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龄和工龄如何计算
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比如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任教当老师,到2018年1月1日,教龄就是6年;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比如2012年1月1日开始参加工作,当教师,到2018年1月1日,工龄是:2018-2012+1=7,工龄是7年;工龄是现在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
拓展资料:
日常是如何计算工龄,有3种常用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贰』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是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首先是代课教师与学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其次是对应的学校有帮助代课教师在任职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再者是担任代课老师也应该计算入相应的工龄。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一个具体依据。
一、代课教师与学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首先是代课教师与学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这是必须要做到的对于聘用代课教师的学校而言,因为这是劳动部门的强制规定,毕竟相应的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成本是需要得到相应的合作学校的尊重的,只有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代课教师自身的权益才会得到保障,并且学校也才可以更好地规范代课教师的教学行为。
代课教师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让对应的企业或者学校帮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叁』 教师退休时算工资是算教龄还是算工龄
教师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不是按照工龄,也不是按照教龄,按照缴费年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桐歼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3)怎样算教龄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
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
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拦升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简轮老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