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之前曾经建立了自己的社保待遇,那么这种情况下才有补交的一个条件。
因为本身退伍兵他在当兵期间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等同于他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那么因为有些地区它补交社保的待遇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如果说自己没有工作单位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终端的情形,可能在补交的过程中只能够补交最近两年或者是最近5年的一个社保费。
所以并不能够完全的进行补交,当然你首先要做的就是需要认定你当兵期间的一个兵龄,那么是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认定的,这个时候是需要你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说你的这个个人档案,包括你的退伍手续,等相应的证据去社保局备案以后,那么就可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你的这个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就从当兵的时候开始计算,那么在补交的过程中,看看你们当地的政策能够补交几年,那么你就可以选择来补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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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时间约定 :我们的复退军人,根据相关的优抚安置规定,2012年之前退伍的,城市户籍的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要本人带着职工档案,到相应的社保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完毕之后,政府会安排专项资金给补交保险,个人是不用交费的。
政策规定 :2012年之后退伍的军人,2012年7月1日,我们国家实施了军人保险法,规定入伍军人也会给大家交纳 社会 保险了。而且之后退伍的人是从他们入伍之日起开始补交的。这种情况下,退伍军人就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了。
实施方案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办理程序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补缴办法。《意见》实施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年限补缴,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部分,按照国家现行补缴政策执行。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2019年4月12日起,需要参加 社会 保险或补缴社保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服役年限、提出申请。补缴需要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申请,目前男性正常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对于有实际缴费年限的退役军人,只要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就可以个人申请补缴中断后的养老保险。
楼主你好,养老保险是不可以补交的,在退休之前,如果你之前并没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话,那么就不能补交这个养老保险。
但是作为退伍兵的话,你曾经应该是有过几年的兵龄,这个兵龄是可以计算成为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然后都会计算到你总的累计缴费年限当中去。
我们国家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周年,如果你之前当兵有十年或者是几年的经历,那么按着15年减去那几年的兵龄,后续你再教这么几年的费用就够了。
当然,57岁也是不可以补交的,但是57岁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有三年,所以说交完这三年,看看你够不够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如果够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如果不够的话,那就需要延迟几年退休,直到累计交费年限超过15周年才能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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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退伍老兵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先确定你的兵龄,根据你之前就职工作的单位养老缴纳情况进行办理。兵龄可抵工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最少六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复印件,若证件遗失要到相关单位调取专业时候的证明,复印盖章。
一、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建议到社保处咨询所需具体手续,准备手续(原始证明可能要费点事)后,填写《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
医保的话也可以同时处理。
二、根据年龄来看,不知道你是什么时候转业的。我爸是96年转业的志愿军,后分配到粮食部门,现在除了20年的兵龄外,还有在单位交的近十年养老保险,所以养老不用补交了。医保的话,按城镇职工标准,大部分补贴了,个人每年差不多一千就可以了。
去年关于这一部分人员的补助已办理完毕,补助一直享有,现阶段是四百多不到五百。后续可能还会增长。到了领养老金的时候额外再领取。这是关于志愿军的一些养老补助问题。
三、由于年龄问题,当初转业的时候应该没有领取转业费。所以具体的养老和医疗的办理问题,建议您到当地相关部门多咨询下。各地政策方面还是有着些许的不同的。
以上拙见,我是寻找回家的路。
57岁退伍兵,可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根据你的描述作为男性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我就以男性为例结合我了解到的重庆市政策来阐述一下是否可以补缴,如何补缴的相关的政策规定。
2012年7月1日前退役的军人是没有在部队缴纳养老保险的,他们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国家同样认可。退役后可以到户籍地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退休时候军龄要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待遇的。
2012年7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在退役的时候是参保了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参保地。
作为重庆市户籍,之前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个人申请补缴职工养老。由于是个人补缴,那么需要在个人参保的状态下才可以申请补缴,个人参保是在户籍地街道或者乡镇社保所。
补缴需要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申请,目前男性正常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对于有实际缴费年限的退役军人,只要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就可以个人申请补缴中断后的养老保险。
农村籍退伍兵从事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缴费年限应达到十五以上当兵服役可以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农村退伍兵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灵活就业身份在户口所在地 社会 保险局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以在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 社会 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缴费向后延续15年之月的申请。达到缴费年限15年次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但农村藉户口没参加工作的不可一次性补清。)补交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照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人由本人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做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生效。材科领取军人退伍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 社会 劳动保险管理局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县民政局安置办,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1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局一份)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补交手续。
57岁退伍兵,可不可以补交社保?这就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建立社保账户和没有建立社保账户,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兵龄长短,都是有区别的,比如退伍安置后,没几年就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兵龄和实际交费年限还不够15年?那就需要找家人力资源公司(代缴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代缴公司为退役老兵补交社保,是可以的。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政策,为退役军人补交社保,有单位的由单位承担统筹部分,无单位的由政府财政承担统筹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关于你问到,57岁退伍兵可不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可以告诉你,这是完全可以补缴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补贴群体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便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
二、缴费补贴标准:
1 、截止2014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人员统按15年。个人每年补交费用200元。财政按每年代缴180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
2、截止2014年1月1日不满60周岁人员有个人每年按每年200元标准逐年缴费,财政按每年代缴180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个人同时享受每年两百元的缴费标准。达到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缴费200元财政代缴1800元的标准补齐至15年。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如果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每年缴费为100元。甚和市县财政按每年代缴190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
上述人员个人每年缴费的两百元和财政补贴两百元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系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每年代缴的1800元不计入个人账户作为计发待遇基数。按个人账户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统一按月标准195元计发待遇。在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从个人补齐缴费的下月起执行。
以上是,我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及其补贴标准。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应该有所差异。但是总得来说,你所问到的问题,我的答复是肯定的,你是完全可以补交农村 社会 养老保险。不知是否能够帮助到你。
人家问的是:是否可以一次性补交!比如,我是城镇无业人员或者是农村兵,原来没有交过社保,现在50多岁了,是否可以一次性补交,到60岁后领取养老金。
❻ 退伍老兵如何在人社局建档交养老保险
在部队中并不是说什么待遇都没有,军人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而且每个月可以领取一些补贴,在自己退伍之后,这个保险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唤闷举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