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个人交深圳社保,交满十五年,每个月能拿到多少
深圳社保缴纳分为一档、二档和三档,缴满15年,在到达退休年龄之后,能够领取养老金保障,但是个人交深圳社保,退休之后,每个月分别能拿到多少生活费呢?⑵ 深圳社保15年能领多少每月缴纳多少费用
现在人们都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很多人都会参加社保,以期退休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晚年生活,尤其是在深圳市生活工作的人非常重视社保,会积极参加深圳社保,那么,深圳社保15年能领多少?深圳社保每月缴纳多少费芦芦用?
一、深圳社保15年能领多少
深圳社保15年能领多少是没有确切金额的,一般可以领取一千多至几千元之间,因为深圳社保领取的养老金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深圳社保领取的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部分余额、办理退休时的年龄等几大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是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决定的,深圳社保缴费分为一档、二档和三档。
深圳社保15年如果缴费档次越高,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就越多,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会高。
慎哗雹二、深圳社保每月缴纳多少费用
深圳社保每月大概需要缴纳几百元至一两千元不的费用。
如果是有单位的员工参加深圳社保,按照第一档次缴费,每月缴纳的费用是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个人需要交纳的费用大概在几百元,如果按照第三档次缴费,每月大概需要交纳一两千元的费用。
如果是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社保,费用是个人全部承担,按照第一档次缴费,每月大概需要交纳一千多元的费用,如果按照第三档次缴费,每月大概需要交纳几千元的费用。
三、深圳社保15年有必要交吗
深圳社保15年有必要交,非常值得交,如果条件许可,一定要交。
如果宽帆深圳社保15年交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深圳社保的待遇,每月可以按时领取养老金,由于深圳市的基础养老金相对比较高,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也会相对比较多。
如果是外地人在深圳市参保社保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可以在深圳市退休,享受的是深圳社保待遇,所以,深圳社保15年非常有必要交。
如果是在深圳市的外地人,在深圳市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稳定的收入,那就没有必要交了,毕竟深圳社保缴费相对比较高。
⑶ 2015深圳一档社保要交多少
一档医保+养老+工伤+失业+生育=800多元左右,个人承担250元左右,企业承担550元左右。
⑷ 15年前深圳月养老金多少
答案如下:
1.推算了一下,15年前深圳月养老金一般在800一3000元。
2.如果在深圳交满15年社保,并且在深圳办理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大概在1200元左右,当然缴费基数高的人,可能要更高一些,这个待遇水平不分深户还是非深户,只要缴费标准相同,缴费年限相同,其待遇水平都是一样的。
⑸ 在深圳交15年社保多少钱一个月多少钱一个月
假设小明舅舅是2017年在深圳退休的非深户,退休前他刚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缴费119340元,其中个人账户的余额是:47736元。
而广东省2016年所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他在广东省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了60%作为缴费基数,所以他第一次领到的养老金是:
(1)月基础养老金:(7480+7480×0.6)÷2×15%=897.6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47736÷139=343.42元
合计:897.6元+343.42元=1241.02元
所以,小明舅舅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是124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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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2015年深圳社保退休金是多少钱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规定: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