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
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
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基本方案》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遵循的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有较强的操作性。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摸清底数,夯实基础,理清思路,稳定队伍,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将业已开展困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前进。在工作布局和推进方式上,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即我国农村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大相同,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强求一致,不能齐头并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分类指导,即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对于富裕地区和富裕群体,政府要加大行政推力,争取做到广覆盖面、高参保率,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较富裕地区和小康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参保,积极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中等富裕地区和温饱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欠富裕地区,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和群体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贫困乡村暂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贫困农民暂不参保。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规定分类指导的量化指标。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做到适度发展。
突出重点,即通过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罩尺槐点群体,发挥其导向作用、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
稳步推进,即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我国农村将普遍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当前实施的重点为:一是重点地区,即东部沿海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城乡结合部、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物友二是重点群体,即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乡镇招聘干部和村干部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以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以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为依据,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以防范风险和加强基金监管为核心,坚持规范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通过规范与改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善制度模式,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持续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用3-5年的时间,使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达到农村适龄人口的30%,用20-30年的时间,即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的地位如何?
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指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
国家在"八五"计划中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企业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和促进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
国家"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中又重申:"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积累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三十三)...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 村养老保险。"
❷ 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2)牟平养老金扩展阅读: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❸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建立与发展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开始于“七五”期间。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社会保障制度趋于瓦解的状况,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贫困地区,基层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社会救济和扶贫;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等的地区,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但还有残疾人和老年人两个困难群体,在这些地区,基层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兴办福利工厂,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决残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难;在农村经济发达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发展以社区(乡、镇、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
1987年3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富裕地区,以村(少数为乡镇)为主体的社区型养老保险有所发展,到1989年6月,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90多万,积累资金4100万元,有21.6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一时期的社区型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范围小,层次低,效率不高;②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集体承担,有的完全由集体负担,个人不缴费,不但使集体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没有体现自我保障原则;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保证制度的稳定和安全,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混乱,没有科学的标准;④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保值增值问题无法解决,存在很大风险。
在总结前一阶段农村养老工作的基础上,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老有所养”问题,1990年7月,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问题,会议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精神。
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让民政部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含乡镇企业)由民政部负责。
1991年6月,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并在山东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
1991年8月,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启动,仅一个半月,共计30个乡镇、281个村、38家乡镇企业近8万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资金近500万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正式下发全国。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武汉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到1992年底,全国有1000多个县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的原则,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其中,170个县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已有3500多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共积累保险费10多亿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重点推广了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这次会议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大区域、大规模的试点工作告一段落,转入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❹ 退休人员服刑期间补发养老金吗刑满释放后,能按月领取吗
刑满释放后安置是犯人刑满释放后有关部门为使其生活有着落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改造机关要发给释放证书。那么,刑满释放人员还能领取养老金吗,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不过并不是所有人的养老金都会采用这样的发放方式,如果刑满释放人员曾经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那么他们在刑满释放之后,养老金的处理方案与企业单位职工是完全不同的。
也就是说他们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最后还能领取到之前工资70%~90%左右的养老金,而这笔钱是由财政直接发放的。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退休者则是赶上了政策的改革,但是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当中,他们都没有进行缴费,他们采用的就是过渡性养老金。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当中有两类群体的养老金发放制度是比较特殊的,若他们是刑满释放人员,养老金又该如何发放呢?
二、如何发放?
首先第1部分退休者就是那些并没有赶上养老金改革的退休人员,他们每个月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全部都是由财政直接为其拨款的,这些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也没有缴纳过任何的款项。也正是考虑到了以上这些因素,所以一旦他们被判了刑,养老金就会立刻被取消,即便是刑满出狱,也无法继续领取。
考虑到他们在失去了养老金之后,生活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所以在刑满释放之后,单位一般都会为其发分手活费。虽然他们没有了养老金给提供的充足保障,但是生活费也足以维持他们的日常生计,不过各个地区的发放标准是不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活费都不会超过原养老金的60%,具体的情况要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另一部分是属于个人缴费,并不是由财政进行发放的,也就是说即便是此人做了错事,成为了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依然可以获取到应得的养老金,目前大多数地区都是采用这样的处理方案。就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成为了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养老金确实已经被取消了,只能领取到基本的生活费,这看似是对他们的一种惩罚,但是我们也更应该理智的分析这件事情。
就比如说,有的事业单位工作者,他们是在岗位上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最终被判了刑,受到了处罚,那么在离开监狱之后,将其可以享受到的养老金取消那是很正常的。不过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工作者,他们在退休之后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而被判刑的,比如说交通事故。
结语
也就是说,他们被判刑的原因与原本的职位并没有任何的联系,他们当初在岗期间也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和贡献,如果因为此事而取消了他们的养老金发放,就略有些不公平了。关于此类问题和现象,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仔细的研讨和考虑。
❺ 牟平最低保验四十年工令多少退休金
题主是否想询问:“牟平最低保险四十年工龄多少退休金”?4000元。牟平区隶属于山东省烟台市,根据查询烟台市政府官网得知,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所以其最低保险四十年工龄4000元退休金,并且有其他的津贴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